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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自然资源政务公开
  • 索引号
    jsxzrzyj/2025-00004
  • 发布机构
    建水县自然资源局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5-01-06
  • 时效性
    有效

建水县自然资源局行政执法主体、权限、依据、程序等信息公示

为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确保公开、公平、公正执法,把本部门行政执法活动纳入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的轨道,特公示以下内容。

一、行政执法主体

执法单位:建水县自然资源局

地 址:建水县临安镇仁和路27号

电 话:0783-7707107

二、行政执法权限

(一)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湿地、水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拟订自然资源、国土空间规划和城乡规划及测绘等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二)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制定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的实施办法和措施,落实统一规范的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制度;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监测;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监督管理和信息发布。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工作。

(三)负责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制定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建立健全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负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资料收集、整理、共享、汇交管理等;指导监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

(四)负责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工作。建立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负责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核算;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拟订考核标准;制定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政策,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责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管理,依法收缴有关资产收益。

(五)负责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组织拟订自然资源发展规划,制定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地方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承担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工作,开展自然资源利用评价考核,指导节约集约利用;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组织研究自然资源管理涉及宏观调控、区域协调和城乡统筹的政策措施。

(六)负责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推进主体功能区制度,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和有关专项规划;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组织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建立健全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组织拟订并实施土地等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负责土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工作;负责土地征收征用管理。

(七)承担全县城乡规划管理责任。组织编制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设项目规划审批及批后管理工作;承担县城乡规划委员会日常工作。

(八)负责统筹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牵头组织编制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并实施有关生态修复重大工程;负责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牵头建立和实施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制定合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的政策措施,提出重大备选项目。

(九)负责组织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牵头拟订并实施耕地保护政策,负责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保护;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完善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

(十)负责管理地质勘查行业和地质工作。编制地质勘查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按照权限管理有关地质勘查项目;组织实施矿产资源勘查、县级重大地质矿产勘查专项;负责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负责古生物化石的监督管理。

(十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有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

(十二)负责矿产资源管理工作。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及压覆矿产资源审批。按照权限负责矿业权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调控及有关管理工作;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

(十三)负责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基础测绘和测绘行业管理;负责测绘资质资格与信用管理,监督管理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场秩序;负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管理;负责测量标志保护。

(十四)推动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发展,开展对外合作与交流。制定并实施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创新发展和人才培养规划、计划;组织制定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科技工程及创新能力建设,推进自然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开展对外合作与交流有关工作。

(十五)根据县委、县政府授权,对乡镇人民政府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县委和县政府关于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的重大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及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督查;承办上级交办督办的自然资源重大违法案件;查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重大违法案件;指导乡镇自然资源有关行政执法工作。

(十六)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三、执法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云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云南省测绘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云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法律法规。

四、执法程序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依法开展执法工作。

办理程序:

(一)受理(核查)。凡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上级交办、主动交代等违反自然资源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线索进行核查并形成核查报告。

(二)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需要给予自然资源行政处罚的,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对认为不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不予立案。

(三)调查取证。行政执法人员全面、公正、客观地收集调取各种证据,制作现场勘验笔录及询问笔录,对案件进行分析并形成案件调查报告。

(四)审理审核。对行政处罚案件进行法制审核出具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意见,对情节复杂、重大违法案件进行集体讨论制作集体讨论记录。

(五)处罚决定。送达文书,告知当事人在收到处罚告知5个工作日内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听证,制作举行听证通知,制作听证笔录;当事人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

(六)执行与结案。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结案、立卷归档。

办理时限:自立案之日起90日

承办机构:建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二大队

审批机构:建水县自然资源局

监督电话:0783-7707107

办公时间:法定工作日

办公地址:建水县临安镇仁和路2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