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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安全生产信息公开
  • 索引号
    jsxzrzyj/2025-00343
  • 发布机构
    建水县自然资源局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5-11-19
  • 时效性
    有效

建水县安全生产典型执法案例(2025年)

为充分发挥典型执法案例的警示作用,坚持执法与教育相结合,现精选并公布2起安全生产领域典型执法案例。旨在以案释法、以案为鉴,督促企业依法依规经营,全面压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案例一:建水县应急管理局对建水某科技有限公司未对有限空间进行辨识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

2025年5月22日,建水县应急管理局对建水某科技有限公司开展检查,发现该企业未对存有一氧化碳中毒风险的脱硫塔进行有限空间辨识,建水县应急管理局依法进行立案调查。

【处理结果】

经调查,建水某科技有限公司行为违反了《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规定。对建水某科技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22000元(贰万贰仟元整),对建水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罚款人民币2000元(贰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建水作为全国轻工行业有限空间专家指导服务的重点县之一,举一反三,督促企业落实好《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参照工贸行业有限空间参考目录,精准辨识和管理存在有硫化氢、一氧化碳等有毒有害气体的有限空间,严格有限空间“先通风、后检测、再作业”的作业规范和作业审批、监护制度,是防范工贸行业群死群伤事故重要举措之一。通过本案查处倒逼工贸企业认识有限空间安全风险,促使企业主要负责人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强化安全生产管理,教育和提升企业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重大事故隐患整治能力,警示企业及其负责人必须高度重视有限空间等潜在安全风险,切实履行风险辨识与管控的法定义务,杜绝“重生产、轻安全”的麻痹思想。

该案例直击工贸企业在安全管理中“重现场隐患、轻制度管理”的共性问题,推动企业从安全管理制度机制着手,从顶层设计上优化和提升自身风险管控能力,推动企业逐步从他律向自律转变。

案例二:建水县应急管理局对建水县某百货超市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

2025年1月8日,建水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开展烟花爆竹打非治违专项行动过程中,在建水县某百货超市内查获一批违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经调查认定,建水县某百货超市经营者李某某,在未取得《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24年12月20日从他人手中购买不符合《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5.1.1之规定的,无流向标识的烟花爆竹制品,存放于建水县某百货超市用于春节期间售卖,被查获时,超市内存放烟花爆竹共计23件108盘54封。因在销售烟花爆竹过程中,无法确定具体销售的数量、金额和时间,无销售台账和记录,无相关证据证实,无法认定违法所得。上述行为,建水县某百货超市经营者李某某已构成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

【处理结果】

建水县某百货超市经营者李某某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根据《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189项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的裁量阶次:A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1万元以下的,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决定没收烟花爆竹共计23件108盘54封,并给予人民币20000元(贰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国家对烟花爆竹行业实行许可制度管理,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制品。建水县实行专店经营,所有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店均按照《烟花爆竹零售店基本安全规范》严格进行安全条件确认和布点,而一些不法商贩,在利益驱使下,未经许可、许可证逾期、超许可范围经营烟花爆竹制品,往往隐藏售卖、与易燃物品混存混藏、处于人员密集场所等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安全风险,一旦失控可能造成极大人员伤亡,经营烟花爆竹的“小事”酿成“大祸”。

通过本案查处,警示群众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制品属于违法行为,告诫全县烟花爆竹零售行业,严守安全底线、依法合规经营。同时,展现了应急管理部门精准执法、严厉打击非法经营行为的决心,推动形成“政府监管、企业负责、社会监督”的烟花爆竹安全共治格局,有效防范安全事故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