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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20240919-181534-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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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建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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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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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3-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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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建水县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举报制度
为加强在建水利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水利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建水县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等法规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制度。
一、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建水县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设立安全生产举报电话和电子信箱,为举报单位和个人提供便利条件。
受理单位:云南省红河州建水县水务局
通讯地址:云南省红河州建水县仁和路30号
举报电话:(0873)7807306电子信箱:swj51343@163.com
邮编:654399
二、举报案件的受理
1.举报单位或个人以书信、电话、电报、口头或委托他人转告等方式,无论实名、匿名、对水利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等进行举报的均应受理。
2.受理口头举报,应当将举报情况写成笔录,经举报人确认后,由举报人签名盖章。
3.受理电话举报,应当细心接听,询问清楚,如实记录。
4.受理口头举报或电话举报,如需录音,须征得举报人同意。
5.实名举报,经初步审查认为内容不清,可以请举报人补充情况。受理单位应尊重举报人的权力并给予保密。
三、举报案件的处理
1.举报案件受理后,对重大举报案件和情况特殊的案件应及时办理,一般举报案件在10日内办理完毕;对上级领导特批的举报案件,应在要求的时限内完成并上报结果。
2.举报案件的处理程序
(1)接到安全生产举报案件时,应先进行书面登记,填写《水利安全生产隐患举报受理登记表》或《水利安全生产违法举报受理登记表》
(2)对举报情况进行核实,核实举报情况基本属实后,上报局领导批示;凡属情节严重,案情特别重大的水利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重大事故隐患举报案件,应立即将有关材料报上级有关部门。
(3)经初查核实属于安全事故隐患,应立即向存在安全隐患单位发出隐患整改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整改,并进行复查;属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应予立案进行调查处理;属于其他负有安全生产职责的部门管理的举报案件,以水利安全生产函的形式,书面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4)对举报案件处理结果,必须经过局领导审核;凡发现查处事实证据不足或处理不当的,应及时通知经办人员补充调查或另行提出处理意见,在规定时限内办结。处理结果应回复举报单位或个人。对上级交办的举报案件,自收到案件之日起30日内办结,并将结果上报交办部门;因案件复杂等原因需要延长上报时间,必须以书面形式报上级有关部门批准延长。
四、举报案件的归档
1.办结的水利安全生产举报案件材料,要根据档案管理一事一档单独立案归档,有专人负责保管;案卷归档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增加、抽取、涂改和销毁案卷材料。未经局领导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阅案卷。
2.必须严格遵守保密规定,要认真履行职责,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利。
3.为了维护水利安全生产违法案件举报工作的严肃性,对个别举报人无中生有,恶意捏造水利安全生产违法情况进行举报,试图利用水利安全生产来达到某种目的的,或者以水利安全生产举报的名义故意干扰水利安全生产正常工作的,经办部门和人员要明辨是非,做好说明教育工作,情节严重的,要依法处理。
附件:水利工程安全生产违法案件举报受理登记表、水利工程安全生产隐患举报受理登记表
附件【水利工程安全生产违法案件举报受理登记表、水利工程安全生产隐患举报受理登记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