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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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1/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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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 的规定,现将我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下列行政处罚信息予以公示。

  建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 年12月 13 日

  建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建市监罚〔2021〕37号

当事人:李梅芳

经营场所:建水县建兴批发市场A12号

  2020年11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成都中诚联盛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投诉,依法对位于建水县建兴批发市场A12的“世友百货”经营部进行检查,在该经营部内查获涉嫌侵犯“飞科”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电动剃须刀5盒共计51只(其中型号为FS711的有30只、FS362有9只、FS361有12只)。现场经过成都中诚联盛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专业人员进行鉴定,当事人销售的上述“飞科”电动剃须刀全部是仿冒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飞科”注册商标的商品。

  经查实,2020年10月,当事人从位于昆明市新螺蛳湾国际商贸城2期3楼8区4街的“智勇火机、电器、五金胶电、百货批发总汇”购进侵犯“飞科”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电动剃须刀共60只。其中型号为FS711的购进36只、进货价25元/只、销售价29元/只;FS362购进12只、进货价65元/只、销售价69元/只;FS361购进12只、进货价65元/只,销售价69元/只,在其经营的“世友百货”经营部内销售。至被我局查获时止,型号为FS711的售出6只、剩余30只,FS362售出3只、剩余9只,FS361未售出,违法经营额共计2496元。

  当事人销售的电动剃须刀侵犯了“飞科”注册商标专用权,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第三项“(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规定情形,属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能认识到自己的违法行为,积极配合办案人员开展案件的调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86.《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序号3之裁量标准准第一项”的规定,按照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2.没收未售出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飞科”电动剃须刀51只;

  3.罚款1000元。

  建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3月18日

  建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建市监罚〔2021〕38号

当事人:建水县继飞经营部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2524MA6N3ARC2T

住   所:建水县南庄镇南庄铺村委会南庄农贸市场旁大路边

经营者:张舰

  2021年3月3日,“哈哈熊”大米生产厂家前郭县红光农场德运米业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徐某向我局举报建水县部分商铺销售假冒的“哈哈熊”大米,我局执法人员苏建国、泽乃接到举报后于20210年3月4日依法对位于建水县南庄镇南庄铺村委会南庄农贸市场旁大路边张舰经营的建水县继飞经营部进行现场检查,在该店经营场所内发现有涉嫌假冒的“哈哈熊”大米3袋(25公斤/袋),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了拍照,并依法对上述大米采取扣押的强制措施。当事人涉嫌销售侵犯“哈哈熊”注册商标专用权大米,于2021年3月10日经县局领导批准立案,并指派2名执法人员就此展开调查。2021年3月19日通知经营者张舰进行询问,提取营业执照、经营者身份证、食品经营许可证等书证。

  经查实:建水县继飞经营部是2018年4月16日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2021年2月当事人从红河州毛焱商贸有限公司以128元/袋的价格购进“哈哈熊”大米20袋(25公斤/袋),在位于建水县南庄镇南庄铺村委会南庄农贸市场旁大路边张舰经营的建水县继飞经营部进行销售。截止2021年3月4日被我局查获时,该批“哈哈熊”大米以130元/袋的价格已售出17袋,剩余3袋未售出,违法经营额合计2594元。2021年4月15日,经“哈哈熊”大米生产厂家前郭县红光农场德运米业有限公司鉴定,上述查获的“哈哈熊”大米为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

  当事人销售的大米侵犯了“哈哈熊”注册商标专用权,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第(三)项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规定的情形,已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依法应给予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在进货时不知道该批大米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且在进货时主动索证索票,能提供进货单据证明商品来源及供货者,当事人现在已认识到自己的违法行为,积极配合办案人员开展案件的调查工作,属首次违法且未造成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的规定,按照过罚相当的原则作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责令停止侵权行为;

  2.没收侵犯“哈哈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大米3袋。

  建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 4月29日

  建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建市监罚〔2021〕39号

当事人:建水青龙镇四通牛肉馆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2524MA6MLWDY06

住   所:建水县青龙镇青龙街151号

经营者:白士通

  2021年3月3日,“哈哈熊”大米生产厂家前郭县红光农场德运米业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徐某向我局举报建水县部分商铺销售假冒的“哈哈熊”大米,我局执法人员田学勇、田若楠接到举报后于2021年3月5日依法对位于建水县青龙镇青龙街151号白士通经营的建水青龙镇四通牛肉馆进行现场检查,在该店经营场所内发现有涉嫌假冒的“哈哈熊”大米43袋(25公斤/袋),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了拍照,并依法对上述大米采取扣押的强制措施。当事人涉嫌销售侵犯“哈哈熊”注册商标专用权大米,于2021年3月11日经县局领导批准立案,并指派2名执法人员就此展开调查。2021年3月22日通知经营者白士通进行询问,提取营业执照、经营者身份证、食品经营许可证等书证。

  经查实:建水青龙镇四通牛肉馆是2013年3月20日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2021年以来当事人从红河州毛焱商贸有限公司以128元/袋的价格分两次共计购进“哈哈熊”大米50袋(25公斤/袋),在位于建水县青龙镇青龙街151号的建水青龙镇四通牛肉馆进行销售。截止2021年3月4日被我局查获时,该批“哈哈熊”大米以132元/袋的价格已售出7袋,剩余43袋未售出,违法经营额合计6428元。2021年4月15日,经“哈哈熊”大米生产厂家前郭县红光农场德运米业有限公司鉴定,上述查获的“哈哈熊”大米为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

  当事人销售的大米侵犯了“哈哈熊”注册商标专用权,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第(三)项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规定的情形,已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依法应给予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在进货时不知道该批大米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且在进货时主动索证索票,能提供进货单据证明商品来源及供货者,当事人现在已认识到自己的违法行为,积极配合办案人员开展案件的调查工作,属首次违法且未造成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的规定,按照过罚相当的原则作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责令停止侵权行为;

  2.没收侵犯“哈哈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大米43袋。

  建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 4月29日

  建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建市监罚〔2021〕40号

当事人:建水县南庄兴旺商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2524MA6MLHGN9B

住   所:建水县南庄镇南庄街豆制品一条街

经营者:陈立芳

  2021年3月3日,“哈哈熊”大米生产厂家前郭县红光农场德运米业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徐某向我局举报建水县部分商铺销售假冒的“哈哈熊”大米,我局执法人员田学勇、田若楠接到举报后于2021年3月4日依法对位于建水县南庄镇南庄街豆制品一条街陈立芳经营的建水县南庄兴旺商店进行现场检查,在该店经营场所内发现有涉嫌假冒的“哈哈熊”大米13袋(25公斤/袋),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了拍照,并依法对上述大米采取扣押的强制措施。当事人涉嫌销售侵犯“哈哈熊”注册商标专用权大米,于2021年3月11日经县局领导批准立案,并指派2名执法人员就此展开调查。2021年3月18日通知经营者陈立芳进行询问,提取营业执照、经营者身份证等书证。

  经查实:建水县南庄兴旺商店是2002年12月4日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2021年2月当事人从红河州毛焱商贸有限公司以127元/袋的价格购进“哈哈熊”大米40袋(25公斤/袋),在位于建水县南庄镇南庄街豆制品一条街陈立芳经营的建水县南庄兴旺商店进行销售。截止2021年3月4日被我局查获时,该批“哈哈熊”大米以130元/袋的价格已售出27袋,剩余13袋未售出,违法经营额合计5161元。2021年4月15日,经“哈哈熊”大米生产厂家前郭县红光农场德运米业有限公司鉴定,上述查获的“哈哈熊”大米为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

  当事人销售的大米侵犯了“哈哈熊”注册商标专用权,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第(三)项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规定的情形,已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依法应给予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在进货时不知道该批大米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且在进货时主动索证索票,能提供进货单据证明商品来源及供货者,当事人现在已认识到自己的违法行为,积极配合办案人员开展案件的调查工作,属首次违法且未造成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的规定,按照过罚相当的原则作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责令停止侵权行为;

  2.没收侵犯“哈哈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大米13袋。

  建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 4月29日

  建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建市监罚〔2021〕41号

当事人:建水县夫妻小百货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2524MA6M4M4A7M

住   所:建水县南庄镇南庄街豆制品一条街(柯振梅)铺面

经营者:柯振梅

  2021年3月3日,“哈哈熊”大米生产厂家前郭县红光农场德运米业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徐某向我局举报建水县部分商铺销售假冒的“哈哈熊”大米,我局执法人员田学勇、田若楠接到举报后于2021年3月4日依法对位于建水县南庄镇南庄街豆制品一条街柯振梅经营的建水县夫妻小百货店进行现场检查,在该店经营场所内发现有涉嫌假冒的“哈哈熊”大米34袋(25公斤/袋),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了拍照,并依法对上述大米采取扣押的强制措施。当事人涉嫌销售侵犯“哈哈熊”注册商标专用权大米,于2021年3月11日经县局领导批准立案,并指派2名执法人员就此展开调查。2021年3月18日通知经营者柯振梅进行询问,提取营业执照、经营者身份证等书证。

  经查实:建水县夫妻小百货店是2016年3月10日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2021年2月当事人从红河州毛焱商贸有限公司以127元/袋的价格购进“哈哈熊”大米40袋(25公斤/袋),在位于建水县南庄镇南庄街豆制品一条街柯振梅经营的建水县夫妻小百货店进行销售。截止2021年3月4日被我局查获时,该批“哈哈熊”大米以130元/袋的价格已售出6袋,剩余34袋未售出,违法经营额合计5098元。2021年4月15日,经“哈哈熊”大米生产厂家前郭县红光农场德运米业有限公司鉴定,上述查获的“哈哈熊”大米为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

  当事人销售的大米侵犯了“哈哈熊”注册商标专用权,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第(三)项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规定的情形,已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依法应给予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在进货时不知道该批大米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且在进货时主动索证索票,能提供进货单据证明商品来源及供货者,当事人现在已认识到自己的违法行为,积极配合办案人员开展案件的调查工作,属首次违法且未造成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的规定,按照过罚相当的原则作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责令停止侵权行为;

  2.没收侵犯“哈哈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大米34袋。

  建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 4月29日

  建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建市监罚〔2021〕42号

当事人:建水县秀兰百货经营部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2524MA6MOMWT9M

住   所:建水县面甸镇农贸市场内

经营者:普秀兰

  2021年3月3日,“哈哈熊”大米生产厂家前郭县红光农场德运米业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徐某向我局举报建水县部分商铺销售假冒的“哈哈熊”大米。我局执法人员苏建国、泽乃接到举报后,于2021年3月4日依法对位于建水县面甸镇农贸市场内普秀兰经营的建水县秀兰百货经营部进行现场检查,在该店经营场所内发现有涉嫌假冒的“哈哈熊”大米12袋(25公斤/袋),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了拍照,并依法对上述大米采取扣押的强制措施。当事人涉嫌销售侵犯“哈哈熊”注册商标专用权大米,于2021年3月10日经县局领导批准立案,并指派2名执法人员就此展开调查。2021年3月24日通知经营者阮孔尚进行询问,提取营业执照、经营者身份证、食品经营许可证等书证。

  经查实:建水县秀兰百货经营部是2018年7月6日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2021年2月以来当事人从建水县毛焱经营部以128元/袋的价格2次购进“哈哈熊”大米20袋(25公斤/袋),在位于建水县面甸镇农贸市场内的建水县秀兰百货经营部进行销售。截止2021年3月4日被我局查获时,该批“哈哈熊”大米以133元/袋的价格已售出8袋,剩余12袋未售出,违法经营额合计2600元。2021年4月15日,经“哈哈熊”大米生产厂家前郭县红光农场德运米业有限公司鉴定,上述查获的“哈哈熊”大米为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

  当事人销售的大米侵犯了“哈哈熊”注册商标专用权,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第(三)项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规定的情形,已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依法应给予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在进货时不知道该批大米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且在进货时主动索证索票,能提供进货单据证明商品来源及供货者,当事人现在已认识到自己的违法行为,积极配合办案人员开展案件的调查工作,属首次违法且未造成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的规定,按照过罚相当的原则作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责令停止侵权行为;

  2.没收侵犯“哈哈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大米12袋。

  建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 4月29日

  建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建市监罚〔2021〕43号

当事人:建水县小宇副食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2524MA6MKU0M90

住   所:建水县面甸镇面甸村委会面甸街

经营者:杨俊

  2021年3月3日,“哈哈熊”大米生产厂家前郭县红光农场德运米业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徐某向我局举报建水县部分商铺销售假冒的“哈哈熊”大米,我局执法人员苏建国、泽乃接到举报后依法对位于建水县面甸镇面甸村委会面甸街杨俊经营的建水县小宇副食店进行现场检查,在该店经营场所内发现有涉嫌假冒的“哈哈熊”大米8袋(25公斤/袋),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了拍照,并依法对上述大米采取扣押的强制措施。当事人涉嫌销售侵犯“哈哈熊”注册商标专用权大米,于2021年3月10日经县局领导批准立案,并指派2名执法人员就此展开调查。2021年3月24日通知经营者阮孔尚进行询问,提取营业执照、经营者身份证、食品经营许可证等书证。

  经查实:建水县小宇副食店是2018年2月1日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2021年2月当事人从建水县毛焱经营部以128元/袋的价格购进“哈哈熊”大米10袋(25公斤/袋),在位于建水县面甸镇面甸村委会面甸街的建水县小宇副食店进行销售。截止2021年3月4日被我局查获时,该批“哈哈熊”大米以135元/袋的价格已售出2袋,剩余8袋未售出,违法经营额合计1294元。2021年4月15日,经“哈哈熊”大米生产厂家前郭县红光农场德运米业有限公司鉴定,上述查获的“哈哈熊”大米为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

  当事人销售的大米侵犯了“哈哈熊”注册商标专用权,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第(三)项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规定的情形,已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依法应给予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在进货时不知道该批大米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且在进货时主动索证索票,能提供进货单据证明商品来源及供货者,当事人现在已认识到自己的违法行为,积极配合办案人员开展案件的调查工作,属首次违法且未造成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的规定,按照过罚相当的原则作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责令停止侵权行为;

  2.没收侵犯“哈哈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大米8袋。

  建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 4月29日

  建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建市监罚〔2021〕44号

当事人:建水县天红购物中心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2524MA6MXPR16G

住   所:建水县面甸镇面甸街

经营者:阮孔尚

  2021年3月3日,“哈哈熊”大米生产厂家前郭县红光农场德运米业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徐某向我局举报建水县部分商铺销售假冒的“哈哈熊”大米,我局执法人员苏建国、泽乃接到举报后依法对位于建水县面甸镇面甸街阮孔尚经营的建水县天红购物中心进行现场检查,在该店经营场所内发现有涉嫌假冒的“哈哈熊”大米13袋(25公斤/袋),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了拍照,并依法对上述大米采取扣押的强制措施。当事人涉嫌销售侵犯“哈哈熊”注册商标专用权大米,于2021年3月10日经县局领导批准立案,并指派2名执法人员就此展开调查。2021年3月24日通知经营者阮孔尚进行询问,提取营业执照、经营者身份证、食品经营许可证等书证。

  经查实:建水县天红购物中心是2018年1月4日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2021年2月当事人从建水县毛焱经营部以128元/袋的价格购进“哈哈熊”大米20袋(25公斤/袋),在位于建水县面甸镇面甸街的建水县天红购物中心进行销售。截止2021年3月4日被我局查获时,该批“哈哈熊”大米以135元/袋的价格已售出5袋,自己吃了2袋,剩余13袋未售出,违法经营额合计2339元。2021年4月15日,经“哈哈熊”大米生产厂家前郭县红光农场德运米业有限公司鉴定,上述查获的“哈哈熊”大米为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

  当事人销售的大米侵犯了“哈哈熊”注册商标专用权,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第(三)项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规定的情形,已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依法应给予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在进货时不知道该批大米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且在进货时主动索证索票,能提供进货单据证明商品来源及供货者,当事人现在已认识到自己的违法行为,积极配合办案人员开展案件的调查工作,属首次违法且未造成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的规定,按照过罚相当的原则作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责令停止侵权行为;

  2.没收侵犯“哈哈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大米13袋。

  建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 4月29日

  建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建市监罚〔2021〕45号

当事人:建水县面甸红辉经营部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2524MA6LJGK87E

住   所:建水县面甸镇面甸村委会面甸街

经营者:武红莲

  2021年3月3日,“哈哈熊”大米生产厂家前郭县红光农场德运米业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徐某向我局举报建水县部分商铺销售假冒的“哈哈熊”大米。我局执法人员苏建国、泽乃接到举报后,于2021年3月4日依法对位于建水县面甸镇面甸村委会面甸街武红莲经营的建水县面甸红辉经营部进行现场检查,在该店经营场所内发现有涉嫌假冒的“哈哈熊”大米8袋(25公斤/袋),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了拍照,并依法对上述大米采取扣押的强制措施。当事人涉嫌销售侵犯“哈哈熊”注册商标专用权大米,于2021年3月10日经县局领导批准立案,并指派2名执法人员就此展开调查。2021年3月19日通知经营者武红莲进行询问,提取营业执照、经营者身份证、食品经营许可证等书证。

  经查实:建水县面甸红辉经营部是2018年2月24日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2021年1月以来当事人从建水县毛焱经营部以128元/袋的价格分3次购进“哈哈熊”大米16袋(25公斤/袋),在位于建水县面甸镇面甸村委会面甸街的建水县面甸红辉经营部进行销售。截止2021年3月4日被我局查获时,该批“哈哈熊”大米以135元/袋的价格已售出8袋,剩余8袋未售出,违法经营额合计2104元。2021年4月15日,经“哈哈熊”大米生产厂家前郭县红光农场德运米业有限公司鉴定,上述查获的“哈哈熊”大米为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

  当事人销售的大米侵犯了“哈哈熊”注册商标专用权,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第(三)项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规定的情形,已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依法应给予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在进货时不知道该批大米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且在进货时主动索证索票,能提供进货单据证明商品来源及供货者,当事人现在已认识到自己的违法行为,积极配合办案人员开展案件的调查工作,属首次违法且未造成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的规定,按照过罚相当的原则作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责令停止侵权行为;

  2.没收侵犯“哈哈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大米8袋。

  建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 4月29日

  建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建市监罚〔2021〕46号

当事人:红河州毛焱商贸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24MA6PPG2F6K

住   所:建水县临安镇中所村委会沙沟村培德村路口

法定代表人:文绍华

  2021年3月4日,前郭县红光农场德运米业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徐某向我局举报红河州毛焱商贸有限公司销售假冒“哈哈熊”大米产品,我局执法人员接到举报后依法对位于建水县临安镇中所村委会沙沟村培德村路口的红河州毛焱商贸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在该店经营场所内未发现相关“哈哈熊”大米。执法人员调取该公司关于“哈哈熊”大米的进销货清单检查。该公司未能提供进货单据,只提供了销货单,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了拍照。当事人涉嫌销售侵犯“哈哈熊”注册商标专用权大米,于2021年3月10日经县局领导批准立案,并指派2名执法人员为该案承办人就此展开调查。2021年4月9日通知法定代表人文绍华进行询问,制作询问笔录、提取文绍华身份证复印件、红河州毛焱商贸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等书证。

  经查实:红河州毛焱商贸有限公司是2020年8月3日登记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2021年春节后有人开着一辆蓝色农用车来售卖大米,当事人以125元/袋的价格购进“哈哈熊”大米300袋(25公斤/袋),销售给了面甸、南庄、青龙、官厅等地的一些经营户。截止2021年3月12日被我局查获时,该批“哈哈熊”大米以127元/袋的价格销售了80袋,128元/袋的价格销售了195袋,以及以125元/袋的内部进货价售给建水县毛焱百货经营部25袋,违法经营额合计38245元。2021年4月15日,经“哈哈熊”大米生产厂家前郭县红光农场德运米业有限公司鉴定,上述查获的“哈哈熊”大米为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

  当事人销售的大米侵犯了“哈哈熊”注册商标专用权,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第(三)项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的规定,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进货时不知道该批大米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当事人现在已认识到自己的违法行为,主动积极消除了影响,对相关商户和厂家进行了赔偿,并积极配合办案人员开展案件的调查工作,属首次违法且未造成危害后果,其行为符合《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八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第二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以及第十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依法从轻行政处罚”的第一项“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情节,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决定对当事人作处罚如下。

  1.责令停止侵权行为;

  2.罚款20000元。

  建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 5月10日

  建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建市监罚〔2021〕47号

当事人:建水县毛焱百货经营部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2524MA6P40GG57

住   所:建水县临安镇中所村委会沙沟村培德村路口

法定代表人:文绍华

  2021年3月12日,前郭县红光农场德运米业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徐某向我局举报建水县毛焱百货经营部销售假冒“哈哈熊”大米产品,我局执法人员接到举报后依法对位于建水县面甸镇农贸市场内的建水县毛焱百货经营部进行现场检查,在其仓库发现包装上标注有“哈哈熊大米、松花江水、超级稻小粒香、吉林省前郭县红光农场德运米业有限公司”字样的大米25袋,每袋25KG。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了拍照,并依法对上述大米采取扣押的强制措施。当事人涉嫌销售侵犯“哈哈熊”注册商标专用权大米,于2021年3月13日经县局领导批准立案,并指派2名执法人员为该案承办人就此展开调查。2021年4月9日通知经营者文绍华进行询问,制作询问笔录、提取文绍华身份证复印、建水县毛焱百货经营部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等书证。

  经查实:建水县毛焱百货经营部是2019年9月23日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2021年3月初从红河州毛焱商贸有限公司以内部价125元/袋,购进一批“哈哈熊”大米共25袋,准备进行批发销售,截止2021年3月12日被我局查获时,该批“哈哈熊”大米25袋均未售出,违法经营额合计3125元。2021年4月15日,经“哈哈熊”大米生产厂家前郭县红光农场德运米业有限公司鉴定,上述查获的“哈哈熊”大米为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

  当事人销售的大米侵犯了“哈哈熊”注册商标专用权,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第(三)项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规定的情形,已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依法应给予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在进货时不知道该批大米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当事人现在已认识到自己的违法行为,主动积极消除了影响,对相关商户和厂家进行了赔偿,并积极配合办案人员开展案件的调查工作,属首次违法且未造成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的规定,按照过罚相当的原则作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责令停止侵权行为;

  2.没收侵犯“哈哈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大米25袋。

  建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 5月10日

  建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建市监罚〔2021〕48号

当事人:建水县宏奇副食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2524MA6KB0GWXR

住   所:建水县官厅镇官厅新街信用社对面

经营者:马宏奇

  2021年3月4日,“哈哈熊”大米生产厂家前郭县红光农场德运米业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徐某向我局举报建水县部分商铺销售假冒的“哈哈熊”大米。我局执法人员谭明、兰贵昌接到举报后,于2021年3月9日上完依法对位于建水县官厅镇的建水县官厅镇第九中学新食堂储物间进行检查,在该场所内发现有涉嫌假冒的“哈哈熊”大米19袋(25公斤/袋),执法人员立即通知供货商“建水县宏奇副食店”经营者马宏奇到现场。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了拍照,并依法对上述大米采取扣押的强制措施。当事人涉嫌销售侵犯“哈哈熊”注册商标专用权大米,于2021年3月9日经县局领导批准立案,并指派执法人员谭明、兰贵昌为该案承办人就此展开调查。2021年3月9日下午通知经营者马宏奇进行询问,制作询问笔录、提取武红莲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等书证。

  经查实:建水县宏奇副食店是2017年2月13日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2021年2月28日当事人从红河州毛焱商贸有限公司以128元/袋的价格购进“哈哈熊”大米40袋(25公斤/袋),并全部以132元/袋的价格全部销售给了建水县第九中学。截止2021年3月9日被我局查获时,该批“哈哈熊”大米已使用21袋,剩余19袋,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这19袋大米进行了扣押,建水县宏奇副食店及时更换了正版的合格的19袋大米给建水县第九中学。违法经营额合计5204元。2021年4月15日,经“哈哈熊”大米生产厂家前郭县红光农场德运米业有限公司鉴定,上述查获的“哈哈熊”大米为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

  当事人销售的大米侵犯了“哈哈熊”注册商标专用权,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第(三)项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规定的情形,已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依法应给予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在进货时不知道该批大米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且在进货时主动索证索票,能提供进货单据证明商品来源及供货者,当事人现在已认识到自己的违法行为,且主动消除了危害和影响,积极配合办案人员开展案件的调查工作,属首次违法且未造成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的规定,按照过罚相当的原则作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责令停止侵权行为;

  2.没收侵犯“哈哈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大米19袋。

  建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 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