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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20240919-181541-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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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建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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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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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3-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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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建水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2023年度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包保)责任制的公告
按照《云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明确非煤矿山安全监管职责分工的通知》(云安办﹝2023﹞27号)、《红河州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转发< 云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明确非煤矿山安全监管职责分工的通知>的通知》要求,为进一步明确非煤矿山监管责任,消除监管盲区,制定本制度。包保责任人每年动态更新调整一次,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现将有关情况公示如下。(在下一年公示前,相关责任人发生调整变动,由接替人承担此职责。)
一、非煤矿山安全监管职责分工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对持有合法有效采矿许可证的生产、基建非煤矿山进行安全监管;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对已关闭非煤矿山和采矿许可证不在有效期内的非煤矿山,以及无采矿许可证私挖滥采等非法采矿活动进行打击。
二、县级责任领导包保职责
1.每半年至少调研一次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工作要求,协调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
2.督促相关部门指导企业认真开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消除事故隐患,确保安全生产;
3.督促相关部门开展安全监管和执法检查,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定期组织开展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检查、巡查;
4.督促相关部门强化应急准备,积极开展应急救援,妥善处置非煤矿山突发事件。
三、监管部门责任领导包保职责
1.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上级党委、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2.每季度至少一次对监管(包保)矿山开展巡查检查,加强汛期、国庆等重要时段的巡查检查;
3.根据政府领导包保责任人的工作安排,负有安全监管责任的部门组织开展监管检查、安全执法,确保上级监管工作要求落到实处;
4.按照县人民政府决定,对非煤矿山重大安全隐患实行挂牌督办,指导和督促企业及时消除隐患;
5.指导企业积极开展应急救援,妥善处置非煤矿山突发事件。
四、乡镇责任领导包保职责
1.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上级党委、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2.每月至少一次对包保矿山开展巡查检查,加强汛期、国庆等重要时段的巡查检查;
3.对矿山企业重大安全风险和重大事故隐患进行分析研判,落实管控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4.督促检查矿山企业依法组织生产、建设;发现矿山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对于不属于本单位职能职责查处的违法违规(疑似)行为,及时将线索移送相应单位。
5.检查指导矿山企业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压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
6.认真落实省、州、县安排的有关矿山安全生产的其他工作。
五、企业主要负责人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党委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2.严格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赋予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的责任,承担防范化解安全风险第一责任人责任,对防范化解非煤矿山安全风险工作全面负责;
3.负责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落实非煤矿山一岗双责管理责任,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和“双重预防机制”融合创建;
4.组织开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消除事故隐患,确保安全生产;
5.及时启动本企业应急救援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积极开展应急救援并妥善处置矿山突发事件。
附件:2023年度红河州建水县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包保责任清单
建水县安全生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3年5月31日
附件【2023年度红河州建水县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包保)责任清单.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