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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主体、权限、依据、程序等信息公示

来源: 发布日期:2024-12-31 浏览次数:

为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确保公开、公平、公正执法,把本部门行政执法活动纳入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的轨道,特公示以下内容。

一、行政执法主体

执法单位:建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地 址:建水县临安镇碗窑路66号

电 话:0873—7624485

二、行政执法权限

(一)贯彻执行国务院、省州县政府关于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有关法律规章。研究拟定有关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规范性文件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负责行使省人民政府批准的相对集中行使处罚权及县人民政府指定和确定的行政处罚权,承担依法受委托范围内的行政处罚工作。

(三)负责行使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相关行政处罚权。

(四)行使自然资源、林业和草原委托范围内相关集中的行政处罚权。

(五)负责组织起草有关地方综合行政执法的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负责处理综合行政执法权限内相关的信访、投诉、申诉、调解等工作。

(六)组织开展综合行政执法方面法律法规宣传教育。

(七)主动融合县委、县政府中心工作,按政府统筹安排积极参与有关综合性执法工作。

(八)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三、执法依据

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绿化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云南省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管理办法》《云南省城市绿化办法》《云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建水县餐厨垃圾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

四、执法程序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依法开展执法工作。

办理程序:

(一)受理。凡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上级交办、主动交代违反国务院、省州县人民政府关于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报行政负责人审批。

(二)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在十五日内予以立案;对认为不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不予立案。

(三)调查取证。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全面、公正、客观地收集调取各种证据,制作行政处罚现场勘验笔录及行政处罚询问笔录。当事人有陈诉和申辩的权利。

(四)听证。告知当事人有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综合执法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听证,制作举行听证通知,制作行政处罚听证笔录。

(五)审查与决定。综合执法行政负责人及法制机构审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六)送达与执行。送达处罚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七)结案。

办理时限:90个工作日

受理机构:建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审批机构:建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监督电话:0873—7624485

办公时间:正常工作日

办公地址:建水县临安镇碗窑路6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