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策解读
-
索引号jsxzfbgs/2026-00001
-
发布机构建水县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发布日期2026-01-16
-
时效性有效
《建水县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试行)》解读
一、关于《管理办法》的起草背景和依据
随着城市建设的不断加快,城市范围不断扩大,建筑垃圾管理存在着需要进一步规范和解决的问题:一是建筑垃圾收集、贮存、消纳场所和资源化综合利用设施建设滞后成为制约建筑垃圾处置的瓶颈;二是各类建设工程、房屋拆除项目施工现场管理不规范,建筑垃圾分类不到位、清运不及时;三是建筑垃圾运输管理措施不健全,建筑垃圾运输过程中超载超速、沿途抛洒、偷倒乱倒等违法违规行为时有发生;四是建筑垃圾监管部分环节缺失、执法信息共享程度不高、管控合力不强、管理效果不佳。为积极响应国家健全城市建筑垃圾治理体系,提升治理效能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建筑垃圾治理的意见》的通知,加强建水县城市建设垃圾管理,维护市容环境卫生,防止建筑垃圾污染环境,推进建筑垃圾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起草《管理办法》。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主管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云南省建筑垃圾管理办法(试行)》《红河州建筑垃圾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在相关法律范围内,符合法治精神和原则。
二、关于《管理办法》的起草过程
根据中央、省、州等相关文件精神并结合建水县实际,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组织起草了《建水县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试行)》初稿。并于2025年8月12日发函征求县司法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临安镇等29家部门意见建议,收到29家部门回复,无意见部门26家,有意见部门3家。于2025年9月17日至2025年10月16日,通过建水县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公示期限30天,期间未收到相关修改意见和建议反馈于。2025年7月9日成立建水县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试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领导小组,制定了《建水县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试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方案》,2025年7月20日—7月30日通过实地走访方式,向48家涉及建筑垃圾产生、收集运输、消纳、资源化利用等领域的企业(个人)进行走访调查。于2025年11月7日、12月5日按照相关程序召开了听证会、专家论证会,在会后根据各参会人员的意见建议进行了修改完善。于12月5日召开风险评估会,经过风险评估小组及各参会单位的评估,《建水县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试行)》风险等级确定为低风险,并根据各参会单位的意见建议,对风险评估报告进行修改完善,待形成正式报告后报县委政法委维稳办备案。于12月8日《建水县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试行)》经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平竞争审查,审查结论为该政策措施中不存在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内容,对公平竞争产生不利影响的可能性不大。于12月9日在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党组会上进行《建水县餐厨垃圾管理办法(试行)》研究讨论并通过,形成《建水县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试行)》(送审稿)。与12月12日第二次征求意见,充分听取各方的意见和建议,形成《建水县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试行)》于2025年12月24日提交建水县第十六届人民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三、关于《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分为总则、源头管理、处置运输、消纳利用、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共七章四十二条。
(一)关于总则。对制定依据、适用范围、建筑垃圾、职责分工作出了说明。
本办法制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云南省建筑垃圾管理办法(试行)》《红河州建筑垃圾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范围内,符合法治精神和原则。适用于在建水县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的源头减量、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规定建筑垃圾包括工程渣土(弃土)、工程泥浆、工程垃圾、拆除垃圾、装修垃圾等五类。建筑垃圾管理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付费”的处理原则。
职责分工: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建筑垃圾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建筑垃圾监督管理职责。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是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建筑垃圾的源头减量、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实施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规倾倒、贮存、运输、处置建筑垃圾的行为。
州生态环境局建水分局负责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对房屋市政工程的建筑垃圾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加强对建筑垃圾的规范管理,配合做好建筑垃圾管理的其他工作。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负责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依法查处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县交通运输局负责交通工程建筑垃圾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违反道路运输法律法规的行为。县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应急管理、市场监管、林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筑垃圾管理有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村委会)应当落实建筑垃圾管理要求,做好本辖区内的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二)关于源头管理。对建筑垃圾源头管理、施工工地规范及装饰装修垃圾管理责任区、责任人制度作了规定。
1、源头管理。建设单位应当履行建筑垃圾减量化首要责任,将减量化目标和措施纳入招标文件和合同文本,将减量化措施费纳入工程概算、预算,施工单位应当明确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减量化目标和具体措施。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完成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
2、施工工地规范。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产生建筑垃圾的施工工地作出明确规定:一是工地应当在出入口处设立监控系统,将现场车辆出入情况纳入建水县智慧化城市管理信息平台监控;在周边设置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的围挡设施;二是工地出入口实行硬化、设置洗车槽、车辆冲洗设备和沉淀池并有效使用,保持出入口清洁;三是工地应当装备喷淋除尘等设施并设置立体式遮挡尘土的防护设施;四是设置建筑垃圾专用堆放场地,并及时清运;粉尘逸散性的工程材料、砂石、土方或废弃物应当集中堆置,并采取覆盖防尘布网或定期洒水降尘的扬尘防范措施;五是确保运输车辆装载后符合密闭要求、冲洗干净,禁止车厢未密闭、未冲洗干净或者不符合核定的载质量标准的车辆驶离工地;六是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要求。
3.装饰装修垃圾管理责任区、责任人制度。一是明确了住宅小区、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以及其他企事业单位、文化、体育、娱乐等公共场所以及其他场所的管理责任人,管理责任人不明确的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指定临时存放点集中投放;二是制定装饰装修垃圾管理责任人应当遵守的规定;三是制定装饰装修垃圾产生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的规定。
(三)关于处置运输。对产生建筑垃圾的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运输单位,产生、运输建筑垃圾的核准许可条件等作出具体规定。
1.建筑垃圾产生核准。产生建筑垃圾的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应当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向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申请办理建筑垃圾产生核准。申请建筑垃圾产生核准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是书面申请,包括建筑垃圾产生种类、数量及周期;二是与运输单位签订的合同,并明确运输单位的运输时间、路线和处置地点。
2.建筑垃圾运输核准。在建水县城市规划区内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应当向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申请办理建筑垃圾运输核准。符合条件的运输单位可依法平等进入建筑垃圾运输市场,并纳入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名录。申请建筑垃圾运输核准的单位应具备的条件:一是具有合法的运输车辆;二是具有健全的运输车辆运营、安全、质量、保养、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三是运输车辆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密闭苫盖措施、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和卫星定位系统,并接入建水县智慧化城市管理信息平台。
3.运输建筑垃圾应当遵守的规定:一是保证车辆卫星定位、行驶及装卸记录等电子信息设备正常、规范使用;二是不得擅自改装建筑垃圾密闭化运输车辆;三是运输工具容貌整洁、标志齐全,车厢、车辆底盘、车轮无大块泥沙等附着物,密闭运输;四是不得擅自倾倒、沿途泄漏、遗撒建筑垃圾;五是承运经批准处置的建筑垃圾;六是将建筑垃圾运输至经批准的填埋(消纳)场所;七是运输车辆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八是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路线运输;九是服从综合行政执法、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的依法检查;十是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要求。
(四)关于消纳利用。对处置建筑垃圾的填埋(消纳)场所单位,处置建筑垃圾的核准许可条件及利用等作出具体规定。
1.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新建建筑垃圾填埋(消纳)场所的单位,应当在国土空间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按照建设项目管理模式进行审批监管,并向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申请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申请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应具备的条件:一是具有土地权属、用途证明;二是具有消纳场的场地平面图、进场路线图,有健全的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三是具有建筑垃圾分类处置的方案和对废混凝土、金属、木材等回收利用的方案。
2.建筑垃圾填埋(消纳)场所的处置活动,应当遵守的下规定:一是受纳经核准确定的建筑垃圾种类,依据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施工工艺处置建筑垃圾;二是在作业区域内按照设计方案、相关技术标准堆填、堆放建筑垃圾,不得超高超量;三是记录并保存受纳建筑垃圾的来源、种类、数量、去向、出入车辆等信息;四是对出场车辆进行清洁冲洗,防止车轮带泥、车体挂泥车辆出场;五是采取扬尘污染防控措施,保持出入口、通行道路以及附属设施等周边环境整洁;六是制定安全管理制度,落实环境保护和生产安全主体责任;七是不得受纳生活垃圾、工业固体废物、农业固体废物和有毒有害垃圾;八是应当在出入口处设立监控系统,将现场车辆出入情况纳入建水县智慧化城市管理信息平台监控;九是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要求。
(五)关于监督管理。明确多部门协同监管和联合执法、全过程联动管理机制等。建立健全多部门协同监管和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对建筑垃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全过程实行联动管理,逐步推行电子联单管理;明确公众参与、举报、监督机制,国家关于社会共治、公众参与,进行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
(六)关于法律责任。规定了各职能管理部门及工作人员在建筑垃圾管理工作中不履行监管职责、建筑垃圾的源头减量、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单位违反管理办法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七)关于附则。对《办法》的用语含义、施行时间和有效期等做说明。建水县城市规划区以外的建筑垃圾管理,可参照本办法实施管理。《建水县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试行)》有效期定为3年。
四、提请审议事项
以县政府名义出台该办法。
长者模式
无障碍浏览



首页
新闻资讯
政府信息公开
政务服务
政民互动
古城建水
专题专栏


滇公网安备 5325240200100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