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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社会救助
  • 索引号
    20240919-175815-910
  • 发布机构
    建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2-07-19
  • 时效性
    有效

城乡低保、特困供养人员、临时救助申请条件

  一、城乡低保 

  (一)申请资格: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家庭,可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二)认定条件:家庭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3个基本条件。最低生活保障按照整户施保或参照单人户施保给予保障。 

  二、特困供养人员 

  (一)申请资格: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可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二)认定条件:三类人员同时满足:1.具有本地户籍年满60周岁城乡老年人;2.重度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听力、言语残疾人);3.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符合以上条件的,应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符合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养育政策的,按照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有关规定执行,不再认定为特困人员。 

  三、临时救助 

  (一)因火灾、溺水等意外事件,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 

  (二)因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案件终结后,造成当事人及其家庭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 

  (三)因家庭成员突发重特大疾病,连续3个月月均支出的重特大疾病医药费自付费用达家庭人均月收入的3倍及其以上,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 

  (四)因基本生活费、基本医药费和子女基本教育费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月人均生活必需支出连续3个月达家庭人均月收入的3倍及其以上,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低收入家庭或个人; 

  (五)符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或个人。 

  符合以上条件之一,可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建水县民政局 

  2022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