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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jsxyjj/2024-00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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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建水县应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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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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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4-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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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2024年建水县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领域典型执法案例
为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以案普法、以案释法,切实发挥安全生产典型执法案例警示教育作用,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引导企业依法经营、自觉守法。在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领域执法案例中,精选出3件典型执法案例,予以公布如下:
案例一、建水县杨某某未经许可储存经营危险化学品案
2023年 12月20日建水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到杨某某仓库进行核查,发现仓库里存放着2只空的白色塑料吨桶(1M*1M*1M)、分装工具及50Kg空的白色塑料桶。通过对杨某某进行笔录询问,杨某某交待:本人无《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自2023年3月16日起开始从某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分批次共购进了30多吨甲醇燃料,销售给某私房菜等餐馆饭店从中赚取差价。2023年12月25日,建水县应急管理局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杨某某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自2023年3月16日起从建水县某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分批次共购进了65.764吨甲醇燃料,销售给某私房菜等餐馆饭店从中赚取差价,其销售收入达22万元左右,涉嫌构成未经许可经营危险化学品违法行为。
杨某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之规定,已涉嫌非法经营罪。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一条第十二项之规定,案件以涉嫌非法经营罪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案例二、建水县杨某未经许可储存经营危险化学品案
2023年12月20日,建水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中发现,杨某从建水某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购入大量危险化学品甲醇,后分销到建水县内的餐饮店作为燃料使用。2023年12月25日,建水县应急管理局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杨某以每公斤2.8元的价格分别于2023年6月1日从建水某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购入4992公斤甲醇,7月18 日购入5104公斤甲醇,10月26日购入5098公斤甲醇,再以每公斤3.2元的价格分销到建水县内的餐饮店,从2023年6月1日以来,其销售金额达五万余元。杨某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前提下经营危险化学品,涉嫌构成未经许可经营危险化学品违法行为。
杨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之规定,已涉嫌非法经营罪。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一条第十二项之规定,案件以涉嫌非法经营罪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案例三、建水县杨某某涉嫌未经许可储存经营危险化学品案
2023年12月20日,建水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杨某某厂房进行检查时,发现其厂房内放有多只1000L容量的塑料桶和25KG容量的塑料桶,并在检查中发现一桶轻质白油及一桶甲醇,经向杨兴建询问了解,其从某新能源有限公司购买甲醇并卖到自己联系的餐饮店内,存在未经许可经营危险化学品的违法行为,2023年12月20日,建水县应急管理局对杨兴建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经调查,杨某某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租用建水县某公司旁一厂房,多次向某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购买甲醇进行贩卖。2023年4月9日至2023年12月1日共计购买甲醇33.139吨,合计98185元,后以25KG塑料桶一桶90至100元的、或平均每公斤3.5元的价格将甲醇贩卖给自己联系的餐饮店,个人非法经营数额达人民币10万元以上。
杨某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之规定,已涉嫌非法经营罪。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一条第十二项之规定,案件以涉嫌非法经营罪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