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政办发〔2020〕57号
建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建水县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有关部门:
现将《建水县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建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7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建水县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54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20〕33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及《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红政办函〔2020〕44号,以下简称《通知》)文件精神,深入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云南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有关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全国26个试点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体系为引领,梳理公开事项,编制标准目录,发布事项信息,健全公开制度,规范公开行为,提升公开质量。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推动基层政务公开全覆盖,依法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为不断增强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加快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建设提供重要支撑。
二、工作目标
按照《实施意见》及《通知》要求,2020年10月15日前,全县编制完成政府26个领域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政务公开平台进一步规范、政务公开各项制度持续建立完善。2021年12月底前,推动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水平明显提升;村(居)民委员会公开事项清单梳理制定工作全面完成,村(居)务公开制度更加完善。2022年12月底前,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水平进一步提升。2023年,基本建成统一的基层政务公开标准体系,公开内容覆盖基层政府权力运行全流程和政务服务全过程。
三、主要任务
(一)推进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贯穿基层行政权力运行全过程和政务服务流程
1.编制政府部门26个领域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县发改局、县教体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自然资源局、州生态环境局建水分局、县住建局、县农科局、县文旅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扶贫办、县税务局、县政务服务局、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等(以下简称26个领域涉及到的部门)要认真对照国务院部门制定的重大建设项目、公共资源交易、义务教育、户籍管理、社会救助、养老服务、公共法律服务、财政预决算、就业创业、社会保险、国土空间规划、征地补偿、环境保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保障性住房、农村危房改造、城市综合执法、市政服务、涉农补贴、公共文化服务、医疗卫生、安全生产、救灾、食品药品监管、扶贫、税收管理等26个试点领域标准指引,按照县级对口部门制定印发本领域的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结合本系统权责清单和公共服务事项清单,主动与省、州级对口部门对接,梳理本领域基层政务公开的具体事项,形成本辖区内公开事项目录、公开对应事项信息,并做好审核把关,全面推动国务院部门印发的26个领域标准指引中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实现基层政府各对口领域公开事项产生的信息与国家部委印发的标准指引中要求各事项公开发布的平台渠道相符合,公开的事项在承诺发布的平台渠道中均能精准查阅到对应信息。
各部门梳理、细化的各领域政务公开事项,要参照国务院对口部门印发的标准指引目录格式制作形成清单(参照网址:http://www.yn.gov.cn/ztgg/jczw/),目录清单中每个公开事项至少应包括事项的名称、内容、依据、时限、主体、方式、渠道、公开对象、公开层级等方面要素,详见附件2,以城乡规划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为例,编制目录清单要因地制宜,体现地区和领域特点。26个领域涉及到的部门务必于2020年10月1日前编制完成本领域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同时报县政府办政务公开科备案,由政务公开科收集后统一在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集中发布。其他领域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应于国务院部门相关标准指引公开发布后3个月内,参照26个试点领域的做法,编制对应领域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2.推进办事服务公开标准化和信息获取便利化。通过实体政务大厅和政府网站全面准确公开办事服务事项清单、办事指南、办事流程、办事机构、常见问题、监督举报方式等信息,实行办事服务一次告知、信息主动推送等方式,让办事群众对事前准备清晰明了、事中进展实时掌握、事后结果及时获知。要以为企业和群众“办好一件事”为标准,认真梳理各类上下游相关联的办事服务事项,对办事服务信息加以集成、优化、简化,汇总编制“办事一本通”,并向社会公开,最大限度利企便民。
3.推动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向农村和社区延伸。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指导推动村(居)民委员会依法自治和公开属于自治范围内的事项,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建立完善公开事项清单,通过村(居)民微信群、益农信息社、公众号、信息公开栏、广播、大喇叭等贴近村(居)民生活的方式,扩大政策传播范围,重点公开脱贫攻坚、乡村振兴、村级财务、惠农政策、养老服务、社会救助等方面的内容,方便群众及时知晓和监督。各村(居)民委员会可结合实际情况,组织开展系列特色活动,探索适合本区域的政务公开新路径,打通公开工作“最后一公里”。
(二)健全完善政务公开工作机制
1.严格执行政务公开工作流程和解读回应工作机制。按照《建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标识政府信息公开属性工作的通知》及《建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建水县行政机关政策文件解读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等制度文件,坚持“谁起草、谁解读”的原则,认真落实政策文件与解读方案、解读材料同步组织、同步审签、同步部署工作机制,充分运用政府门户网站、政务新媒体、新闻发布会等多种渠道和简明问答、案例说明、图表图解、视频动漫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展现形式,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影响市场预期等重要政策进行解读,并确保解读材料于政策文件公开后3个工作日内在政府门户网站、政务新媒体和其他公开载体发布。
2.完善基层行政决策公众参与机制。基层政府要结合职责权限和本地实际,制定公众参与政府行政决策的工作制度,明确参与事项、参与方式、参与渠道,并向社会公开。健全完善民意汇集机制,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公共政策措施、公共建设项目,应采取征求意见、听证座谈、咨询协商、实地走访、问卷调查、民意调查等多种方式,充分听取公众意见,并同步公开征集意见的总体情况、采纳情况以及不采纳理由等,以扩大公众参与度,提高决策透明度,建立健全利益相关方、群众代表、专家、媒体等列席政府有关会议制度,不断拓展政府门户网站的民意征集、网民留言办理等互动功能,积极利用政务新媒体搭建公众参与新平台,增进人民群众对政府工作的认同和支持。
(三)规范建设基层政务公开载体和渠道
1.发挥政府网站政务公开第一平台作用。建水县人民政府网作为政务公开第一平台,集中发布政府及部门、乡镇(街道)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规范建设统一的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便利企业和群众获取信息、了解政策和网上办事。政府部门的政务新媒体,也应当采用数据同源方式,同步公开相关信息。要积极借助融媒体中心的优势和渠道,扩大政府信息传播力和影响力。探索将政务公开事项、标准规范嵌入政府部门业务系统,促进公开工作与其他业务工作融合发展。依托市、乡两级政务服务大厅和市档案馆等场所设立政务公开专区,提供政府信息查询、信息公开申请、办事咨询答复等公共服务。
2.强化政务新媒体的“政务发布”平台属性。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把政务新媒体作为发布权威政府信息、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和回应引导政务舆情的重要平台,突出“政务”定位,重点推送就业创业、义务教育、医疗卫生、征地拆迁、环境保护、扶贫开发、安全生产等方面的重要政策文件信息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公众广泛知晓的政府信息。县级政府系统政务新媒体要积极借助本地融媒体中心的优势和渠道,不断扩大政府信息的传播力和影响力。
3.积极拓宽基层政务公开渠道。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根据实际情况拓展政务公开渠道,将政务公开的触角延伸到基层末端,综合利用农村(社区)信息公示栏、报纸、电视、广播、大喇叭等媒介和渠道发布政府信息,方便群众查询获取。依托县、乡两级政务服务大厅、便民服务中心等服务事项集中的窗口单位和档案馆、图书馆等公共服务单位,设立政务公开专区做到统一标识、统一设施、统一功能、统一管理,提供政府信息查询、信息公开申请、办事咨沟答复等服务,让企业和群众办事更明白、更便捷。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按照各自职责任务制定详细的工作方案,细化具体任务和时间节点,压实责任,统筹推进本部门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各部门要明确工作人员,确保政务公开工作有专人负责。请涉及26个试点领域的县级部门积极主动对接省、州级对口部门,建立联络员制度,于7月10日前将分管负责人及工作人员联系方式(附件3)报县政府办政务公开科。联系人:罗萍,7620480,13529493521。电子邮箱:245629026@qq.com。
(二)强化监督考核。县政府将把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情况作为评价政务公开工作成效的重要内容,列入到年终的综合目标管理考核指标中。县人民政府将加强对本地区基层政府推进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指导协调,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有序推进、取得实效。
附件:1.26个试点领域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编制责任清单
2.城乡规划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3.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联络员回执
附件1:
26个试点领域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编制责清单
序号
|
试点领域
|
主管责任
|
主体责任
|
指导责任
|
1
|
重大建设项目
|
建水县人民政府
|
建水县人民政府各乡镇人民政府
|
县发展和改革局
|
2
|
公共资源交易
|
县政务服务局
|
3
|
义务教育
|
县教体局
|
4
|
户籍管理
|
县公安局
|
5
|
社会救助、养老服务
|
县民政局
|
6
|
公共法律服务
|
县司法局
|
7
|
财政预决算
|
县财政局
|
8
|
就业创业、社会保险
|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9
|
国土空间规划、征地补偿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10
|
环境保护
|
州生态环境局建水分局
|
11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保障性住房、农村危房改造、市政服务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2
|
城市综合执法
|
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13
|
涉农补贴
|
县农科局
|
14
|
公共文化服务
|
县文化和旅游局
|
15
|
医疗卫生
|
县卫生和健康局
|
16
|
安全生产、救灾
|
县应急管理局
|
17
|
食品药品监管
|
县市场监管局
|
18
|
扶贫
|
县扶贫办
|
19
|
税收管理
|
县税务局
|
附件2:
城乡规划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序号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
(要素)
|
公开依据
|
公开时限
|
公开主体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公开对象
|
公开方式
|
公开层级
|
一级
事项
|
二级
事项
|
全社会
|
特定
群体
|
主动
|
依申请
|
县级
|
乡级
|
1
|
公共
服务
|
法规
文件
|
城乡规划领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自然资源管理部门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载体
■公开查阅点■政府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
(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
√
|
|
√
|
|
√
|
|
2
|
政民
互动
|
城乡规划事项的意见征集、咨询、信访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实时公开
|
自然资源管理部门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载体
■公开查阅点■政府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
(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
√
|
|
√
|
|
√
|
|
3
|
办事
服务
|
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实时公开
|
自然资源管理部门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载体
■公开查阅点■政府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
(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
√
|
|
√
|
|
√
|
|
4
|
规划编制
|
城市、镇总体规划及同级的土地利用规划
|
规划批准文件、脱密后的文本及图纸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自然资源管理部门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载体
■公开查阅点■政府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
(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
√
|
|
√
|
|
√
|
|
5
|
乡规划及同级的土地利用规划
|
脱密后的文本及图纸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自然资源管理部门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载体
■公开查阅点■政府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
(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
√
|
|
√
|
|
√
|
|
6
|
城市、镇详细规划
|
脱密后的文本及图表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自然资源管理部门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载体
■公开查阅点■政府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
(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
√
|
|
√
|
|
√
|
|
7
|
部分村庄编制完成的村庄规划、村土地利用规划
|
脱密后的文本及附图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土资源部关于有序开展村土地利用规划编制工作的指导意见》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自然资源管理部门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载体
■公开查阅点■政府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
(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
√
|
|
√
|
|
√
|
|
8
|
规划许可
|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
新办、变更、延续、补证、注销的办理情况(涉密项目除外)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自然资源管理部门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载体
□公开查阅点■政府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
(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
√
|
|
√
|
|
√
|
|
9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新办、变更、延续、补证、注销的办理情况
(涉密项目除外)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自然资源管理部门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载体
□公开查阅点■政府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
(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
√
|
|
√
|
|
√
|
|
10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新办、变更、延续、补证、注销的办理情况
(涉密项目除外)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自然资源管理部门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载体
□公开查阅点■政府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
(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
√
|
|
√
|
|
√
|
|
11
|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新办、变更、延续、补证、注销的办理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自然资源管理部门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载体
□公开查阅点■政府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
(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
√
|
|
√
|
|
√
|
|
12
|
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基本信息
|
执法主体、执法人员姓名及证件编号、职责、权限、查处依据、工作程序、救济渠道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等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自然资源管理部门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载体
□公开查阅点■政府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
(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
√
|
|
√
|
|
√
|
|
13
|
事后公开
|
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信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
|
7个工作日
|
自然资源管理部门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载体
□公开查阅点■政府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
(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
√
|
|
√
|
|
√
|
|
附件3:
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联络员回执
序号
|
单位名称
|
分管领导
|
专职工作人员
|
姓名
|
职务
|
手机号码
|
姓名
|
手机号码
|
QQ号码
|
|
|
|
|
|
|
|
|
建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7月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