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属各办、局、中心:
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并且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的规定,全省于2023年开展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更新调整工作,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于2023年11月18日将《2023年云南省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予以公布实施。现将建水县人民政府于2023年4月13日公布实施的《建水县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实施办法》(建政发〔2023〕5号)中涉及区片综合地价的内容按照省级文件进行更新调整,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此件公开发布)
建水县人民政府
2024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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