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20240913-200621-099
-
发布机构建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发布日期2019-11-13
-
时效性有效
建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第26号)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规定,现将我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下列行政处罚信息予以公示。
建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1月13日
建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建市监罚〔2019〕66号
当事人:红河天第绿色产业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24217995870N
住所:云南省红河州建水县临安镇零公里(轻工业加工园区)
法定代表人:谭燕滨
联系地址:建水县临安镇零公里(轻工业加工园区)
2019年4月24日我局接到信件投诉,执法人员于2019年4月26日依法对位于建水县临安镇零公里外(轻工业加工园区)的红河天第绿色产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在成品库中存放有产品标签上标识为“发现在成品库中存放有标识为“品名:红豆薏仁米昔,配料:红豆、薏米、冰糖,产品规格:300克(30克×10条),保质期:18个月,生产日期:20190407,产品标准号:Q/HTD 0002S,食品生产许可证号:SC11653252439014,生产商:红河天第绿色产业有限公司”的食品10盒,标识为“品名:哈尼梯田红米米昔,配料:梯田红米、糯米、紫米、糙米、冰糖,产品规格:300克(30克×10条),保质期:18个月,生产日期:20190410,产品标准号:Q/HTD 0002S,食品生产许可证号:SC11653252439014,生产商:红河天第绿色产业有限公司”的食品25盒,未使用包装盒7184个,该食品标签标明的产品标准号“Q/HTD 0002S”与实际执行产品标准不一致。当事人的行为涉嫌生产包装标签中产品标准号标明错误的食品。执法人员于2019年4月26日报经局领导批准立案查处。2019年6月10日通知法定代表人谭燕滨进行询问,制作询问笔录1份、提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1份,《检验报告》原件1份,《销售出库明细》原件1份,《生产加工记录表》复印件4份。
经查实:当事人分别于2019年4月7日、2019年4月11日生产食品标签上产品标准代号标明错误“红豆薏米米昔”共55盒,已销售11盒;2019年3月25日、2019年4月10日生产食品标签上产品标准代号标明错误的“哈尼梯田红米米昔”共50盒,已销售3盒。以上两种食品销售价均为29.9元/盒,成本价18元/盒,产品共计货值金额3139.5元,违法所得166.6元。
2019年6月17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建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建市监食告[2019]66号),将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理由及其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生产标签上产品标准号标明错误的食品,其生产经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第(九)项“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的规定。属生产标签上产品标准代号标明错误食品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积极召回已销售食品,主动消除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第(二)项“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和《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按照处罚与教相结合的原则进行处罚。按照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生产的红豆薏仁米昔44盒,哈尼梯田红米米昔47盒,未使用包装盒7184个;
2、没收违法所得166.6元;
3、罚款人民币5000元。
2019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