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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产品质量
  • 索引号
    jsxscjgj/2025-00008
  • 发布机构
    建水县市场监管局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19-02-13
  • 时效性
    有效

建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第10号)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规定,现将我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下列行政处罚信息予以公示。

2019年2月13日

  建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建市监罚〔2018〕52号

  当 事 人:建水县红林化肥经营部

  注 册 号:532524600295471

  类 型:个体工商户

  经营场所: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建水县曲江镇龙街村经 营 者:厉红*

  经营范围:化肥销售。

  当事人于2015年4月20日经建水县工商行政管理局领取营业执照后开展化肥销售活动,自2018年5月5日起在建水县曲江镇龙街村39号,用硫酸铵和复硝酚钠原粉进行搅拌勾兑,制成“菜神液”粒粒丰颗粒型水溶肥;用硫酸铵、DA-6柠檬酸盐和酵母源有机肥料进行搅拌勾兑,制成“靓施佳”脲铵氮肥。期间用厂址为南宁大化路26号,厂名为广西恒飞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包装袋对“菜神液”粒粒丰颗粒型水溶肥进行包装,规格净含量25kg;用厂址为沈阳市开洪区赤山路,厂名为辽宁扬琪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包装袋对靓施佳”脲铵氮肥进行包装,规格净含量40kg。至2018年5月10日被查获日止,当事人生产加工“菜神液”粒粒丰颗粒型水溶肥5吨,生产加工成本每吨800元,合计货值金额4000元;生产“靓施佳”脲铵氮肥14吨,生产加工成本每吨750元,货值金额10500元。加工的产品均未售出,无违法所得,合计货值金额14500元。经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辽宁扬琪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和广西恒飞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分别是经沈阳市于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南宁市西乡塘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的合法企业。

  当事人在建水县曲江镇龙街村39号,用购买的搅拌机及化肥原材料自制生产加工肥料,并使用广西恒飞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和辽宁扬琪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厂名的包装袋进行包装化肥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七条“销售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规定,构成了伪造产地,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生产的“菜神液”粒粒丰颗粒型水溶肥5吨,“靓施佳”脲铵氮肥14吨。

  二、罚款12000元。

  建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建市监罚〔2018〕53号

  当 事 人:杨玉*,男 ,50岁,汉族 初中文化

  住 址:贵州省六枝特区木岗镇木岗村

  地营场所:建水县南庄镇羊街田心村

  2017年1月1日起,当事人在未经登记机关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情况下,租用建水县南庄镇羊街田心村李艳菊的房屋作为经营场所,从事销售葡萄包装用品的经营活动,截至2018年5月22日被我局执法人员当场查获,当事人以每件120元的价格购进六枝特区黔中翌绿保鲜科技有限公司的保鲜纸197件,以每件135元的价格销售保鲜纸187件,产品货值金额26445元,获违法所得2805元;以每件120元的价格购进六枝特区黔中翌绿保鲜科技有限公司的保鲜纸500件,以每件135元的价格销售保鲜纸100件,产品货值金额61500元,获违法所得1500元;以每件65元的价格购进棉被238件,以每件80元的价格销售9床,产品货值金额15605元,获违法所得135元;以每件260元的价格购进包装纸120件,以每件270元的价格销售50件,产品货值金额31700元,获违法所得500元;以每件17元的价格购进层板1250张,以每张18元的价格销售100张,产品货值金额21350元,获违法所得100元;以每件750元的价格购进商标纸45件,以每件770元的价格销售15件,产品货值金额34050元,获违法所得300元;以每件120元的价格购进新疆阿克苏市翌绿保鲜科技有限公司的保鲜纸128件,该批产品未售出,产品货值金额15360元,无获利。当事人无照从事经营活动产品货值金额达171960元,共获违法所得5340元。经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网查询,新疆阿克苏市翌绿保鲜科技有限公司不存在,当事人销售该公司名称的保鲜纸为伪造企业名称的产品。

  当事人无照经营葡萄包装用品和销售伪造新疆阿克苏市翌绿保鲜科技有限公司名称保鲜纸的行为,违反《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和《云南省查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第六条“下列行为均属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行为”第(三)项“生产、销售伪造或者冒用企业名称、地址、代号商品的;”的规定,属于无照的违法行为。

  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和《云南省查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有本条例第六条第(一)至第(五)项行为之一的,责令立即停止生产、销售,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全部商品可先行登记保存,消除商品和装潢上的商标标识、标志,没收掺杂、掺假、以假充真的商品和违法所得,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及第二款“对查实确属生产、销售的伪劣商品,尚未售出的,并处同类商品正品货值总金额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三十的罚款;已售出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责令当事人消除商品上企业名称标志;

  二、没收违法所得5340元;

  三、罚款14072元。

  建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建市监罚〔2018〕54号

  当 事 人:建水县康嘉金属制品厂

  负责人: 李泽*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532524MA6KTD4C3N

  经营范围: 炉头、火盖加工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营场所: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建水县南庄镇羊街农场

  建水县康嘉金属制品厂2014年年底建成投厂,共有两个生产车间,生产炉头,2018年4月13日,我局依法对辖区内的特种设备进行检查时,发现位于建水县南庄镇羊街农场四监区的该厂正在组织生产,现场有在用的两台杭州叉车未提供检验报告,涉嫌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在当事人的管理人员在场的情况下执法人员当场下达特种设备监察指令书,责令立即停止使用特种设备,限期2018年4月29前将未经检验的二台特种设备检验合格才能投入使用。2018年4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其进行复查时,当事人仍然在用未经检验的两台特种设备进行生产。

  当事人在生产炉头过程中使用未经检验的杭州叉车特种设备,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款“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之规定,属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行为。

  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第(五)项,使用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责令停止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

  2、罚款10000元。

  建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建市监罚〔2018〕55号

  当事人:建水县禧炉餐厅

  住所:建水县临安镇迎晖路鸿榆新天地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文*

  住址: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宝云街道普珠村委会

  经营范围:正餐服务;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销售。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2524MA6MF8HBXU

  当事人分别于2018年1月21日、2018年4月20日、2018年5月13日,从昆明市官渡区顺兴海味经营部购进无标识“冻去骨牛胸腹肉”12.3公斤,“肥牛肉”27.2公斤,进行加工销售,截至2018年5月15日被我局查获时止,“冻去骨牛胸腹肉”加工销售了1.15公斤,“肥牛肉”加工销售了7.7公斤,销售后共计获得利润382元。

  当事人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十一)项 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属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第(二)项 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82元;

  2、没收违法经营的食品“冻去骨牛胸腹肉”11.15公斤,“肥牛肉”19.5公斤;

  3、罚款人民币3000元整。

  建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建市监罚〔2018〕56号

  当事人:建水县康仔台北涮涮锅小吃店

  类型:个体工商户

  经营者:张建*

  经营场所:建水县临安镇太史巷小桂湖商业城

  经营范围:小吃服务;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销售。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2524MA6MEWJ106

  当事人于2018年5月7日从建水县龙井市场“清清冻品店”购进一件(共计六袋,每袋2公斤),进货金额395元,其中,一袋打开在展示柜里展示,供客人选购消费,其余五袋在冰柜内原封存放。截至2018年5月15日被我局查获时止,鸡翅中未售出,无获利。

  当事人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十一)项 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属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第(二)项 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经营的食品鸡翅中5袋(2kg/袋);

  罚款人民币3000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