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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县政府文件
  • 索引号
    jsxrmzf/2025-00325
  • 发布机构
    建水县人民政府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5-02-28
  • 时效性
    有效

建水县人民政府2025年森林草原防火命令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

为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加快解决“火源管控力度不够”“人民防线筑的不牢”两个普遍性突出问题,确保全县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森林草原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发布如下命令:

一、森林草原防火期和防火区

全县森林草原防火期为2024年12月1日—2025年6月15日(其中,高火险期为2025年3月1日—5月31日)。

全县行政区域内所有森林、草原及其边缘向外100米范围内为森林草原防火区(以下简称“防火区”)。

二、严格抓好火源管控

森林草原防火期内,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禁止在林区及边缘吸烟、烧纸、烧香、烧蜂、烧山狩猎、烤火、野炊、使用火把照明、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焚烧垃圾等非生产性用火。

(二)禁止未经批准进行烧灰积肥,烧地(田)埂、甘蔗地、牧草地、秸秆,烧荒烧炭、焚烧垃圾等野外农事用火。

(三)森林草原防火区实行设卡管理,在出入口设立检查站和防火警示牌,禁止火源火种、易燃易爆物品等进入防火区,进出车辆和人员须扫“森林防火二维码”进行实名登记,依法接受防火安全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拒绝检查。

(四)在森林草原高火险期,防火区内禁止一切野外用火,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进入防火区内活动。

凡违反省、州、县人民政府2025年森林草原防火命令有关规定的,县级林草主管部门或已赋权的乡(镇)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处罚;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要严格查处森林草原火灾案件,做到每案必查、每案必究。涉及党员、公职人员违规违纪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严格落实防火责任

严格落实地方党委政府领导责任,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要求,落实属地管控责任。各乡(镇)要根据火险等级、火险区划等实施分区分级精准管控,细化落实乡镇长、村委会主任、村民小组长、户长、林权所有者“五个关键人”责任,严格落实各级各类人员巡山护林制度,按照定格、定人、定责、定图要求,明确责任人和职责任务,实行网格化管理。对无民事、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员,负有监护责任的单位和个人采取措施防止被监护人野外用火、玩火。对不作为、慢作为,推诿扯皮、履职不力的工作人员和发生重大及以上森林草原火灾的地区,一律严肃追责问责。

四、严格强化宣传教育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森防指成员单位要采取多种形式,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站、小喇叭、电子屏、流动宣传车、新媒体以及悬挂五彩旗、设置警示标牌、敲门入户、学校“五个一”等宣传手段,广泛开展森林草原防火宣传教育,强化警示教育,积极引导群众移风易俗和文明安全用火,增强公众的责任意识、安全意识和法治意识,提高公众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和减灾能力,积极营造“全民动员、人人参与、群防群治”浓厚的防火氛围,构建森林草原防火文化。加强舆情监测管控,坚持主动发声、正面发声、权威发声,针对恶意炒作、造谣生事等网络违法乱象,快查快办、严厉打击、以正视听。

五、严格加大督查力度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森防指成员单位要组织开展好森林草原火灾隐患排查、督查工作,聚焦高风险区域、重点时段和薄弱环节发现问题及时整改。森林草原防火期内,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要定期不定期深入基层一线检查指导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督促各项防火措施有效执行,强化责任落实,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

六、应急备战安全处置

森林草原防火期内,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森防指成员单位要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各类扑火队伍要常态化开展实战训练演练,坚持靠前驻防、力量下沉,科学前置扑火力量时刻做好应急备战准备。遇有火情,严格执行“三先四不打”、扑火指挥“十个严禁”、扑火安全“十个必须”等安全制度要求,第一时间科学安全高效处置。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坚持“有火必报、报扑同步、归口上报”,森林草原火情火灾发生后,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及时向县森防指办公室报送火情火灾处置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规野外用火或森林草原火情,应立即拨打森林草原火警电话:12119。

2025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