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红建环罚字〔2022〕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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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2/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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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水县坤宇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24MA6***4X3G 

  公民身份证号码: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常焰太 

  地址:建水县临安镇狗街村委会往西1.5公里处 

  2022年9月26日、27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联合执法组行政执法人员,到建水县临安镇狗街村委会往西1.5公里处对建水县坤宇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渗滤液和鲜花原液进入事故应急池后通过抽水泵抽入到管道后排入厂区北面1公里外的农地及土坝。2022年9月26日建水县生态环境执法监测站对外排废水采样送检,2022年9月29日云南省生态环境厅驻红河州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红河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建水县生态环境监测站对建水县坤宇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执法监测废水自送样监测报告》(红环监(指令)字【2022】014号),监测结果,应急池:化学需氧量为52000mg/L、氨氮为447mg/L、总磷342mg/L、总氮为1220mg/L;公司外污水排放点1#:化学需氧量为50600mg/L、氨氮为456mg/L、总磷311mg/L、总氮为1280mg/L;公司外污水排放点2#:化学需氧量为53600mg/L、氨氮为490mg/L、总磷322mg/L、总氮为1360mg/L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一级标准,应急池化学需氧量超100mg/L标准的519倍、氨氮超15mg/L标准的28.8倍、总磷(无对照标准)、总氮(无对照标准),公司外污水排放点1#化学需氧量超100mg/L标准的505倍、氨氮超15mg/标准L的29.4倍、总磷(无对照标准)、总氮(无对照标准),公司外污水排放点2#化学需氧量超100mg/L标准的535倍、氨氮超15mg/标准L的31.6倍、总磷(无对照标准)、总氮(无对照标准)。 

  以上事实,有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联合执法组行政执法人员2022年9月26日出具的《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联合执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及2022年9月27日出具的《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联合执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视频资料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11月18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进行陈述、申辩以及要求听证的权利。《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红建环罚告字〔2022〕26号)及《送达回证》于2022年11月23日送达你公司,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请、未提出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第三项“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的规。 

  你公司未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规定,将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渗滤液和鲜花原液通过抽水泵抽入到管道后排入厂区北面1公里外的农地及土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的有关规定,你公司废水排放去向或区域,因特殊原因未能提取到栽量因子;废水类别为一般工业废水,裁量等级为3;排污超标状况为超标200%以上,裁量等级为5:违法行为情形为正常生产时不通过污水处理设施利用其他方式直接排放,裁量等级为5;日排放量(水)因特殊原因未能提取到栽量因子;项目环境管理情况为有环评有验收,裁量等级为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一个月以上,裁量等级为5。根据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你公司环境违法行为为两年内第1次;裁量等级为1;属于县级行政区域内/未造成社会影响:裁量等级为1。根据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你公司立即进行了改正:裁量等级为-2;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2;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恢复原状,消除环境影响:裁量等级为-2。根据自由裁量计算公示计算结果,计算金额为54.5725万元。以罚款金额高于一万按“千”取整,低于一万按“百”取整(舍去不足一千或一百的部分)的原则,处罚金额为54.4万元 

  综上所述,本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针对将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渗滤液和鲜花原液通过抽水泵抽入到管道后排入厂区北面1公里外的农地及土坝的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伍拾肆万伍仟元整(545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建水县财政局 

  账号(预算级次): 

  开户银行(收款国库):国家金库建水县支库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红河州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石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尚云 联系电话:0873—7617829 邮编:654399   

  地址: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建水分局(县政府4楼) 

    

  2022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