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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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jsxzfbgs/2026-00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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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建水县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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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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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6-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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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建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建水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属有关部门: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建水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建水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建水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建政办发〔2021〕31号)同时废止。
2026年3月16日
2026年3月
目 录
1 总则 5
1.1 编制目的 5
1.2 编制依据 5
1.3 适用范围 5
1.4 工作原则 5
2 组织指挥体系 6
2.1 县防减救委 6
2.2 县防减救委办公室 7
2.3 县防减救委成员单位 7
3 灾害救助准备 15
4 灾情信息报告和发布 16
4.1 灾情信息报告 16
4.2 灾情信息发布 18
5 应急响应 19
5.1 Ⅰ级响应 19
5.2 Ⅱ级响应 23
5.3 Ⅲ级响应 26
5.4 Ⅳ级响应 28
5.5 启动条件调整 31
6 灾后救助和恢复重建 32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32
6.2 冬春救助 33
6.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34
7 保障措施 36
7.1 资金保障 36
7.2 物资保障 37
7.3 交通、通信和信息保障 39
7.4 救灾装备和设施保障 40
7.5 人力资源保障 40
7.6 社会动员保障 41
7.7 科技保障 42
7.8 宣传、培训和演练保障 42
8 附则 43
8.1 救助款物监管 43
8.2 奖励与责任 43
8.3 预案更新与管理 44
8.4 参照情形 44
8.5 预案生效时间 44
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精神,落实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改革和深化应急体制改革有关部署,建立健全建水县应对自然灾害应急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提升救灾救助工作法治化、规范化、现代化水平,合理调配救灾资源,提高应急救助能力,最大程度减少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维护受灾区域社会稳定。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云南省自然灾害救助规定》《云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云南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红河州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凡在我县区域内发生的干旱、洪涝灾害,风雹(含狂风、冰雹、雷电)、低温冷冻、雨雪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达到启动条件的,适用本预案。毗邻县市、地区发生自然灾害并对我县造成重大影响时,按本预案开展县内灾害救助应急工作。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切实把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放在第一位落到实处;坚持统一指挥、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坚持依靠基层,社会参与,群众自救,社会互助;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灾害防范、救援救灾一体化,实现灾害全过程管理。
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县防减救委)为全县自然灾害应急救助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领导全县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重特大自然灾害救助活动。
县防减救委主要职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及县委、县政府工作要求;分析全县防灾减灾救灾形势,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研究制定全县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中长期发展规划,审定和下达年度工作要点、任务分工;代表县政府组织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检查督查;组织协调自然灾害复盘工作;指导协调自然灾害应急救援工作;指挥协调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开展自然灾害的防治和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县防减救委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县防减救委办)设在县应急局,负责与各有关部门、乡镇的沟通联络、政策协调、信息通报等;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灾害救助等工作,协调落实有关支持政策和措施。
县防减救委成员单位由县委宣传部、县委社会工作部、县委政法委、县委编办、县发展改革局、县工商信局、县教育体育局、县民族宗教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自然资源局、州生态环境局建水分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和科技局、县水务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县卫生健康局、县退役军人局、县应急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广播电视局、县林草局、县信访局、县机关事务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供销社、县地震局、云南建水产业园区管委会、建水紫陶园区管委会、旅投公司、迎晖公司、人武部、县检察院、县总工会、团县委、县妇联、县红十字会、县气象局、建水高速公路交巡警大队、建水公路分局、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建水大队、县消防救援局、建水县邮政分公司、中国电信建水分公司、中国移动建水分公司、中国联通建水分公司、建水供电局、烟草公司、建水县滇中引水工程办、铁塔公司建水办事处单位领导组成。
县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做好抗灾救灾宣传报道工作,及时正确引导社会舆论;统一发布灾情和抗灾救灾信息;统筹协调指导涉事地区或部门开展涉及防灾减灾救灾网络舆情的引导处置工作。
县委社会工作部:负责统筹处理因灾群众上访、信访及人民群众建议征集工作;统筹指导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和社会志愿者服务力量有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县发展改革局:负责制定恢复重建总体规划或灾后恢复生产生活实施方案;承担军民融合有关政策监管、协调及落实,协助受灾乡镇政府做好符合中央预算内支持条件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的申报工作,帮助受灾乡镇做好恢复重建工作;指导灾区编制基础设施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并协调有关方面实施;指导、协调本行业领域应急救援物资综合保障;负责救灾储备物资的日常储备管理,负责应急救灾物资的运输、调运等保障工作;牵头编制行业灾后恢复重建规划、计划或方案并负责组织和督促实施;负责指导、协调能源企业(含煤炭、电力、天然气、新能源和可再生资源等企业)维护灾区能源供应保障工作,做好因灾毁损设施设备抢修恢复工作;负责统计报告行业领域受灾情况。
县工商信局:负责组织和协调本行业领域参与救灾工作;负责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组织县内通信企业开展受灾区域公用通信网络保障工作,高效、合理组织机动应急通信保障资源,最大限度保障受灾区域公用网络通信畅通。加强基层应急通信装备、设施建设,根据灾害预警提前预置卫星通信装备、卫星电话、专业无线对讲机及其他通信装备,提升受灾区域应急通信抢通、保通、畅通能力;负责本行业领域监管企业抢险救灾、停工停产、因灾毁损厂房等灾后恢复重建、复工复产等工作;负责灾害地区应急生活物资保障供给,保障灾区市场物资充足,确保市场稳定有序;负责统计报告行业领域受灾情况。
县教育体育局:负责统筹组织、督促行业内防灾减灾技能演练,对受灾区域师生实施紧急避险和转移,维护正常教学秩序;负责统计报告行业领域受灾情况;牵头编制行业灾后恢复重建规划、计划、方案并负责组织和督促实施。
县民族宗教局:负责指导少数民族集聚地、宗教场所制定防灾预案,开展隐患排查、应急演练及人员转移;参与灾情核查与救灾捐赠管理,协助应急响应。
县公安局:负责对灾区重要目标的警戒、社会治安和安全保卫工作,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灾区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
县民政局:负责因自然灾害遇难人员善后处理,做好灾后临时生活救助和困难救助;组织实施救灾捐赠活动,协助应急部门做好重特大自然灾害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承担行业系统在灾害过程中的损失评估工作、统计本行业领域受灾情况。
县财政局:负责安排防灾减灾救灾资金的拨付,会同县应急局对救灾资金的分配、使用、发放等管理;负责灾区国有资产的有关管理和监督;承担国有资产在灾害过程中的损失评估工作、统计本行业领域受灾情况;牵头指导行业编制国有资产行业基础设施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工作,确保灾后经济健康发展,优化国有资产配置,促进灾后地区经济的稳定发展。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指导灾区群众就业、养老等政策落实;承担协调组织受灾乡镇人员技能培训和高校毕业生离校后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统筹参与抢险救援人员的伤残评定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参与抢险救灾人员的表彰奖励制度;统筹灾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和劳动关系政策执行,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地质灾害监测预警,组织地质灾害的调查、监测、趋势预测,负责地质灾害项目的防治指导和救灾措施落实,实施必要的应急治理工程;协助乡镇政府及部门制定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及治理实施方案。
州生态环境局建水分局:负责灾区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对灾区环境进行监测、预警和环境进行综合评估,对环境污染事件进行调查处置等工作;负责统计报告行业领域受灾情况。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加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日常管理工作,督促建设项目抗震设防标准和城乡设防能力的落实;参与应急抢险救灾,组织应急抢险施工队伍抢修受损的市政基础设施,尽快恢复其功能;组织指导并安排灾后过渡性安置;组织对灾区建(构)筑物和民房受损情况的应急评估及鉴定;协同参与灾情核查及评估;参与制定灾害恢复重建规划,在职责范围内按有关审批程序,加快灾后重建工程的审批;指导灾后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修复、重建等工作。
县交通运输局:抢修被毁公路、桥梁等交通基础设施,负责抗灾救灾人员、物资的公路运输和组织,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受灾群众的转移运输工作;负责统计报告行业领域受灾情况。
县农业农村和科技局:负责灾区农业救灾和恢复生产,灾区群众因灾返贫监测,落实灾后恢复农业生产所需农业防治物资的组织供应与技术指导和日常应对物资的储备,组织重大农作物病虫害防治工作;承担行业系统在灾害过程中的损失评估工作、统计本行业领域受灾情况。
县水务局:负责协调、指导本行业系统防汛抢险和抗旱救灾工作,组织实施水旱灾害的监测、预警、预报和防范应对工作;对江河、湖泊、水库等实施防治治理,对河道来水统一实施调控和调度,确保安全度汛;负责灾后损毁水利设施的修复及治理;承担本行业系统在灾害过程中的损失评估工作、统计本行业领域受灾情况。
县文化和旅游局:负责发布旅游景区、文物保护单位、文博馆等场所风险预警信息,组织临灾游客紧急转移、安全避险引导等工作;实施景区被困人员、失踪人员的救援、搜救等工作;组织文博场所工作人员、参观群众临灾紧急疏散撤离;实施文博场所被困人员搜救,优先抢救保护珍贵文物、标本及重要馆藏资料;负责统计报告行业领域受灾情况;牵头指导、编制旅游景区基础设施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工作。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统筹医疗系统抢险救援的组织实施和灾区疫情监测与预防,对可能出现的重大疫情等进行预防、预警和实施应急处置,严防疾病扩散、蔓延及伤病员心理健康干预;负责统计报告行业领域受灾情况。
县应急局(县防减救委办):负责县防减救委办的日常事务管理及全县综合防灾减灾救灾协调等工作;承担启动预案有关程序的文稿起草、预案启动、终止等工作;具体负责协同县财政部门组织救灾资金的拨付、发放和管理,负责组织、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参与重大灾害救助应急处置综合协调;组织核查灾情,分配、管理、调运救灾资金和物资,监督资金、物资的使用管理;协调救援力量开展抗灾救灾工作;负责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遇难人员家属抚慰金发放、应急期间和过渡期间生活救助;协同有关部门做好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协同民政部门组织指导好救灾捐赠工作。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维护灾区生活必需品、生活服务业、交通、能源、商业零售等行业领域的价格监督检查,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各类价格违法行为;负责救灾药品、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严防假冒伪劣药品、医疗器械流入受灾乡镇;协助有关部门组织筹集救灾药品和医疗器械,加强对灾区基本药物的监管,及时消除食品、药品安全隐患;负责统计报告行业领域受灾情况。
县广播电视局:负责指导灾区应急广播、电视设施的日常维护及应急抢修期间设备的恢复重建工作;负责统计报告行业领域受灾情况;牵头编制行业灾后恢复重建规划、计划或方案并负责组织和督促实施。
县林草局:负责森林草原火灾的预防及先期火情处置;负责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的监测、检测、检疫和防治工作;牵头编制行业灾后恢复重建规划、计划、方案并负责组织和督促实施;负责统计报告行业领域受灾情况。
县信访局:负责信访维稳与矛盾化解,排查因灾引发的纠纷,防止群体性事件;畅通信访渠道,及时处理涉灾诉求,联办难点事件;配合宣传部门加强防灾减灾宣传,引导舆情。
县地震局:加强抗震设防管理监督工作,协同有关部门督促建设项目达到抗震设防要求,及时发布地震灾害动态监测情况,组织现场地震监测和震情分析会商,与有关部门做好震情核查统计和灾损评估报告。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及时发布震情信息,紧急召开震情会商会议,研判震情形势,提出震后趋势预测意见。配合上级地震部门做好地震现场震情监视、灾区地震应急科普宣传、地震烈度评定及地震灾害损失评估工作。
县红十字会:依法开展社会募捐,管理、接收、分配有关捐赠款物,按捐赠者意见调拨救灾资金、物资,协助灾区开展紧急人道救助;组织红十字应急救援队伍和志愿者等参与抢险救灾和现场救护工作;动员社会人道力量参与灾后重建工作和支持灾区抗灾救灾工作。
县气象局:负责气象灾害的预报、预测和预警信息发布,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灾害趋势预测工作,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负责气象灾害防御及应急处置提醒及“1262”精细化预报等气象服务工作。
县供电局:负责灾区电力能源保障工作,承担组织开展灾区供电设施的维护和毁损设施抢修恢复工作,及时恢复电力供应;牵头编制行业灾后恢复重建规划、计划或方案并负责组织和督促实施。负责统计报告行业领域受灾情况。
建水县邮政分公司:负责行业防灾减灾救灾监督管理,监督执行和组织拟订实施保障邮政通信与信息安全的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邮政行业运行安全的监测、预警和应急;负责行业灾害统计报告。
县消防救援局:指挥和协调消防救援力量参与自然灾害抢险救灾、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人员搜救等。
中国电信建水分公司、中国移动建水分公司、中国联通建水分公司、铁塔公司建水办事处:负责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组织下属通信企业开展受灾区域公用通信网络保障工作,高效、合理组织机动应急通信保障资源,最大限度保障受灾区域公用网络通信畅通;加强基层应急通信装备、设施建设,根据灾害预警提前预置卫星通信装备、卫星电话、专业无线对讲机及其他通信装备,提升受灾区域应急通信抢通、保通、畅通能力;负责本行业领域灾后恢复重建、复工复产等工作;负责统计报告行业领域受灾情况。
气象、自然资源、水务、农业农村、林草、地震等部门及时向县防减救委办和履行救灾职责的成员单位通报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县自然资源局根据县防减救委办要求及时提供地理信息数据。
县防减救委办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评估,当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视情况启动预警响应,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向可能受影响的乡镇通报预警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准备有关工作要求。
(2)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适时调整有关防范措施。
(3)做好救灾物资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启动与公安、交通运输等单位的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
(4)提前派出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救灾准备工作。
(5)根据工作需要,向县防减救委成员单位通报灾害救助准备工作情况,重要情况及时向州防减救委和县委、县政府报告。
(6)向社会发布预警及有关工作开展情况。
(7)启用并开放应急避难疏散场所,利用各种媒体发布避险避难路线图和信息。
(8)做好启动救灾应急响应的其他各项准备工作。
县应急局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县委、县政府关于突发事件信息报送的要求,以及国家《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等有关规定,做好灾情信息统计报送、核查评估、会商核定和部门间的共享工作。
4.1.1 县应急局严格落实灾情信息报告责任,健全工作制度,规范工作流程,确保灾情信息报告及时、准确、全面,坚决杜绝迟报、瞒报、漏报、虚报灾情信息等情况。
4.1.2 对于突发性自然灾害,村委会(社区)灾害信息员应在灾害发生后1小时内将本行政区域内的灾情、救灾工作情况上报乡镇,乡镇接到灾情后半小时内审核、汇总上报县级,县级应急管理部门接到乡镇灾情后应在半小时内将本行政区域的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上报州应急局。县应急局对本行政区域内造成死亡人口(含失踪人口)10人以上或房屋大量倒塌、农作物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突发性自然灾害,应当在灾害发生后立即上报州应急局,同时可直接上报省应急厅和应急管理部。
4.1.3 通过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汇总上报的灾情信息,要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等规定报送,初报要快、续报要勤、核报要准。特殊紧急情况下(如断电、断路、断网等),可先通过其他可联络方式进行先期报告,后续及时通过系统补报。
4.1.4 地震、山洪、地质灾害等突发性自然灾害发生后,遇有死亡失踪人员有关信息认定困难时,县应急局应按照因灾死亡失踪人员信息“先报后核”的原则,第一时间先上报信息,后续根据认定结果进行核报,避免信息迟报、漏报和瞒报。
4.1.5 县应急局要建立因灾死亡和失踪人员信息比对机制,主动与公安、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水务、农科、卫生健康等部门沟通协调;对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灾害事件,及时开展信息比对和跨地区、跨部门会商。部门间数据不一致或定性存在争议的,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开展调查并出具调查报告,向县委、县政府报告,同时抄报州应急局。
4.1.6 启动县级响应的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县应急局和乡镇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逐级上报上级应急部门;灾情发生重大变化时,县应急局立即向县政府和州应急局报告。灾情稳定后,县防减救委在10日内牵头组织县防减救委有关成员单位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并向州应急局和县政府报告。
4.1.7 对于干旱灾害,县级应急部门应在旱情产生初期、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进行初报;在旱情持续蔓延期间,每10日续报1次,直至灾情解除,并及时核报。
4.1.8 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县防减救委办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灾害损失等灾情信息要及时通报本级防减救委成员单位。
灾情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县政府要主动通过应急广播、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等发布信息。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单位应主动配合应急部门做好预警、灾情等信息发布工作。
灾情稳定前,县防减救委或防减救委办应当及时向社会滚动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灾情稳定后,应当及时评估、核定并按照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灾害救助工作等因素,县防减救委设定Ⅰ、Ⅱ、Ⅲ、Ⅳ级县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等级。
5.1.1 启动条件
本县行政区域内,一次灾害过程造成的损失或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启动Ⅰ级响应:
(1)死亡 (含失踪)人数10人以上;
(2)紧急转移安置3000人以上;
(3)倒塌和严重损坏居民住房1500间以上;
(4)干旱灾害造成群众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10万人以上;
(5)县委、县政府认为需要启动Ⅰ级响应的其他事项。
5.1.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防减救委办分析评估并认定灾情达到启动响应条件,提出启动Ⅰ级响应建议,报县防减救委主任决定启动,并向县委报告。必要时,县委直接决定启动一级响应。
5.1.3 响应措施
县防减救委主任统一组织、领导、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灾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防减救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会商研判灾情,分析救灾形势,研究部署抗灾救灾工作措施,对指导支持灾区抗灾救灾有关事项做出决定,有关情况及时向县委、县政府和州应急局报告。
(2)县防减救委各成员单位立即进入Ⅰ级响应状态,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工作,并于每日11时前向县防减救委办报告本部门救灾工作情况。
(3)根据县委、县政府领导同志和救灾工作需要,县防减救委办派出先期工作组赴灾区指导开展灾害救助工作,核查灾情,慰问受灾群众。
(4)县财政局会同县应急局按照县委、县政府工作要求,迅速启动县级救灾资金快速核拨机制,及时下达自然灾害救灾资金,支持灾区做好灾害救助工作,并向州财政局、州应急局上报申请州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补助的请示;县应急局会同县发展改革局向灾区紧急调拨县级生活类救灾物资,并向州应急局上报申请省州级物资支持请示。指导灾区开展救灾款物的发放;交通运输、铁路等单位协同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与重要通道快速修复保障工作,充分发挥物流保通保畅工作机制作用,保障各类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
(5)县防减救委办收集汇总灾情、灾区需求和抗灾救灾工作动态,编发工作信息报县委、县政府、州应急局,有关成员单位做好信息共享,每日向县防减救委办报告有关情况。按照有关规定,由县防减救委或县防减救委办举行新闻发布会对外发布灾情、灾区需求。
(6)县防减救委办协调县级专业救援队伍投入救灾工作,帮助灾区转移受灾群众、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等。县委社会工作部统筹指导有关单位,协调组织志愿服务力量有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军队有关单位根据县政府和灾区人民政府请求,组织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参与救灾,协助做好灾害救助工作。
(7)县应急局会同县级有关部门指导灾区统筹安置受灾群众,加强集中安置点服务管理,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县卫生健康局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受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县人保财险等保险公司指导做好灾区保险理赔服务。县公安局负责灾区社会治安、交通应急管理、遇难者身份鉴定等工作,协助做好灾区群众紧急转移安置。县发展改革局、县工商信局、县农业农村和科技局、县市场监管局等部门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县发展改革局、县工商信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应急局等部门组织做好应急频率及无线电通信保障工作,组织协调救援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药等生产供应。县委宣传部、县政府新闻办、县广播电视局组织做好新闻宣传等工作。
(8)县应急局会同县民政局、县红十字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公告,组织开展全县性救灾捐赠活动;县民政局指导慈善组织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县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有关救灾工作,开展救灾募捐等活动。
(9)县自然资源局及时提供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州生态环境局建水分局及时监测因灾害导致的生态环境破坏、污染、变化等情况,开展灾区生态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县气象局、水务局及时发布灾区气象、水文信息和山洪灾害等数据,并适时发布灾区预警信息,组织灾区现场获取应急所需参数,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保障服务。县水务局指导灾区水利水电工程修复、蓄滞洪区运用及补偿、水利行业供水和乡镇应急供水工作。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指导灾区做好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排查抢修恢复和震损房屋应急评估、城镇应急供水等工作。县农业农村和科技局提供科技方面的综合咨询建议,协调适用于灾区救援的科技成果支持救灾工作。
(10)灾情稳定后,根据县委、县政府统一部署,县防减救委办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受灾地人民政府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与核定工作。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1)县防减救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12)县防减救委办及时汇总各部门开展灾害救助等工作情况并按程序向县委、县政府和州应急管理局报告。
5.2.1 启动条件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一次灾害过程造成的损失或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启动Ⅱ级响应:
(1)死亡 (含失踪)人数7—9人;
(2)紧急转移安置2000—3000人;
(3)倒塌和严重损坏居民住房1000—1500间;
(4)干旱灾害造成群众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7万—10万人;
(5)县委、县政府认为需要启动Ⅱ级响应的其他事项。
5.2.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防减救委办分析评估并确定灾情达到启动响应条件,提出启动Ⅱ级响应建议,报县防减救委主任决定启动,并向县委报告。
5.2.3 响应措施
县防减救委主任组织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灾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防减救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会商研判灾情,分析救灾形势,研究部署抗灾救灾工作措施,对指导支持灾区抗灾救灾有关事项作出决定。重要情况及时向县委和州应急局报告。
(2)派出由有关部门组成的联合工作组赶赴灾区指导开展抗灾救灾工作、核查灾情,慰问受灾群众。
(3)县财政局会同县应急局按照县委、县政府工作要求,迅速启动县级救灾资金快速核拨机制,及时下达自然灾害救灾资金,支持灾区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并向州财政局、州应急局上报州级资金补助请示;灾情稳定后,根据灾区申请和灾情的核定情况进行清算。县应急局会同县发展改革局向灾区紧急调拨县级生活类救灾物资,并向州应急局上报申请省州级物资支持请示,指导灾区做好救灾款物的发放;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和单位协同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与重要通道快速修复等工作,充分发挥物流保通保畅工作机制作用,保障各类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
(4)县防减救委办收集汇总灾情、灾区需求和救灾工作动态,编发工作信息报县委、县政府和州应急局;有关成员单位做好信息共享,每日向县防减救委办报告有关情况。县防减救委办按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
(5)县卫生健康局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县人保财险指导做好灾区保险理赔服务。县发展改革局、县工商信局、县农业农村和科技局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
(6)县防减救委根据灾情需要,协调和组织各级应急抢险救援队伍、县消防救援局等抢险救援力量赶赴灾区开展抗灾救灾工作,帮助灾区转移受灾群众、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等。县委社会工作部统筹指导有关单位,协调组织志愿服务力量有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军队有关单位根据县政府和灾区人民政府请求,组织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参与救灾,协助做好灾害救助工作。
(7)县工商信局组织通信企业做好无线电应急频率协调工作,保障无线电救援通信台站正常运行,组织协调救援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药等生产供应。县水务局指导灾区水利工程修复、水利行业供水和城乡应急供水工作。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指导灾区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排查抢修恢复和震损房屋应急评估、城镇应急供水等工作。县自然资源局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
(8)县应急局会同县民政局发布接受救灾捐赠公告,组织开展全县性救灾捐赠活动;县委社会工作部指导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社会力量有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县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有关救灾工作、救灾募捐等活动。
(9)灾情稳定后,县防减救委办组织有关成员单位、灾区政府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核定工作,评估结果报县委、县政府和州应急局,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害损失情况。
(11)县防减救委办及时汇总各部门开展灾害救助等工作情况并上报。
5.3.1 启动条件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一次灾害过程造成的损失或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启动Ⅲ级响应:
(1)死亡 (含失踪)人数4—6人;
(2)紧急转移安置1000—2000人;
(3)倒塌和严重损坏居民住房500—1000间;
(4)干旱灾害造成群众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4万—7万人;
(5)县委、县政府认为需要启动Ⅲ级响应的其他事项。
5.3.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防减救委办公室分析评估并确定灾情达到启动响应条件,提出启动Ⅲ级响应建议,由防减救委副主任、县防减救委办公室主任 (县应急局局长)报县防减救委常务副主任决定启动Ⅲ级响应,并向县防减救委主任报告。
5.3.3 响应措施
县防减救委常务副主任组织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灾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防减救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会商研判灾情,分析救灾形势,听取灾区情况汇报,了解灾区乡镇政府的灾害救助能力和需求;落实对灾区的抗灾救灾支持措施。有关情况及时报县防减救委主任,并通报有关成员单位。
(2)派出由有关成员单位负责同志带队的联合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灾区开展抗灾救灾工作;根据灾情需要派出县级灾害救援队。
(3)县财政局会同县应急局按照县委、县政府工作要求,迅速启动县级救灾资金快速核拨机制,及时下达自然灾害救灾资金,支持灾区做好灾害救助工作,并向州财政局、州应急局上报申请州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的请示;灾情稳定后,根据灾区申请和灾情的核定情况进行清算。县应急局会同县发展改革局向灾区调拨县级生活类救灾物资,并视情况向州应急局上报申请省州级物资支持请示,指导灾区做好救灾款物的发放;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和单位协同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与重要通道快速修复等工作,充分发挥物流保通保畅工作机制作用,保障各类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
(4)县防减救委办协调县级专业救援队伍投入救灾工作,帮助灾区转移受灾群众、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等。县委社会工作部统筹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协调组织志愿服务力量有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军队有关单位根据县政府和灾区人民政府请求,组织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参与救灾,协助做好灾害救助工作。
(5)县防减救委办公室收集、汇总灾情和抗灾救灾工作动态,编发灾情快报,报县委、县政府和州应急局,并向县防减救委成员单位通报。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工作动态。
(6)县红十字会、县慈善总会依法开展有关救灾工作。灾区根据需要规范有序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
(7)县卫生健康局指导灾区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县人保财险指导做好灾区保险理赔服务。
(8)灾情稳定后,县防减救委办公室指导受灾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灾害损失评估、核定,统一上报、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开展灾害社会心理影响评估,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灾后心理援助。
(9)县防减救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4.1 启动条件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一次灾害过程造成的损失或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启动Ⅳ级响应:
(1)死亡 (含失踪)人数2—3人;
(2)紧急转移安置200—1000人;
(3)倒塌和严重损坏居民住房100—500间;
(4)干旱灾害造成群众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2万—4万人;
(5)县委、县政府认为需要启动Ⅳ级响应的其他事项。
5.4.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防减救委办公室分析评估并确定灾情达到启动响应条件,提出启动Ⅳ级响应建议,县防减救委副主任、办公室主任(县应急局局长)决定启动Ⅳ级响应,并向县防减救委常务副主任报告。
5.4.3 响应措施
县防减救委办公室主任组织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灾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防减救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会商研判灾情,分析救灾形势,了解灾区各级政府的灾害救助能力和需求,研究落实救灾支持政策和措施。有关情况及时上报县防减救委常务副主任,并通报有关成员单位。
(2)县防减救委派出救灾现场工作队赶赴灾区,核查灾情,掌握灾区政府救助能力和灾区需求,指导灾区开展救灾工作,必要时可由有关部门组派联合工作组。
(3)县防减救委办公室收集、汇总灾情和抗灾救灾工作动态,编发灾情快报,报县委、县政府和州应急局,并向县防减救委成员单位通报。
(4)县财政局与县应急局按照县委、县政府工作要求,迅速启动县级救灾资金快速核拨机制,及时下拨救灾应急补助资金,支持灾区做好灾害救助工作,视情况向州财政局、州应急局上报申请州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的请示,灾情稳定后根据灾区申请和灾情的核定情况进行清算;县应急局会同县发展改革局向灾区调拨县级生活类救灾物资,并视情况向州应急局上报申请省州级物资支持请示,指导灾区做好救灾款物的发放;交通运输、铁路等单位协同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与重要通道快速修复等工作,充分发挥物流保通保畅工作机制作用,保障各类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
(5)根据需要,县防减救委办协调县消防救援队伍、专业救援队伍投入救灾工作,积极帮助灾区转移受灾群众、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等。军队有关单位根据县政府和灾区人民政府请求,组织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参与救灾,协助灾区人民政府做好灾害救助工作。
(6)县卫生健康局指导灾区做好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县人保财险指导做好灾区保险理赔服务。
(7)灾情稳定后,受灾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灾情评估工作,将评估结果报送县防减救委。县防减救委办组织核定并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8)县防减救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发生重大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边境地区维稳处突等其他类型公共突发事件,造成一定数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对灾害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特殊时段或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民族地区、边远地区等特殊地区的,或灾害对受灾区域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的,相应应急响应启动标准条件可酌情降低。
县委、县政府决定启动本预案的其他事项。
5.6.1 对已启动防汛抗旱防台风、地震、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响应的,县防减救委办要强化灾情态势会商,必要时按照本预案规定启动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
5.6.2 各乡镇启动三级以上地方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应及时向县应急局报告。建水县启动三级以上县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县防减救委办应及时向州防救减委办报告。
5.6.3 启动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后,县防减救委办、县应急局向有关乡镇通报,所涉及乡镇要立即启动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并加强会商研判,根据灾情发展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6.1.1 灾害救助应急工作结束后,县防减救委办及时组织将因灾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需恢复重建无房可住人员、因次生灾害威胁在外安置无法返家人员、因灾损失严重缺少生活来源人员等纳入过渡期生活救助范围。
6.1.2 启动县级救灾应急响应的自然灾害,由县防减救委办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及乡镇评估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明确需救助人员规模,及时建立需救助人员台账,并统计生活救助物资等需求,主动向州财政局、州应急局申请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
6.1.3 受灾乡镇政府应当在确保群众安全的前提下,采取就地安置与异地安置、集中安置与分散安置、政府安置与自行安置等方式,对受灾人员进行过渡期安置;加强对过渡期安置点的管理,确保安置点安全无事故。
6.1.4 县财政局、应急局及时拨付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县应急局指导灾区政府做好过渡期救助人员的核定、救灾款物发放等工作;灾区乡镇要做好过渡期安置群众基本生活物资和生活救助经费发放工作。
6.1.5 县防减救委办、县应急局、县财政局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落实情况,视情况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
6.2.1 县政府负责解决受灾群众在灾害发生后当年冬季、次年春季遇到的基本生活困难。县财政局、县应急局按照国家防减救委办、财政部、应急管理部,省防减救委办、省财政厅、省应急厅,州防减救委办、州财政局、州应急局,县委、县政府有关部署抓好落实。
6.2.2 县应急局按照应急部冬春生活救助工作要求,每年9月开展冬春期间受灾群众生活困难状况调查评估,核实基本生活困难需救助对象,建立受灾群众冬春期间需政府救助工作一览表;县应急局组织有关部门和受灾乡镇开展受灾群众生活困难状况评估。
6.2.3 受灾地区乡镇应当在每年10月底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救助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本级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县应急局备案。
6.2.4 结合调查评估情况,县应急局、县财政局向州应急局、州财政局上报冬春救助补助资金请示;下拨救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期间受灾群众吃饭、穿衣等基本生活困难。
6.2.5 受灾群众生活救助补助款物的发放要公开、公平、公正,及时向社会公示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受灾群众冬春生活救助补助款物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6.2.6 县应急局、县财政局对冬春生活救助绩效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上报县应急局、县财政局。
6.3.1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由县政府负责组织实施,视受灾群众参加建水县政策性农房保险理赔情况,结合受灾群众经济状况和家庭生活状况,提供资金支持,参照《云南省自然灾害救助指导标准》(云应急〔2022〕56号),制定完善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有关标准规范,确保补助资金规范有序发放。有关部门对灾后恢复重建要简化手续,特事特办,并积极提供物资、技术和人力等方面的支持。
6.3.2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应当遵循恢复重建与防灾减灾相结合,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生产自救与国家支持、对口帮扶相结合,就地恢复重建与异地新建相结合,尊重群众意愿与受灾户自建为主相结合的原则;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因地制宜确定方案,科学安排项目选址,合理布局,避开地震断裂带、地质灾害隐患点、泄洪通道等区域,提高抗灾设防能力,确保安全。
6.3.3 建房补助资金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邻里帮工、以工代赈、贷款优惠、政策扶持等多种途径解决。积极发挥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农房保险、灾害民生保险等经济补偿作用,完善市场化筹集重建资金机制,帮助解决受灾群众基本住房问题。
6.3.4 县财政局、县应急局根据房屋倒损情况评估结果,按照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资金补助标准,下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视情况向州应急局、州财政局申请灾区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
6.3.5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支持和质量监督等工作;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做好灾后重建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审查,根据评估结论指导受灾乡镇做好必要的综合治理;做好国土空间规划、计划安排和土地整治,同时做好建房选址,加快用地、规划审批,简化审批手续。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建规划、选址,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重建工作。
6.3.6 县发展改革局、县工商信局、县教育体育局、县财政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和科技局、县水务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应急局、县广播电视局等部门要统筹做好灾区学校、养老院、医院等公益设施,以及电力、供排水、交通运输、农业、水利、通信、广播电视等设施的恢复重建工作。
6.3.7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结束后,由县有关部门组成工作组,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等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情况报州人民政府和州应急局、州财政局。
7.1.1 县发展改革局、县财政局等部门,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规定,负责提出本县救灾资金和物资的配套方案及财政预算支出结构,督促事发地政府加大救灾资金支出。
7.1.2 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原则,各乡镇财政都应安排救灾资金预算。
7.1.3 县级财政每年安排地方自然灾害救灾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重灾地区群众的基本生活困难,并视灾情变化,追加预算。
7.1.4 救灾预算资金不足时,县级财政安排的预备经费要重点用于灾民生活救助和其他应急保障。
7.1.5 按照州、县财政补助为主,乡镇、农户自筹为辅原则,将农村居民住房统一保险资金纳入县级财政预算,州级政府按55%、县级政府按45%(含乡镇自筹部分)的比例为每户农户每年补助11.5元,农户每年出资1元,投保标准为每户每年12.5元。
7.1.6 适时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接收工作,多方筹集社会资金帮助灾区开展灾害救助工作。
7.2.1 按照“统筹规划、规模适度、标准统一”的原则,建设符合我县实际的救灾物资储备体系,县级救灾物资储备库面积不低于600平方米,乡镇救灾物资储备库(点)面积不低于20平方米。各乡镇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布局合理、规模适度”的原则,设立乡镇救灾物资储备库 (点),全县统一实施乡镇救灾物资储备点建设工作。救灾物资储备库 (点)建设应统筹考虑各行业应急处置、抢险救灾等方面的需要,实现就地、就近、快速、高效调运救灾物资,保障救助需要。
7.2.2 制定救灾物资储备规划,科学合理储备品种和规模;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每年根据应对重大自然灾害的要求储备必要物资。按照“实物储备、能力储备和协议储备相结合”的原则,建立救灾物资生产厂家名录,健全应急采购和供货机制。制定救灾物资保障规划,科学合理储备品种和规模。县、乡镇人民政府参照中央应急物资品种要求,结合本地区灾害事故特点,储备能够满足本行政区域启动二级响应需求的救灾物资,并留有安全冗余。
7.2.3 充分发挥各行业部门现有储备物资,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紧急调拨机制,完善物资出入库手续,采取租用或紧急购买社会服务方式,优化仓储运输衔接,切实保障物资投送高效运转。充分发挥各级物流保通保畅工作机制作用,提高救灾物资装卸、流转效率。县级救灾物资由县应急局会同县发展改革局统一调运和使用,必要时请示州级给予调运省州级代储我县的救灾储备物资。各有关部门应当准确掌握本地本部门应急救灾物资的储备数量和分布情况,做到灾情发生后能及时调运。
7.2.4 认真执行救灾物资质量技术标准、储备库建设和管理标准,建立完善全县救灾物资储备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健全应急救灾物资储备、综合调度、重要物资政府监管、紧急生产、租用征用的机制。
7.2.5 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快速运输制度,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和单位应开辟救灾物资运输绿色通道,保障救灾物资以最快速度运往灾区。经县政府批准或其授权的主管部门批准,凭有关证明对运送救灾物资的车辆免收路桥通行费用。
7.2.6 建立健全救灾物资调运军地联动机制。县级启动Ⅰ级、Ⅱ级应急响应的灾害,需运送大批量救灾物资时,协调部队官兵搬运、部队车辆运输、警车开道等,保障物资最快运抵灾区。
7.3.1 灾害处置期间,公安和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需要可决定对灾区全境和部分地区实行交通管制;重灾地区或危险区域实行交通管制后,转移出来的受灾群众不得返回原居住地,其他人员未经允许不得进入危险区域;灾情缓解或危险解除后,由灾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宣布解除交通管制。灾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及时将灾区的道路交通情况和实行交通管制后的有关情况向当地政府和上级部门提交书面报告。
7.3.2 县工商信局应协调通信运营单位依法保障灾情传送的畅通。自然灾害救助信息网络应以公用通信网为基础,合理建设灾害信息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通信企业应加强基层应急通信装备、设施建设,根据灾害预警提前预置卫星通信装备、卫星电话、专业无线对讲机及其他通信装备,提升灾区应急通信抢通、保通、畅通能力。
7.3.3 依托国家环境与灾害卫星空间技术监测预报系统,采用卫星电话、无线对讲机及其他自建的集群通信装备,为减灾救灾工作提供快速的灾情信息数据,提高全县灾害监测、预报和评估能力。
7.3.4 依托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加强县级灾情管理系统建设,形成覆盖县、乡镇、村三级的救灾通信网络,确保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及时准确掌握重大自然灾害信息。
7.3.5 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完善灾情和数据共享平台,实现部门间灾害信息数据共享。
7.4.1 县防减救委有关成员单位应积极主动参与协调,多渠道为基层配备必需的技术装备和设备。县委、县政府配置完善灾害救助应急指挥调度、会商研判、业务保障等设施设备和系统,为防灾重点区域和高风险乡镇、村组配备必要装备,提升基层自救互救能力。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并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设备。
7.4.2 县、乡镇两级政府应当根据当地自然灾害发生和居民人口数量及分布等情况,利用现有公园、广场、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建设或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
7.4.3 灾情发生后,县委、县政府视情及时启用开放各类应急避难场所,科学设置受灾群众安置点,避开山洪、地质灾害隐患点及其他危险区域,避免次生灾害。同时,要加强安置点消防安全、卫生医疗、防疫消杀、食品安全、治安等保障,确保安置点安全有序。
7.5.1 加强全县自然灾害应急救援队、灾害现场工作队和抗灾救灾专业队伍建设,建立健全与驻县解放军、武警部队、公安、消防等专业救援队伍的联动机制,提高全县应对自然灾害的能力。
7.5.2 组织应急、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务、农科、卫生健康、林草、地震、消防救援、气象、电力、红十字会等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
7.5.3 全面建立灾害信息员队伍。县、乡镇、村(居)民委员会三级至少设置1-2名灾害信息员。
7.5.4 支持、培育发展有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和引导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7.6.1 完善救灾捐赠管理有关政策法规,建立健全社会捐赠动员机制、运行机制、监督管理、灾害救助协同联动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个环节的工作,引导社会力量有序参加。
7.6.2 建立和完善县内非灾区支援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救助对口支援机制。健全与有关乡镇的对口支援机制,加强与有关乡镇的沟通协调,积极争取多方支持。
7.6.3 健全完善灾害应急救援救助平台,引导社会力量和公众通过平台开展有关活动,持续优化平台功能,不断提升平台能力。
7.6.4 科学组织、有效引导,充分发挥乡镇党委和政府、村(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中的作用。
7.7.1 组织应急、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农科、林草、水务、卫生健康、地震、气象、住房和城乡建设、消防救援、电力等方面专家开展灾害风险调查,编制全县自然灾害风险区划图,制定有关技术和管理标准。
7.7.2 支持和鼓励县内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开展灾害有关领域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建立合作机制,鼓励防灾减灾救灾政策理论研究。
7.7.3 用好国家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及时向公众发布灾害预警信息,综合运用各类手段确保预警叫应直达基层一线。
7.8.1 各级各有关部门进一步强化突发自然灾害应急科普宣教工作联动机制,广泛组织开展防灾减灾宣传教育,宣传自然灾害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等知识,提高公民的防灾避险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7.8.2 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政府分管领导、灾害管理人员、各类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的培训,提高应对突发性自然灾害的管理水平和处置能力。
7.8.3 在全县范围内,建立灾害应急救援训练及救援资源共享联动机制,县政府依托各类专业应急救援培训基地,组织各类应急救援队伍定期开展不同规模、不同专业、形式多样、多种救援力量共同参加的灾害应急救援培训演练,检验、锻炼、提高应急救援队伍应急准备、快速反应和高效指挥的能力。
7.8.4 各乡镇根据本地灾害特点,组织本行政区域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社区、村委会,每年至少开展1次以上的防灾应急小型演习,提高基层单位应急准备、指挥、响应和处置能力。
建立健全监察、审计、财政、应急、金融等部门参加的救灾专项资金监管协调机制。各级应急、财政部门对救灾资金管理使用,特别是基层发放工作进行专项检查,跟踪问效。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监察、审计部门对救灾款物和捐赠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和《云南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云南省自然灾害救助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处理。
8.3.1 本预案由县应急局负责组织编制,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本预案实施后,县防减救委办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并根据灾害救助工作需要及时修订完善。
8.3.2 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制定落实本预案任务的工作手册、行动方案及措施等,确保责任落实到位。
8.3.3 各乡镇应当及时修订预案,做好与本预案的衔接工作。
发生自然灾害以外的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救助工作。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建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建水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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