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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20240913-200630-3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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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建水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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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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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9-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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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建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第9号)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规定,现将我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下列行政处罚信息予以公示。
2019年2月13日
建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建市监罚〔2018〕47号
当 事 人:吴自*, 男,彝族,56岁,小学文化,
地 址:建水县官厅镇龙潭村委会山花村
当事人在未经登记机关核准,领取营业执照的情况下,从2016年底开始,擅自在建水县官厅镇龙潭村委会山花村71号经营小卖部,2017年6月份开始购进化肥160袋,销售了60袋,购进农膜60卷,售出2卷。截至2018年3月28日被我局查获时,货值金额18000元,获利60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之规定,属于无照经营行为。
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责令停止无照经营的违法行为;
2、没收违法所得600元,罚款1400元(两项合计2000元)。
建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建市监罚(2018)48号
当事人: 建水县利民羊美冰淇淋店
类 型: 个体工商户
经营场所:建水县利民乡水觅街
经营者: 羊*
组成形式: 个人经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532524MA6K8GN50N
经营范围:冰淇淋、冷冻食品销售(以上经营范围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应在取得有关部门的许可后方可经营)
当事人于2018年5月1日从昆明分别购进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鸡脚筋2袋(1kg/袋),购进价12元1袋;鸡腿19支,每支购进价1元;清真鸡腿2包(2.5kg/包),每包购进价30元。上述三项共计货值金额103元。在位于建水县利民乡水觅街的本店销售。截2018年5月13日被我局查获时止,未售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条第一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遵守本法:”第(一)项“食品生产和加工(以下称食品生产),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以下称食品经营)”、第(五)项“食品的贮存和运输;”规定, 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范的食品经营活动之一,其海鲜店作为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场所,存放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鸡脚、鸡翅尖,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十一)项 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属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第(二)项 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经营的无标签食品鸡脚筋2袋(1kg/袋)、鸡腿19支和清真鸡腿2包(2.5kg/包);
2、罚款人民币4000元整。
建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建市监罚〔2018〕49号
当事人: 王福*
住 址: 建水县曲江镇潘家营村90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5325************11
当事人从曲江市场购进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鸡脚2包(1kg/包),购进价15元1包,计货值金额30元。在位于建水县利民乡农贸市场32号摊位进行销售。截至2018年6月5日被我局查获时止,未售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条第一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遵守本法:”第(一)项“食品生产和加工(以下称食品生产),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以下称食品经营)”、第(五)项“食品的贮存和运输;”规定, 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范的食品经营活动之一,其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场所,存放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鸡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十一)项 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属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第(二)项 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经营的食品鸡脚2包(1kg/包);
2、罚款人民币1000元整。
建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建市监罚〔2018〕50号
当事人:建水县利民大桥头百货店
注册号: 92532524MA6L543P9X
类 型: 个体工商户
经营场所:建水县利民乡竹鸡河村大桥头
经营者人: 普和*
经营范围:副食销售。
当事人于2018年4月底从华溪市场购进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鸡脚3包(1kg/包),购进价15元1包;货值金额45元。在位于建水县利民乡竹鸡河大桥头的建水县利民大桥头百货店销售。截至2018年5月13日被我局查获时止,未售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条第一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遵守本法:”第(一)项“食品生产和加工(以下称食品生产),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以下称食品经营)”、第(五)项“食品的贮存和运输;”规定, 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范的食品经营活动之一,其海鲜店作为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场所,存放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鸡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十一)项 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属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第(二)项 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经营的无标签食品鸡脚3包(1kg/包);
2、罚款人民币2000元整。
建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建市监罚〔2018〕第51号
当事人:建水县曲江镇富寿药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2524MA6KFCGH1D,
经营者:张新*
类型:个体工商户,
经营场所:建水县曲江镇新街村委会欣荣路经营范围:中成药、化学药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保健食品、预包装食品、计生用品销售。
本局于2017年9月30日对当事人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经营药品的行为下达《建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建市监药责改[2017]2号),责令其对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12项行为于2017年10月15日前整改完毕。2018年2月7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位于建水县曲江镇新街村委会欣荣路(第一农贸市场对面)的药店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对《建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建市监药责改[2017]2号)的要求未完全改正,仍存在如下违规行为:1、现场未能查询药品采购、验收、销售等相关记录;2非药品万通筋骨贴(婴儿)、柴草油与药品甲紫溶液同陈列于外用药类柜,碘伏、酒精、纱布、好视力抑菌护理液等多种非药品陈列于外用药类柜;3、现场未见开具销售凭证的小票打印机;4、未见药品验收记录;5、员工欧莲莲已进行健康检查,未建立健康档案;6营业场所内,员工未着工作服。
当事人未按《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经营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十六条“(加内容)药品经营企业必须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本法制定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经营药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对药品经营企业是否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认证;对认证合格的,发给认证证书。”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八十条“(加内容)验收药品应当做好验收记录,包括药品的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批准文号、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生产厂商、供货单位、到货数量、到货日期、验收合格数量、验收结果等内容。验收人员应当在验收记录上签署姓名和验收日期。”、第一百三十条“(加内容)在营业场所内,企业工作人员应当穿着整洁、卫生的工作服。”、第一百三十一条“(加内容)企业应当对直接接触药品岗位的人员进行岗前及年度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患有传染病或者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的疾病的,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第一百三十九条“(加内容)企业应当建立药品采购、验收、销售、陈列检查、温湿度监测、不合格药品处理等相关记录,做到真实、完整、准确、有效和可追溯。”、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项“(加内容)药品的陈列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按剂型、用途以及储存要求分类陈列,并设置醒目标志,类别标签字迹清晰、放置准确。” 、第一百六十八条“(加内容) 企业销售药品应当开具销售凭证,内容包括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数量、价格、批号、规格等,并做好销售记录。”的规定,属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经营药品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八条“(加内容)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未按照规定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的资格”、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责令停业整顿;
2、罚款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