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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8/2023-01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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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建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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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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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3-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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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2022年减税降费38条丨㉟ 阶段性实施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
享受主体
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农副食品加工业、纺织业、纺织服装、服饰业、造纸和纸制品业、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医药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橡胶和塑料制品业、通用设备制造业、汽车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社会工作、广播电视电影和录音制作业、文化艺术业、体育、娱乐业,依法参加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符合条件的单位。
优惠内容
缓缴扩围行业所属困难企业,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保费单位缴费部分。其中,养老保险费缓缴实施期限为2022年5月至2022年12月,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缓缴实施期限不超过1年。
已办理企业养老保险费缓缴手续的5个特困行业企业可于期满后延续申请缓缴至2022年12月。
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所有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保费单位缴费部分,缓缴实施期限到2022年12月。
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参照执行。上述参保单位中,已缴纳所属期为2022年5月费款的,可从6月申请缓缴。
政策执行期
养老保险缓缴实施期限为2022年5月至2022年12月
工伤、失业保险缓缴实施期限为2022年5月至2023年4月
政策依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4部门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发改财金〔2022〕271号)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14部门印发关于落实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云发改财金〔2022〕226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意见》(云政发〔2022〕32号)
《云南省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扩围延期实施办法》(云人社发〔2022〕22号)
办理方式
企业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由其审核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