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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产品质量
  • 索引号
    20240913-200632-769
  • 发布机构
    建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19-02-15
  • 时效性
    有效

建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第19号)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规定,现将我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下列行政处罚信息予以公示。

2019年2月13日

  建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建市监罚〔2018〕第97号

  当 事 人:建水县云桥蛋糕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53252419840XXXXXXXXX

  经营者:王碧

  类型:个体工商户

  经营场所:建水县曲江镇荣昌路

  经营范围:糕点销售。

  建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18年9月11日检查建水县云桥蛋糕店,发现当事人店内货架上销售的经典云腿、鲜花饼、白糖月饼、麻仁月饼、团圆大饼、云南大饼、中秋月饼草莓味、中秋月饼水蜜桃味、中秋月饼哈密瓜味、中秋月饼荔枝味、中秋月饼葡萄味、中秋月饼苹果味、中秋月饼香橙味、八月十五云腿共14种月饼799个,生产日期均为2018年9月15日,该批月饼生产日期实为2018年9月11日,当事人推迟4天标注生产日期,该批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月饼货值金额2110元。截至查获时止,均未售出,无违法所得。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销售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属销售标注虚假生产日期食品的行为。鉴于当事人能认识到自己的违法行为,积极配合办案人员开展案件的调查工作,参照《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减轻处罚:“(三)首次违法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按照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可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没收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经典云腿、鲜花饼、白糖月饼、麻仁月饼、团圆大饼、云南大饼、中秋月饼草莓味、中秋月饼水蜜桃味、中秋月饼哈密瓜味、中秋月饼荔枝味、中秋月饼葡萄味、中秋月饼苹果味、中秋月饼香橙味、八月十五云腿共14种月饼799个;

  2、罚款2000元。

  建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建市监罚〔2018〕98号

  当 事 人:建水县鸿辉种养殖产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24693XXXXXX

  法定代表人:普光辉

  类 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住 所:云南省红河州建水县临安镇庄子河村委会样板山脚

  经营范围:果木、花卉、蔬菜种植、销售;禽畜饲养、销售;农副产品收购、销售;造林工程施工、林木林地中介及技术咨询服务;太阳能执水器、太阳能发电机、风力发电机、沼气灶零售;预包装食品、干酪、乳制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的生产、销售;互联网信息服务;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

  建水县鸿辉种养殖产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09年8月12日,法定代表人普光辉,注册资金575万元,公司住所位于云南省红河州建水县临安镇庄子河村委会样板山脚,公司以园区式养殖为主,资产规模达7.04亿元,生产基地占地约248亩、养殖园区占地1400亩,种植基地占地3万余亩,山羊存栏10余万只。开业至今公司经营模式已从最初的公司+合作社+联养户山羊养殖园区联合养殖模式发展为互联网+种养殖场“网上认养、公司代管”的方式。在企业发展过程中,建水县鸿辉种养殖产业有限公司借助互联网+,2015年5月建立互联网网站“建水县鸿辉种养殖产业有限公司官网”和“养羊啦-山羊生态品牌官方网站”。于2017年3月在“养羊啦-山羊生态品牌官方网站”的“透明工厂、牧场”栏目内使用了“世界最大的奶山羊牧场”广告禁止用语进行宣传,直到被我局查获。

  当事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借助互联网+,于2017年3月在“养羊啦-山羊生态品牌官方网站”的“透明工厂、牧场”栏目内使用了“世界最大的奶山羊牧场”广告禁止用语进行宣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广告不得有下列行情形:第(三)项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规定的情形,属于发布法律禁止用语广告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已经认识到自己的违法行为,且态度诚恳,并能积极配合办案人员开展案件调查工作,提供证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第(一)项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本着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从轻处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停止发布广告;

  2、罚款200000元。

  建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建市监罚(2018)99号

  当事人:建水丰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243292XXXX

  类 型: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日期:2015年02月13日

  法定代表人:白慧

  经营场所:建水县临安镇陈官干河村(原老精神病院内)

  经营范围:生物技术研发、应用、推广,信息咨询服务;农户产品批发。

  2018年8月20日,建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消费者投诉其在淘宝商城购买了由“建水丰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营的店铺“临安吃货店”销售的食品“滇黄精杂粮饼干”,发现该淘宝店铺网页内容存在虚假宣传,商家以普通食品宣传保健食品功效。执法人员于2018年9月4日对位于建水县临安镇陈官干河村(原老精神病院内)的建水丰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核查,经核查消费者投诉属实。执法人员现场对该淘宝店网页宣传内容进行截图并对现场进行拍照。经查,当事人于2018年1月4日在红河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取得茶叶及相关制品、糕点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后开始生产食品,于2018年4月26日注册淘宝网店“临安吃货店”销售生产的食品滇黄精杂粮饼干和滇黄精茶,并在未取得保健食品批准文号的情况下在其网店首页上宣传含有“云南红河州建水丰山生物滇黄精保健食品”字样的内容,在商品滇黄精杂粮饼干淘宝网页上宣传包括“润肠通便、美容瘦身、健脾”等内容。截至2018年9月4日被我局查获时止,当事人已将售出的5盒滇黄精杂粮饼干所得收入退款给消费者,无违法所得。

  本局认为,当事人将普通食品宣传为保健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第(六)项 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案发后积极配合查处,有悔改表现,按照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决定对其处罚如下:1、责令改正;2、罚款2000元。

  建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建市监罚〔2018〕100号

  当 事 人:朱洪国

  证件号码:5322281973XXXXXX,

  住址:建水县坡头乡阿土村委会阿土村

  当事人在未办理营业执照的情况下,于2018年6月擅自在建水县坡头乡阿土村从事汽车轮胎销售,至2018年8月27日被我局执法人员查获时止,营业额为12000元。扣除房租、水电费、人员工资、材料成本等还在亏本阶段,无违法所得。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的规定。

  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罚款人民币600元。

  建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建市监罚〔2018〕101号

  当 事 人:刀朝玉

  证件号码:5325281XXXXXXXX,

  住址:建水县坡头乡阿土村委会

  经查:当事人在未办理营业执照的情况下,于2018年5月擅自在建水县坡头乡阿土村从事汽车修理经营活动,至2018年8月27日被我局执法人员查获时止,营业额为70000元。扣除房租、水电费、人员工资、材料成本等还在亏本阶段,无违法所得。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的规定,属无照经营行为。

  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3、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4、罚款人民币1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