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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食品药品监管
  • 索引号
    jsxscjgj/2025-00000
  • 发布机构
    建水县市场监管局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4-07-02
  • 时效性
    有效

建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2024年第2号)

2024年2月22日、23日,我局接到两名投诉者通过全国12315平台投诉称,其于2月20日在抖音店铺“云南乡当馋土货店”分别购买了3袋云南建水米线,订单号:6927144948090607001、6927162934667842777,收货后检查涉案产品外包装发现并没有标注该食品的营养成分表和生产厂商地址和联系方式。两名投诉者通过附件提供的米线外包装标签照片显示生产商为建水县德胜食品加工厂,外包装无营养成分表、生产者地址和联系方式等信息,具体详见《投诉单》(编号:1532524002024022243003211、1532524002024022344285957)。2024年3月7日,执法人员对建水县德胜食品加工厂进行核查,未见有待销售的成品米线。当事人涉嫌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2024年3月13日,本局决定立案调查,围绕当事人涉嫌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违法事实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违法事实。2024年5月6日,本案调查结束。

经查,2024年2月20日,当事人向建水县乡当馋土特产店销售了600袋大米线(500g/袋,销售价2.4元/袋)、200袋小米线(250g/袋,销售价1.2元/袋),其中有6袋大米线外包装标签未标明营养成分表、生产者地址和联系方式,涉案产品计货值金额14.4元,违法所得14.4元。

2024年5月21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云市监红建罚告〔2024〕57号),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二)成分或者配料表;(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的规定,属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应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食品、并给予当事人罚款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行政处罚。

本案涉案产品货值金额小,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程度较小,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主观过错以及公平公正方面。参照《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版)》七、《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序号7之裁量基准第一项(从轻)“1.没收违法所得;2.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3.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1.8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倍以上6.5倍以下罚款。”的规定,应给予当事人从轻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按照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过罚相当的原则,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14.4元;

2.罚款5000元。

罚没款共计5014.4元。

建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