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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水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告

来源:建水县发展和改革局 发布日期:2022-08-17 浏览次数: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1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发改运行〔2021〕1283号)要求,为切实把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作为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一项重要任务,有效防范处置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盲目无序发展带来的风险隐患,深入推进节能减排,现就开展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整治背景 

  虚拟货币以数字化形式存在于网络中,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投资和交易虚拟货币也不受法律保护。虚拟货币不是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指通过专用“矿机”计算生产虚拟货币的过程。虚拟货币“挖矿”消耗大量计算资源,使系统、软件、应用服务运行缓慢,甚至可能使系统崩溃,造成数据丢失;造成大量的能源消耗和碳排放,违背新发展理念,不利于国家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实现;个人电脑或服务器被“挖矿”程序控制,造成数据泄露或感染病毒,容易引发网络安全问题;虚拟货币使用匿名进行交易,扰乱正常的金融秩序,成为洗钱、非法转移资产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工具。 

  二、违法性质 

  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已被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淘汰类,属“落后生产工艺装备”范畴。虚拟货币“挖矿”活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2018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2018修正)》第五十条:生产、销售列入淘汰名录的产品、设备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处罚。使用列入淘汰名录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违法使用的设备、材料,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一条: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情节严重的,可以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三、整治范围 

  (一)伪装成数据中心的虚拟货币“挖矿”企业和个人。 

  (二)为从事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提供场地的企业和个人。 

  (三)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电力供应,从事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企业和个人。 

  (四)以其他多种隐藏形式进行“挖矿”的企业、网吧、个人等。 

  四、举报方式 

  县发展和改革局 

  举报电话:0873-7611569 

  举报邮箱:jsxytx424@126.com 

  县委网信办 

  举报电话:0873-7655096 

  举报邮箱:449404613@qq.com 

  县公安局 

  举报电话:110 

  举报邮箱: 

  欢迎社会各界人士如实反映、积极提供相关问题线索,我们将对举报人及举报信息严格保密,依法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 

 

 

  建水县人民政府 

  2022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