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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
  • 索引号
    000014348/2021-01536
  • 发布机构
    建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1-05-06
  • 时效性
    有效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红建环罚字〔2021〕9号)

  建水县利彦锋石业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24086365560F 

  法定代表:李成云 

  地址:建水县曲江镇东山石岗坡 

  2021年2月5日,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红河州生态环境执法检查组到建水县曲江镇东山石岗坡对建水县利彦锋石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你公司红石岩采石场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未完成,于2019年1月投入生产使用至今。 

  2.你公司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进行贮存、堆放废机油,厂区空旷处堆有废机油桶及少量废机油,地面有遗撒的废机油痕迹,危废暂存间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3、你公司未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以上事实,有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红河州生态环境执法检查组行政执法人员2021年2月5日出具的《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红河州生态环境执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红河州生态环境执法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照片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规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第七条“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生产、贮存、经营、使用、运输危险物品的企业事业单位,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编制环境应急预案”的规定。 

  依照《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于2021年4月7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进行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权利。《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红建环罚告字〔2021〕9号)及《送达回证》于2021年4月7日送达你公司,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未提出听证申请。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第一项“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第三十八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有第三项“未按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 

  经本局案审委员会研究,你公司未严格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相关条款的规定。依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及《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有关规定,本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决定: 

  1.针对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未完成的违法行为罚款贰拾万元; 

  2.针对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违法行为罚款壹拾万元; 

  3.针对未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违法行为罚款壹万元; 

  合计罚款人民币叁拾壹万元(31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建水县财政局 

  账号(预算级次):240706000004278001(州级) 

  开户银行(收款国库):国家金库建水县支库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红河州人民政府或者云南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蒙自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尚云 联系电话:0873—7617829 邮编:654399   

  地址: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建水分局(县政府4楼) 

   

   

  2021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