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红建环罚字〔2022〕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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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2/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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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水县浙建塑料加工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24MA6***PB8Y 

  公民身份证号码: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孙梁凑 

  地址:建水县南庄镇羊街工业园区 

  2022年9月9日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到建水县南庄镇羊街工业园区对建水县浙建塑料加工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2年9月9日06时06分51秒至06时24分58秒通过污水泵将污水收集池的污水抽排至雨水管网,经羊街工业园区雨水管网外排至外环境,2022年9月9日10时32分至12时16分建水县环境执法监测站对你公司污水处理池旁外排口、公司门口污水口积存的外排废水取样送检,2022年9月12日云南科源生态环境监测有限公司出具了《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建水分局委托检测检测报告》(KYJC2022[090901]号),检测报告显示你公司污水处理池旁外排口:色度(倍)400、悬浮物840mg/L、化学需氧量1.49×103mg/L、铜0.05L、锌0.05L、铅0.001mg/L、镉0.0002mg/L;公司门口污水口:色度(倍)400、悬浮物820mg/L、化学需氧量1.12×103mg/L、铜0.05L、锌0.05L、铅0.002mg/L、镉0.0002mg/L,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一级标准,你公司污水处理池旁外排口:色度超50标准7倍、悬浮物超100mg/L标准7.4倍、化学需氧量超100mg/L标准13.9倍;公司门口污水口:色度超50标准7倍、悬浮物超100mg/L标准7.2倍、化学需氧量超100mg/L标准10.2倍; 

  以上事实,有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2022年9月9日出具的《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现场监控调取视频及2022年9月12日云南科源生态环境监测有限公司出具的《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建水分局委托检测检测报告》(KYJC2022[090901]号)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11月18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进行陈述、申辩以及要求听证的权利。《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红建环罚告字〔2022〕33号)及《送达回证》于2022年11月24日送达你公司,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于2022年11月28日向我局提交了《关于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陈述申辩意见》,《申辩意见》中表示:1、由于连续下雨初沉淀池水位上升有溢出迹象,因女员工岁数较大,没有文化,把初沉淀池的水抽到雨水井,水量有2-3方(时间为十几分钟),后来突然想到这样做不合理,就停止了这行为;2、事后公司高度重视,积极配合整改,并加强了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3、受疫情影响企业资金周转困难,面临无法继续经营、倒闭的风险;4、公司污水外排的行为没有造成重大的环境影响,且法人在病危中,恳请贵局对你公司违规排放污水的行为给予免除经济处罚。鉴于你公司生产废水外排的行为在本年度已是第二次违法,《申辩意见》中提到减轻处罚的因素我局在自由裁量时已充分考虑,你公司不符合免除经济处罚的情形,我局不予采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第三项“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的规。 

  你公司未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规定,将污水收集池的污水抽排至雨水管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的有关规定,你公司直排废水排放去向为泸江河(III类水体),裁量等级为3;你公司直排废水为一般工业废水,裁量等级为3;排放超标状况为超标100%以上不足200%,裁量等级为4;违法情形为利用其他方式直接排放,裁量等级为5;废水日排放量3.2吨,裁量等级为1;项目环境管理情况为有环评有验收,裁量等级为1。根据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你公司环境违法行为为两年内第二次:裁量等级为2;属于县级行政区域内/未造成社会影响:裁量等级为1。根据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你公司立即进行了改正:裁量等级为-2;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2;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恢复原状,消除环境影响:裁量等级为-2。根据自由裁量计算公示计算结果,计算金额为49.3750万元。以罚款金额高于一万按“千”取整,低于一万按“百”取整(舍去不足一千或一百的部分)的原则,处罚金额为49.3万元 

  综上所述,本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针对通过污水泵将污水收集池的污水抽排至雨水管网的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肆拾玖万叁仟元整(493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建水县财政局 

  账号(预算级次): 

  开户银行(收款国库):国家金库建水县支库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红河州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石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尚云 联系电话:0873—7617829 邮编:654399   

  地址: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建水分局(县政府4楼) 

  

2022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