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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产品质量
  • 索引号
    20240913-200638-860
  • 发布机构
    建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19-02-13
  • 时效性
    有效

建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第6号)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规定,现将我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下列行政处罚信息予以公示。

2019年2月13日

  建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建市监罚〔2018〕32号

  当事人:建水县佛光百货店

  地 址:建水县临安镇朝阳南路

  经营者姓名:严永*

  住址:建水县清远路

  当事人于2018年4月3日从昆明购进31件冥币,分别为100元面值、50元面值、20元面值、10元面值。该批冥币正面背面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四套人民币相似度极高,在建水收货时被我局执法人员当场查获,当事人承认,该批件冥币用于在建水县批发,每件进价200元,批发价每件210元,货值金额6510元,该批冥币至被查获时止,未售出,无违法所得。

  当事人买卖与人民币相似度极高冥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禁止下列损害人民币的行为:(二)制作、仿制、买卖人民币图样;”之规定,属买卖人民币图样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四项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执法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1、没收31件印有人民币图样的冥币;

  2、罚款5000元。  

  建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建市监罚〔2018〕33号

  当事人:龙锁* 男 36岁 彝族 初中文化

  地 址:建水县曲江镇西山村委会龙家冲17号

  2018年3月20日龙锁有通过“货车帮”网站查询到拉货信息后,在明知无合法来源货物手续的情况下,驾驶云G65246东风天龙牌货车从金平县边境装载20吨冷冻牛肉运往内地,2018年3月21日途经建水县临安镇狗街时被建水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查获。2018年3月22日,公安机关根据管辖权限的规定将龙锁有为他人经营无合法来源货物提供运输服务案件移交建水县打击走私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日建水县打击走私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将该案交由建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处理。经查实,龙锁有为他人经营无合法来源冻牛肉提供运输服务,期间共获取非法所得4000元。

  当事人为他人经营无合法来源冻牛肉提供运输服务,违反《云南省反走私综合治理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禁止经营无合法来源的进口货物、物品;禁止为他人走私或者经营无合法来源的进口货物、物品提供运输、仓储、广告等服务。”的规定,属为他人经营无合法来源的货物提供运输服务的行为。

  依据《云南省反走私综合治理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明知是无合法来源的进口货物、物品,而提供运输、仓储、广告等服务,有违法所得的,由查获地市场监管部门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但最高限额不得超过10万元;无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罚款16000元。

  建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建市监罚〔2018〕34号

  当 事 人:建水县民兴轻型建材有限公司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住所:建水县临安镇陈官村小屯山

  法定代表人:王兴* 注册资本:壹佰万元整

  成立日期:2015年10月13日

  营业期限:2015年10月13日至2025年10月12日

  经营范围:纤维水泥制品生产及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24MA6K32K21W

  当事人于2018年1月18日在建水县临安镇陈官村小屯山生产的1500张规格型号为AZWV1800*745*6.5(mm)的纤维水泥波瓦(石棉瓦),不符合GB/T9772-2009《纤维水泥波瓦及其脊瓦》标准。截止到2018年4月11日被我局查获时止,当事人生产的1500张纤维水泥波瓦(石棉瓦)已全部售出,成本价为9.4元/张,销售价为10.5元/张,共计货值金额为15750元,违法所得1650元。

  当事人生产销售的纤维水泥波瓦(石棉瓦)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罚款23625元;

  2、没收违法所得1650元。

  建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建市监罚〔2018〕35号

  当 事 人:红河汇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24MA6K4MGG08

  类 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住 所: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建水县临安镇永祯路

  法定代表人:包明*

  经营范围:项目投资及对投资项目的管理、资产管理(不含金融资产、不含信托资产)、企业管理、财务咨询、企业营销策划、经济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证券、保险、基金、金融业务、人才中介服务及其他项目)。

  当事人为了便于从事经营活动,在未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情况下,于2017年7月底擅自将公司住所由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建水县临安镇永祯路2号(时代中心)L3-32号商铺迁至建水县临安镇永祯路115号附1号,其行为于2018年3月22日被我局执法人员当场查获。当日我局向当事人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建市监执责改【2018】2号,责令当事人于2018年4月11日前办理公司变更登记手续,改正其违法行为。至2018年4月11日止当事人未按期改正,仍然从事经营活动。

  当事人未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变更公司住所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的规定,构成了变更公司登记事项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其中,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而未取得批准,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本着行政处罚与违法情节相当的原则,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罚款50000元。

  建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建市监罚〔2018〕36号

  当 事 人:红河州恒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建水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24MA6K6TR263

  类 型: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自然人独资)

  住 所: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建水县临安镇永祯路法定代表人:覃小*

  经营范围:项目投资及对投资项目的管理、企业管理、财务管理、资产管理(不含金融资产、不含信托资产);金融信息咨询服务、理财信息咨询服务、经济信息咨询服务、商务信息咨询服务;企业形象设计及营销策划;投资咨询、财务咨询;房地产开发经营。

  当事人为了便于从事经营活动,在未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情况下,于2017年8月初擅自将分公司的营业场所由建水县临安镇永祯路117号迁至建水县临安镇福康路33号S幢7-8号,其行为于2018年3月2日被我局执法人员当场查获。2018年3月5日我局向当事人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建市监执责改【2018】1号,责令当事人于2018年3月20日前办理分公司变更登记手续,改正其违法行为。至2018年3月22日止当事人未按期改正,仍然从事经营活动。

  当事人未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擅自变更分公司营业场所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分公司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的规定,构成了变更公司登记事项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其中,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而未取得批准,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罚款5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