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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8/2023-027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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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建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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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红建环罚字〔2023〕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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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3-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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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建水福金废旧物资再生利用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建水福金废旧物资再生利用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24MA6NHXE6XJ
公民身份号码: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邹福金
地址:建水县南庄镇羊街新兴工业园区
2023年7月19日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到建水县南庄镇羊街新兴工业园区对建水县福金废旧物资再生利用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你(以下简称: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3年7月19日02:10分至02:45分,将絮凝沉淀池废水(废水收集池)、气浮机废水抽排至厂区雨水沟,混合的生产废水经厂区雨水沟外排至外环境,2023年7月19日04:10分建水县生态环境监测站取样人员对你公司絮凝沉淀池(废水收集池)、气浮机及雨水排口的遗留废水进行取样送云南科源生态环境监测有限公司进行检测,2023年7月21日云南科源生态环境监测有限公司出具检测报告,检测报告显示你公司厂区外排口色度20mg/L、氨氮为21.4mg/L,化学需氧量65mg/L、总磷1.97mg/L,悬浮物216mg/L,对照《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1直接排放限值标准。你公司厂区外排口氨氮浓度超过标准(8.0mg/L)的1.68倍,化学需氧量浓度超过标准60mg/L的0.08倍,总磷浓度超过标准(1.0mg/L)的0.97倍,悬浮物浓度超过标准(30mg/L)的6.2倍。
以上事实,有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2023年7月19日出具的《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2023年7月21日云南科源生态环境监测有限公司出具的KYJC2023[071903]号《监测报告》、2023年7月25日及2023年7月27日出具的《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12月7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红建环罚告字〔2023〕05号)及《送达回证》于2023年12月8日送达你公司,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的规定。你公司未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规定,不正常运行水污染治理设施,超标排放水污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的有关规定,你公司直排废水排放去向为余粮河最后进入泸江河(III类水体),裁量等级为3;你公司直排废水为一般工业废水,裁量等级为3;排放超标状况为超标50%以上不足100%,裁量等级为3;违法情形为利用其他方式直接排放,裁量等级为5;废水日排放量10吨,裁量等级为2;项目环境管理情况为有环评有验收,裁量等级为1。根据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你公司环境违法行为为两年内第一次:裁量等级为1;属于县级行政区域内/未造成社会影响:裁量等级为1。根据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你公司立即进行了改正:裁量等级为-2;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2;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恢复原状,消除环境影响:裁量等级为-2。鉴于你公司积极开展生态损害赔偿工作并与生态环境部门签订生态损害赔偿协议,开展生态损害修复工作,根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环法规〔2022〕31号)第十一条“赔偿义务人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相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依法将其作为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理的情节”的规定,本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针对你公司不正常运行水污染治理设施,超标排放水污染的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建水县财政局
账号(预算级次):240706000004278001(州级)
开户银行(收款国库):国家金库建水县支库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红河州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石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尚云 联系电话:0873—7617829 邮编:654399
地址: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建水分局(县人大3楼)
2023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