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第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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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2/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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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规定,现将我局行政执法过程中产生的处罚信息向社会进行公示,欢迎社会各界对我局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 

    

  建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 年 11月 15日 

    

  建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建市监处罚[2022]07号 

  当事人:建水县天天乐购便利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2524MA6Q3MY98B 

  类型:个体工商户 

  经营者:刘家飞 

  经营场所:建水县南庄镇南庄村委会****** 

  经营范围:日用百货、预包装食品、文化用品、家用电器、卷烟销售。 

  2022年1月18日,云南省建水县烟草专卖局将建水县天天乐购便利店无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案件移送函(建烟移〔2021〕第50号)移交我局处理,为进一步查清事实真相,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执法人员2022年1月24日报经县局领导批准立案调查。 

  经查:2021年5月27日当事人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卷烟被建水县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当场查获,执法人员将经营场所内的卷烟云烟(硬云龙)7条、云烟(软珍品)22条、云烟(软印象烟庄)11条、云烟(印象烟庄)2条、云烟(软大重九)3条、玉溪(软阿诗玛)8条、玉溪(硬)8条、玉溪(软)2条、玉溪(软尚善)15条、玉溪(108)4条、玉溪(硬和谐)10条、玉溪(中支和谐)14条、天子(硬珍品龙凤呈祥)3条、南京(十二钗薄荷)3条、利群(软长嘴)2条、红河(硬99)80条、红河(硬88)86条、红河(A7)6条、大前门(短支)4条、钻石(荷花)5条、长城(醇雅薄荷)5条,21个品种共300条实施先行登记保存,于2022年1月18日将建水县天天乐购便利店无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案移交我局处理。当事人属个体经营,经营过程中未做帐,卷烟销售及非法获利等情况无法计算,以上卷烟属当事人及其委托管理人向云保所有,经建水县发展和改革局出具《价格认定结论书》(建价认字〔2021〕119号)认定该批卷烟的价格合计为61380元,当事人的卷烟经营额为61380元。 

  本局认为,当事人未经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擅自从事卷烟制品销售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之规定,属无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无证销售卷烟属初犯,调查过程中能积极配合办案人员开展案件的调查工作,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依据《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八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第(五)项“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规定,按照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拟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1、责令停止销售卷烟制品; 

  2、罚款13000元。 

    

    

    

   建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2月18日 

    

    

  建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建市监处罚[2022]08号 

  当事人:建水县一号爱丽丝美容美发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2524MA6PB9021Q 

  经营者:杨悦琪 

  住所(住址):建水县临安镇清远路** 

  2021年12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建水县临安镇清远路**的建水县一号爱丽丝美容美发店进行检查,在该店二楼美容场所化妆品陈列柜内摆放有包装标签标示为:苗萃颜亲肤净颜(祛痘)组合套,合格ZYBJH02H03,2023/08/06,数量1盒;标示为雪颜(真皮斑)专用组合套,合格ZYBJJ01008,2024/04/06,数量2盒;标示为苗萃颜清颜(表皮斑)专用组合套,合格ZYBJH02H03,2023/08/06,数量1盒;标示为苗萃颜亮颜(粗黑黄美白)专用组合套,合格ZYBJH02H03,2023/08/06,数量1盒,以上产品包装标签上标注:监制方云南林美化妆品有限公司,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粤妆20190058,地址:中国(云南)自有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官渡区螺蛎湾国际商贸城二期第3区3-25幢1305室;生产厂:广州中樱化妆品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龙河西南横三路2号A栋1-3层等内容。建水县一号爱丽丝美容美发店经营的以上苗萃颜组合套化妆品在标签上未标注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特殊化妆品注册证编号等内容,当事人涉嫌经营标签不符合《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化妆品。执法人员依法对以上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进行扣押,对现场进行了拍照,并于当日报经领导批准立案调查。 

  2022年1月6日执法人员通知当事人经营者杨悦琪到建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1份,提取被询问人杨悦琪身份证复印件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2022年1月17日通知建水县一号爱丽丝美容美发店长赵九销(现场检查时的陪同人员)到建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调查,并制作调查笔录1份,同时打印2021年12月22日现场拍摄的实物照片让赵九销签字确认,提取被调查人赵九销身份证复印件1份。 

  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3月份从一个到店上推销的销售人员姓名不详处购进苗萃颜亲肤净颜(祛痘)组合套1盒,剩余1盒;苗萃颜雪颜(真皮斑)专用组合套3盒,销售1盒,剩余2盒;苗萃颜清颜(表皮斑)专用组合套1盒,剩余1盒;苗萃颜亮颜(粗黑黄美白)专用组合套购进6盒,本店员工自己出钱以成本价300元购买后摆在店里使用4盒,销售了1盒,剩余1盒。上述苗萃颜亲肤净颜(祛痘)组合套等4种化妆品套盒包装上未标注产品执行的标准,祛斑美白的3种化妆品未标注特殊化妆品的注册证编号。以上套盒的购进价都是300元/盒,销售价680元/盒,截止2021年被我局执法人员查获时以上苗萃颜亲肤净颜(祛痘)等4种组合套购进数量7盒,销售了2盒(货值金额1360),剩余5盒(货值金额1500)已被我局当场扣押,其货值金额2860元,违法所得760元。经核实,当事人经营的化妆品标签不符合《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其行为涉嫌违反该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第四项“化妆品标签应当标注下列内容:(一)产品名称、特殊化妆品注册证编号;(四)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的规定,属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其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第四项“化妆品标签应当标注下列内容:(一)产品名称、特殊化妆品注册证编号;(四)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的规定,属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应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第五项“(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的规定进行处罚。 

  鉴于当事人能认识自己的违法行为,有悔改表现,案发后积极配合办案人员开展案件的调查工作,主动交待问题,主动供述违法事实和提供证据材料。依据《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依法从轻行政处罚:”第一项“(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按照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给予从轻处罚如下: 

  1、没收扣押的化妆品5盒; 

  2、没收违法所得760元; 

  3、罚款10000元。 

    

  建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2月28日 

    

    

  建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建市监处罚[2022]09号 

  当事人: 建水县佳士莱食品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2524MA6M2U4657 

  经营者姓名:阮小峰 

  经营地址:红河州建水县临安镇武庙街*** 

  建水县佳士莱食品厂生产的佳士莱西饼,经云南华衡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涉嫌加工销售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2022年1月11日报经县局领导批准立案进行调查,执法人员于当日通知当事人阮小峰行询问,制作询问笔录1份、提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 

  当事人于2021年10月31日加工生产佳士莱西饼200袋,全部销售给石屏王敏小食品经营部,云南华衡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根据国家食品安全抽样工作安排,对当事人在石屏王敏小食品经营部的佳士莱西饼进行抽检,出具的《检验报告》(№:HHJC-CJ-2021110092),该批佳士莱西饼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 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糕点、面包》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批佳士莱西饼至案发时已售完,其生产成本1.3元/袋,销售价1.6元/袋,货值金额共计260元、违法所得60元。      

  本局认为,当事人加工销售的佳士莱西饼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 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糕点、面包》的要求,其经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属经营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品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应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能认识自己的违法行为,案发后积极配合办案人员开展案件的调查工作,主动交待问题,在收到检验报告后立即改正,认识错误到位,有悔改表现,并向我局上交了整改报告,所生产的产品违法所得较小,未社会未造成危害后果并主动消除不良影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和依据《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版)第八条第二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60元; 

  2、罚款人民币10000元。 

    

    

                           建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月26日  

    

  建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建市监处罚[2022]10号 

  名称:建水县舜水果蔬专业合作社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53252409747683XT  

  经营场所:建水县南庄镇小营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刘绍林                 

  经营范围:依法为成员组织采购、供应种植水果、蔬菜所需的农业生产资料,组织种植、收购、储藏、销售水果蔬菜,开展农业生产经营的技术信息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21年11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辖区内的特种设备进行检查时,发现位于建水县南庄镇小营村委会**的建水县舜水果蔬专业合作社的冷库正在组织生产,现场有在用的6台压力容器、1条624米的氨基制冷压力管道正在进行作业。当事人不能出示6台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报告,而且不能出示氨基制冷压力管道的特种设备使用注册登记证。执法人员拍摄了现场照片并向当事人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建市监特令[2021]42号),责令其在2021年11月24日前完成整改。2022年1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到现场进行第二次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在用的6台压力容器已在期限内申报定期检验并取得检验合格报告,但此条624米的氨基制冷压力管道未办理使用注册登记,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2022年1月21日报经县局领导批准立案进行调查。 

  经查,当事人建水县舜水果蔬专业合作社用于储存果蔬的冷库,使用的特种设备中有2台贮氨器(产品编号:20140101、20140329)、2台氨液分离器(产品编号:20140401、20140373)、1台油分离器(产品编号:20140353)、1台集油器(产品编号:20140341)未申报检验,624米的氨基制冷压力管道未办理使用登记。至2022年1月19日执法人员再次现场检查时6台压力容器已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的要求申报检验并获取检验合格报告,但氨基制冷压力管道仍未办理使用登记。 

  本局认为,当事人未按规定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使用氨基制冷压力管道,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的规定,属于使用特种设备未按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在我局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主动供述违法事实和提供证据材料,积极进行压力容器申报检验的整改且其违法行为至调查终结时未发现有安全生产事故情况发生。根据《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版)》58.《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序号17之裁量标准第一项“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逾期未改正的,处 1 万元以上 3.7 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按照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给予从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从轻处罚如下: 

  1、责令停止使用624米氨基制冷压力管道; 

  2、罚款人民币10000元。 

    

                       建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