建水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实施非煤地下矿山安全生产包保责任制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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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4/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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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压实矿山安全监管监察责任切实消除监管盲区的通知》(矿安〔2021〕50 号)、《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矿安〔2022〕4号)、《云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云南省非煤地下矿山地方政府领导安全生产包保制度的通知》(云安〔2022〕20号)的相关规定及要求,为切实落实非煤地下矿山安全生产包保责任,现对《2024年建水县非煤地下矿山安全生产包保责任人一览表》予以公示。(在下一年公示前,相关责任人发生调整变动,由接替人承担此职责。)

  一、政府领导包保责任人职责

  1.每半年至少调研一次非煤地下矿山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工作要求,协调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

  2.督促相关部门指导企业认真开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消除事故隐患,确保安全生产;

  3.督促相关部门开展安全监管和执法检查,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定期组织开展非煤地下矿山安全生产检查、巡查;

  4.督促相关部门强化应急准备,积极开展应急救援,妥善处置非煤地下矿山突发事件;

  5.对没有生产经营主体的非煤地下矿山,提请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承担安全风险管控主体责任。

  二、监管部门包保职责

  1.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上级党委、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2.根据政府领导包保责任人的工作安排,负有安全监管责任的属地应急管理部门组织开展监管检查、安全执法,确保上级监管工作要求落到实处;

  3.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按照同级人民政府决定,对非煤地下矿山重大安全隐患实行挂牌督办;

  4.积极开展应急救援,妥善处置非煤地下矿山突发事件

  三、企业主要负责人包保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党委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2.严格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赋予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的责任,承担防范化解安全风险第一责任人责任,对防范化解非煤地下矿山安全风险工作全面负责;

  3.负责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落实非煤地下矿山一岗双责管理责任,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和“双重预防机制”融合创建;

  4.组织开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消除事故隐患,确保安全生产;

  5.及时启动本企业应急救援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积极开展应急救援并消除矿山突发事件。

  

  附件:建水县非煤地下矿山地方政府领导安全生产包保责任制公告表

  

 

建水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4年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