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红建环罚字〔2023〕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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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3/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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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曹锦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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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曹锦波

  地址:临安镇西湖村委会西山寺村2号

  2023年4月17日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到建水县临安镇西湖村对建水县石塔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你承租的建水县石塔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老封山石灰岩矿矿山环境勘察及生态修复工程的砂石料加工项目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破碎、筛选车间因厂房密闭不全完、降尘措施不到位无组排放较大。

  以上事实,有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2023年4月17日出具的《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照片为证。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5月26日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有进行陈述、申辩以及要求听证的权利。《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红建环罚告字〔2023〕03号)及《送达回证》于2023年6月1日直接送达给你,你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请、未提出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

  你未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规定,破碎、筛选车间因厂房密闭不全完、降尘措施不到位无组排放较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的有关规定,你的违法事实为:已采取措施,但未规范使用和管理,造成少量抛洒、泄漏,裁量等级为1;建设地点符合功能区,裁量等级为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因特殊原因未提取,裁量等级为0。根据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你环境违法行为为两年内第一次:裁量等级为1;属于县级行政区域内/未造成社会影响:裁量等级为1。根据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你立即进行了改正:裁量等级为-2;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2;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恢复原状,消除环境影响:裁量等级为-2。根据自由裁量计算公示计算结果,计算金额为2万元。以罚款金额高于一万按“千”取整,低于一万按“百”取整(舍去不足一千或一百的部分)的原则,处罚金额为2万元。

  综上所述,本局对你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针对破碎、筛选车间因厂房密闭不全完、降尘措施不到位无组排放较大的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建水县财政局

  账号(预算级次):240706000004278001(州级)

  开户银行(收款国库):国家金库建水县支库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红河州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石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尚云 联系电话:0873—7617829 邮编:654399

  地址: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建水分局(县人大3楼)

 

 2023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