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红建环罚字〔2022〕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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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2/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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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水县滇隆石英砂厂: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2524KLXX86Y 

  公民身份证号码: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许兰英 

  地址:建水县临安镇东村村委会麻雀山 

  2022年9月24日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联合执法组行政执法人员,到建水县临安镇东村村委会麻雀山对建水县滇隆石英砂厂(以下简称:厂)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厂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2年7月新建一条雨花石生产线,未依法办理环评审批手续,项目总投资25万元。 

  以上事实,有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联合执法组行政执法人员2022年9月24日出具的《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联合执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联合执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为证。 

  你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二款“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11月18日告知你厂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厂有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红建环罚告字〔2022〕25号)及《送达回证》于2022年11月23日送达你厂,你厂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 

  你厂未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相关规定,新建一条雨花石生产线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的有关规定,你厂新建雨花石生产线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为报告表(生产型),裁量等级为2;项目建设地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裁量等级为1;项目建设进程处于设备安装阶段,裁量等级为3;违法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裁量等级为1。根据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该厂环境违法行为为两年内第1次;裁量等级为1;属于县级行政区域内/未造成社会影响:裁量等级为1。根据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该厂立即进行了改正:裁量等级为-2;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2;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恢复原状,消除环境影响:裁量等级为-2。根据自由裁量计算公示计算结果,计算金额为0.446875万元。以罚款金额高于一万按“千”取整,低于一万按“百”取整(舍去不足一千或一百的部分)的原则,处罚金额为0.44万元。综上所述,本局对你厂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针对新建一条雨花石生产线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的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肆仟肆佰元整(44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建水县财政局 

  账号(预算级次): 

  开户银行(收款国库):国家金库建水县支库 

  你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红河州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石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尚云 联系电话:0873—7617829 邮编:654399   

  地址: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建水分局(县政府4楼) 

    

  2022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