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规定,现将我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下列行政处罚信息予以公示。
建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5月17日
建市监罚〔2019〕01号
当事人:刘伟,汉族
住 址:建水县碗窑村
经营场所:建水县碗窑村
当事人在未办理《营业执照》的情况下,于2016年11月在建水县碗窑村,从事紫陶制作销售活动,截至2018年12月21日被查获时止,获销售收入20000元,违法所得180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的规定,属无照经营紫陶制作销售的行为。
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一十三条“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能认识自己的违法行为,案发后积极配合办案人员开展案件的调查工作,主动交待问题,认识错误到位,有悔改表现,且对社会未造成危害后果或不良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和《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执行标准》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对于无照经营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1、经营额五千元以下或违法所得二千以下的,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符合减轻行政处罚条件,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罚款人民币3000元;
3、没收违法所得1800元。
建市监罚〔2019〕02号
当事人:黄寿珍 ,汉族
住 址:建水县碗窑村
经营场所:建水县碗窑村
当事人在未办理《营业执照》的情况下,于2018年7月在建水县碗窑村,从事紫陶销售活动,截至2018年12月20日被查获时止,获销售收入7500元,违法所得130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的规定,属无照经营紫陶销售的行为。
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一十三条“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能认识自己的违法行为,案发后积极配合办案人员开展案件的调查工作,主动交待问题,认识错误到位,有悔改表现,且对社会未造成危害后果或不良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和《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执行标准》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对于无照经营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1、经营额五千元以下或违法所得二千以下的,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符合减轻行政处罚条件,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罚款人民币2000元;
3、没收违法所得1300元。
建市监罚〔2019〕03号
当事人:建水县浪漫经典时尚婚纱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2524MA6KRD8F2M
经营者:潘庆*
类 型:个体工商户
地营场所:建水县临安镇福康路
经营范围:摄影扩印、婚庆策划、婚礼服务、庆典策办服务
当事人是2008年5月在建水县工商局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从2015年12月起该馆为招揽生意和提高婚纱馆的知名度,分别在“建水县浪漫经典婚纱摄影”微信公众号和店堂宣传手册上,使用“浪漫经典婚纱摄影配备最先进顶级的摄影器材”词语对外进行宣传,期间共发布消息(宣传)14期,2018年8月23日被查获。
当事人利用微信公众号“建水浪漫经典婚纱摄影”和宣传手册对自己经营的婚纱店作“浪漫经典婚纱摄影配备最先进顶级的摄影器材”的宣传,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广告不得有下列行情形:第(三)项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规定的情形,属于发布法律禁止用语广告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第(一)项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从轻处罚:
一、警告;
二、罚款10000元。
建市监罚〔2019〕04号
当 事 人:宗俊江
住 址:建水县临安镇大麦厂村
地营场所:建水县临安镇
2018年10月12日起,当事人在未经登记机关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情况下,租用建水县临安镇豪帅公司门口何照*的房屋作为经营场所,从事销售预包装食品的经营活动,截止2018年11月27日被当场查获。期间当事人以125元/袋的价格购进规格25kg/袋双学莲莲花大米600袋,以128元/袋的价格销售莲花大米117袋,产品货值金额75351元,获违法所得351元;以126元/袋的价格购进规格25kg/袋秋田小町王大米1400袋,以130元/袋的价格销售秋田小町王大米300袋,产品货值金额177600元,获违法所得1200元;以135元/袋的价格购进规格25kg/袋稻花香大米400袋,以138元/袋的价格销售稻花香大米260袋,产品货值金额54780元,获违法所得780元;以96元/袋的价格购进规格25kg/袋优粒香大米100袋,以100元/袋的价格销售优粒香大米40袋,产品货值金额9760元,获违法所得160元;以135元/袋的价格购进规格25kg/袋好雨大米160袋,以138元/袋的价格销售好雨大米120袋,产品货值金额21960元,获违法所得360元;以150元/袋的价格购进规格25kg/袋哆咪河大米40袋,以154元/袋的价格销售哆咪河大米26袋,产品货值金额6104元,获违法所得104元。当事人无照经营预包装食品货值金额达345555元,获取违法所得2955元。
当事人在未经登记机关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情况下,擅自从事预包装食品经营活动,其行为违反《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属于无照违法行为。
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的规定,本着行政处罚与违法情节相当的原则,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
2、没收违法所得2955元;
3、罚款8045元。
建市监罚(2019)5号
当事人:建水县汇森投资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24MA6K4LH46W
类 型: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日期:2016年02月29日
法定代表人: 吴云* 性别:男 民族:彝族
住 所:建水县临安镇福康路33号(福润街)
经营范围:项目投资及对所投资的项目进行管理;经济信息(不含证券、期货、融资、保险、基金、金融业务、人才中介服务及其他项目)、投资信息、电子商务咨询服务;食品、饮用水(瓶桶装)销售、配送服务。
建水县汇森投资有限公司为美团外卖(即北京三快在线科技有限公司)在建水辖区内的代理商。建水县小芒人饮品店、建水县鲭山阁茶餐厅、建水县绞车井小吃店、建水县龙记风味缘美食店和建水县福临饭店5家商户在2018年1月起分别与建水县汇森投资有限公司均签订了美团外卖代理服务合同,合同有效期均至2018年12月31日。2018年8月饿了么外卖平台进驻建水,上述5家商户于当月与饿了么外卖平台签约提供外卖商品服务,当事人得知后即要求5商户在美团外卖平台和饿了么外卖平台中二选一,不得同时上两个平台。而后在无任何依据、协议的情况下,以商家经常漏单影响顾客体验为由在美团后台缩小建水县绞车井小吃店的配送范围,以包装餐盒不达标为由在美团后台缩小建水县小芒人饮品店的配送范围,以出餐速度慢、顾客体验差为由在美团后台缩小建水县龙记风味缘美食店的配送范围,以超出配送范围、骑手配送困难为由在美团后台缩小建水县鲭山阁茶餐厅的配送范围,上述4家商户的配送范围被缩小后,导致上述店铺在美团外卖平台上处于被屏蔽状态,顾客无法点餐,商家无法接单提供外卖商品服务。除此以外,当事人还以不退还商户之前所交的履约保证金为由迫使建水县福临饭店关闭在饿了么外卖平台的外卖服务。
当事人通过上述手段限制用户自由选择外卖平台,迫使签约商户只能选择美团外卖平台,对其签约商户同时选择饿了么外卖平台,当事人找各种理由迫使商户退出美团签约服务或迫使商户关闭使用其他外卖平台,扰乱了市场经营秩序,破坏了市场的公平竞争,侵害了商户的合法权益,妨碍了其他外卖平台合法提供网络产品或正常运行服务,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下列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二)误导、欺骗、强迫用户修改、关闭、卸载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规定,已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二条规定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不正当竞争的违法行为;
2、罚款人民币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