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事业性收费
-
索引号jsxzrzyj/2026-00008
-
发布机构建水县自然资源局
-
文号
-
发布日期2026-01-08
-
时效性有效
建水县自然资源局综合性涉企收费目录清单
附件1
建水县自然资源局综合性涉企收费目录清单
| 序号 | 部门名称 | 收费单位名称 | 单位性质 | 收费项目 | 收费性质 | 服务内容或涉及事项 | 收费标准 | 标准制定方式及部门 | 政策依据 | 备注 |
| 1 | 建水县自然资源局 | 本级 | 政府部门 | 不动产登记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住宅类不动产登记;车库车位不动产登记 | 住宅类不动产登记80元/件 | 政府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文件 | 含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工本费 |
| 2 | 建水县自然资源局 | 本级 | 政府部门 | 不动产登记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非住宅类不动产登记 | 非住宅类不动产登记,550元/件 | 政府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 含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工本费 |
| 3 | 建水县自然资源局 | 本级 | 政府部门 | 不动产登记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 | 10元/本 | 政府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文件 | |
| 4 | 建水县自然资源局 | 本级 | 政府部门 | 不动产登记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不动产异议登记的;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减半收取的住宅类登记费产登记。 | 40元/件 | 政府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文件 | 含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工本费 |
| 5 | 建水县自然资源局 | 本级 | 政府部门 | 不动产登记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不动产异议登记的;2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减半收取的非住宅类登记费。 | 275元/件 | 政府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文件 | 含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工本费 |
| 6 | 建水县自然资源局 | 本级 | 政府部门 | 不动产登记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1、单独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2、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所有权登记;3、夫妻间不动产权利人变更,申请登记;4、因不动产权属证书丢失、损坏等原因申请补发、换发证书。 | 10元/件 | 政府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文件 | |
| 7 | 建水县自然资源局 | 本级 | 政府部门 | 土地闲置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依据《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按照规定缴纳土地闲置费。 | 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百分之二十征缴 | 政府制定:国土资源部 |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 | |
| 8 | 建水县自然资源局 | 本级 | 政府部门 | 耕地开垦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补充耕地办理 | 水田:10500元/亩;旱地:9000元/亩 | 政府制定:云南省物价局;云南省财政厅 | 《云南省物价局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云价综合〔2011〕18号 | |
| 9 | 建水县自然资源局 | 本级 | 政府部门 |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 政府性基金 | 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 单位建房65元/m2建筑面积,个人建房50元/m2建筑面积,临时建筑25元/m2建筑面积。 | 政府制定: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财政厅;建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财政厅关于批准部分城市继续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云发改价格〔2005〕469号)、《建水县关于适当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建建设发〔2008〕56号) |
长者模式
无障碍浏览



首页
新闻资讯
政府信息公开
政务服务
政民互动
古城建水
专题专栏


滇公网安备 5325240200100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