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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
  • 索引号
    jsxlcj/2024-00000
  • 发布机构
    建水县林草局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4-11-12
  • 时效性
    有效

建水县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委托建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三大队行使2024年度林业草原行政处罚权的通知

建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三大队:

根据建水县委办公室、建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于2024年7月24日印发《建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建室字〔2024〕19号)文件精神,“执法三大队受建水县林业和草原局委托,以建水县林业和草原局的名义依法行使各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赋予林业和草原领域的行政执法权”。经审查,你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受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资格条件。为加强我县森林、草原资源管理,及时依法查处涉林涉草违法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规定,现就委托你队行使林业草原行政处罚权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委托执法的区域、期限和权限

(一)区域

建水县行政区域范围内。

(二)期限

2024年8月15日至2025年8月14日。

(三)权限

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等涉及林业和草原法律、法规,在委托执法区域内,对涉及林业和草原的违法案件、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违反野生植物保护管理法规案件等类型案件,以及县林草局交办的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行使林草行政处罚权;以委托单位名义实施行政处罚,委托权不得转委托,委托权仅在委托期限内有效。

二、有关要求

(一)委托实施的行政处罚仅在委托的区域、期限和权限内有效,你队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否则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你队承担。

(二)你队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办理的行政处罚案件按照法定程序报经我局审查批准后,以我局名义作出处罚决定,你队在规定期限内对处罚信息予以公示。

(三)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不得以罚代刑、不得违法处罚。对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但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及时立案查处。

(四)在委托行使行政处罚权期间,你队应定期、不定期向我局报告执法工作情况,自觉接受我局的监督检查。如出现滥用职权或不能正当履行职权的,我局将收回委托执法权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五)你队本年度委托行使林业草原行政处罚权工作总结等相关材料应在2025年8月13日前报我局审批。


附件:建水县林业草原行政处罚委托书(建林罚委字〔2024〕01号)



建水县林业和草原局

2024年8月15日



建水县林业和草原局行政处罚委托书建林罚委字﹝2024﹞0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特委托你单位:

(1)受委托组织:建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三大队

(2)受委托范围及权限: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等涉及林业和草原法律、法规,在委托执法区域内,对涉及林业和草原的违法案件、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违反野生植物保护管理法规案件等类型案件,以及县林草局交办的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行使林草行政处罚权;以委托单位名义实施行政处罚,委托权不得转委托,委托权仅在委托期限内有效。

(3)受委托执法区域:建水县行政区域范围内。

(4)受委托期限:2024年8月15日至2025年8月14日。

委托行政机关:建水县林业和草原局

法定代表人:谭覃



2024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