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红建环罚字〔2024〕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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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4/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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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水县白龙潭洗选厂: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2524MA6MLYXQ82 

  公民身份号码: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尹保成   

  地址:建水县临安镇唐家庄村牛屎坡 

  2024年2月7日红河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到建水县临安镇唐家庄村牛屎坡对建水县白龙潭洗选厂现场检查,经查你(以下简称:厂)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尾矿库渗滤液收集池因抽水泵被杂物堵塞导致渗滤液收集池废水外排至外环境。现场建水县生态环境监测站对外排废水取样监测,2024年2月20日出具建环监字【2024】03号监测报告,监测报告显示,铅4.99mg/L超《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6-2010》铅限值0.5mg/L的8.98倍。 

  以上事实,有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2024年2月7日出具的《现场检查(勘查)记录》、现场照片、2024年2月8日出具的《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4年2月23日出具的《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4年2月20日建水县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的建环监字【2024】03号监测报告等为证。 

  你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三十九条 “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3月18日告知你厂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厂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红建环罚告字〔2024〕03号)及《送达回证》于2024年3月20日直接送达你厂,你厂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未提出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你公司未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规定,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致渗滤液收集池废水外排至外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的有关规定,你厂废水排放去向因特殊原因未提取,废水类别为一般工业废水、裁量等级为3;排污超标状况200%以上,裁量等级为5;行为情形为部分污染防治设施不能正常运行或停运,裁量等级为3;项目环境管理情况为有环评、有验收,裁量等级为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为5天以下,裁量等级为1;根据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你厂环境违法行为为两年内第一次:裁量等级为1;区域影响/引发关注,属于县级行政区域内/未造成社会影响:裁量等级为1;根据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你厂立即进行了改正:裁量等级为-2;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2;积极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无法完全消除,裁量等级为-1;微型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自然人,裁量等级为-2,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为,一般管控单元,裁量等级为0.4。根据自由裁量计算公示计算结果,计算金额为11.3124万元。以罚款金额高于一万按“千”取整,低于一万按“百”取整(舍去不足一千或一百的部分)的原则,处罚金额为11.3万元。综上所述,本局对你厂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针对你厂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致渗滤液收集池废水外排至外环境的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壹拾壹万叁仟元整(113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开具《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建水县财政局 

  账号(预算级次):240706000004278001(州级) 

  开户银行(收款国库):国家金库建水县支库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红河州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石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尚云 联系电话:0873—7617829 邮编:654399   

  地址: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建水分局(县人大3楼) 

 

  2024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