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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20240919-202300-9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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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建水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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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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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0-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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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建水县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目录
1 总则………………………………………………………5
1.1 编制目的………………………………………………5
1.2 编制依据………………………………………………5
1.3 工作原则………………………………………………5
1.3.1 预防为主 以人为本……………………………… 5
1.3.2 统一领导 分工负责……………………………… 5
1.3.3 分级管理 属地原则……………………………… 6
1.3.4 因地制宜 防治结合……………………………… 6
1.3.5 科学调度全力救援…………………………………6
1.4 地质灾害概念及类型…………………………………6
1.5 地质灾害分级…………………………………………6
1.5.1 地质灾害险情………………………………………7
1.5.2 地质灾害灾情………………………………………7
1.6 适用范围………………………………………………8
2 组织体系和职责任务……………………………………8
2.1 组织体系………………………………………………8
2.1.1 决策领导机构………………………………………8
2.1.2 日常管理机构………………………………………9
2.2 技术支持和咨询机构…………………………………10
2.3 现场应急指挥机构……………………………………10
3 信息分析和报送…………………………………………11
3.1 信息调查………………………………………………11
3.2 信息收集………………………………………………11
3.3 信息分析预测…………………………………………11
3.4 信息的报送和共享……………………………………11
4 预防预警机制……………………………………………11
4.1 预防预报预警信息……………………………………12
4.1.1 监测预警预报体系建设……………………………12
4.1.2 信息收集与分析……………………………………12
4.2 预防预警行动…………………………………………12
4.2.1 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12
4.2.2 地质灾害险情巡查…………………………………12
4.2.3 发放“地质灾害防灾工作明白卡和防灾避险明白卡”…13
4.2.4 建立地质灾害预警预报制度………………………13
4.3 地质灾害速报制度……………………………………14
4.3.1 速报程序与时限要求………………………………14
4.3.2 速报内容……………………………………………14
5 应急响应…………………………………………………14
5.1 分级负责………………………………………………14
5.1.1 特大型(I级)…………………………………… 15
5.1.2 大型(Ⅱ级)……………………………………15
5.1.3 中型(Ⅲ级)……………………………………15
5.1.4 小型(Ⅳ级)……………………………………15
5.2 应急响应开始………………………………………16
5.3 应急保障……………………………………………16
5.3.1 应急队伍、资金、物资、装备保障……………16
5.3.2 通讯与信息传递…………………………………16
5.3.3 应急技术保障……………………………………16
5.3.4 宣传、培训与演练………………………………17
5.3.5 抢险救灾程序……………………………………17
5.4 应急响应结束………………………………………17
5.5 后期处置……………………………………………17
6 部门职责………………………………………………18
6.1 办公室………………………………………………18
6.2 紧急抢险救灾组……………………………………18
6.3 应急调查、监测和治理组…………………………19
6.4 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组……………………………19
6.5 治安、交通和通讯组………………………………19
6.6 人员疏散安置和救灾救济组………………………10
6.7 社会动员组…………………………………………20
6.8 信息整理组…………………………………………20
6.9 物质和资金保障组…………………………………21
6.10 生活保障组………………………………………21
6.11 新闻报道组………………………………………21
6.12 涉外工作组………………………………………21
7 应急保障组 …………………………………………22
7.1 资金保障 …………………………………………22
7.2 应急技术保障 ……………………………………22
7.3 宣传与培训以及技术演练 ………………………22
8 责任与奖惩 …………………………………………22
8.1 奖励 ………………………………………………22
8.2 责任追究 …………………………………………23
9 附则 …………………………………………………23
建水县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高效有序地做好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避免或最大限度地减轻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及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云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云南省地质灾害处置规定》、《红河州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等政策法规,制定本预案。
1.3 工作原则
1.3.1 预防为主,以人为本。
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按照“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要求,认真贯彻落实“以预防滑坡泥石流为主,以预防预报为主,以灾前避让为主”的方针,坚持群众利益无小事的原则,建立健全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制度,落实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各项预防措施。
1.3.2 统一领导,分工负责。
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由县人民政府统一指挥,各乡镇、县属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
1.3.3 分级管理,属地为主。
坚持分级管理和条块结合,建立健全分级管理的工作机制和运行机制,构建县、乡镇、村委会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1.3.4 因地制宜防治结合
地质灾害防治遵循“防治结合、群专结合、单项治理与综合治理结合、重点建设规划与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相结合”的原则,依靠科学,结合实际,综合整治,讲求实效。
1.3.5 科学调度全力救援
发现或发生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后,根据险情和灾情的标准和级别,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组织力量迅速到位,采取有效措施,全力组织抢险救灾,最大限度地避免或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社会影响,全力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1.4 地质灾害概念及类型
本预案所称地质灾害是指自然因素或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根据地质灾害的发生、发展和成灾情况,分为地质灾害险情和地质灾害灾情。
1.5 地质灾害分级
按照地质灾害可能或已经造成的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将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划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四个等级。
1.5.1 地质灾害险情
(1)特大型(I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为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
(2)大型(Ⅱ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为大型地质灾害险情。
(3)中型(Ⅲ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型地质灾害险情。
(4)小型(Ⅳ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下的为小型地质灾害险情。
1.5.2 地质灾害灾情
(1)特大型(Ⅰ级)
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为特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2)大型(Ⅱ级)
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为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3)中型(Ⅲ级)
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为中型地质灾害灾情。
(4)小型(Ⅳ级)
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为小型地质灾害灾情。
1.6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处置建水县行政区域内因自然因素或人为工程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地质灾害,以及发生在本县区域以外,但对我县可能造成影响的地质灾害。
2 组织体系和职责任务
2.1 组织体系
组织体系由决策领导机构、日常管理机构、技术咨询机构、 应急救援机构和应急指挥机构组成。
2.1.1 决策领导机构
县人民政府成立“建水县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统一领导和协调指挥全县地质灾害日常防治和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自然资源工作的副县长担任,副组长由县政府办公室联系自然资源工作的副主任和自然资源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县自然资源局、发展和改革局、工信局、财政局、民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局、水务局、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林业和草原局、教育体育局、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建水分局、建水县融媒体中心、气象局、建水县文化和旅游局、应急管理局、卫生健康局、地震局、公安局等20部门主要领导组成。
2.1.2 日常管理机构
日常管理机构“建水县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
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省、州领导机构和县应急委的决定;负责全县地质灾害的监测、预测、预警工作;根据省、州、县应急委的决定,负责启动和停止实施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统一领导、协调和指挥全县地质灾害日常防治和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制定地质灾害应急工作措施;向州级领导小组和县应急委报告地质灾害处置情况;建立健全地质灾害处置工作制度和部门联动机制;在省、州级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做好特大型、大型、中型地质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组织、协调、指挥小型地质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承担县应急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自然资源局),办公室主任由县自然资源局分管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副局长兼任,工作人员从相关部门抽调组成,主要负责做好领导小组交办的工作任务和日常性事务。
各乡镇要参照本预案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成立地质灾害防治领导机构。分级负责辖区内有关地质灾害防治和应急处置的决策领导工作。
2.2 技术支持和咨询机构
县级技术支持机构由我县邀请具备自然资源部颁发的各类地质灾害防治资质的技术队伍,通过合作关系组建全县灾害防治工作专家组。县级技术咨询机构是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建的灾害防治工作专家组。
技术支持和咨询机构在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管理下,具体负责地质灾害日常防治和应急处置的技术工作。
2.3 现场应急指挥机构
现场应急指挥部作为具体应急指挥机构,由各级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任指挥长。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发生后,由省级组织成立现场指挥部,州级领导小组组织成立现场应急小组受省现场应急指挥部指挥;中型地质灾害发生后,由州级领导小组组织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小型地质灾害发生后,由县级领导小组组织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组织协调好相关乡镇政府和县级部门做好物资保障和支援, 部署和督促落实抢险救援、民政救灾、医疗卫生、交通通讯、应急勘查治理等所需人员、物资和资金。有针对性组织开展应急处置演练,确保发灾后应急处置工作及时到位。
3 信息分析和报送
3.1 信息调查
各级“领导小组”应组织技术支撑机构适时开展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利用现有的监测技术,加强监测,掌握可能导致地质灾害发生的各种因素,提高地质灾害险情、灾情的调查、研究、监测、 预测预报及应急处置技术水平。
3.2 信息收集
地质灾害隐患点防灾责任人和群测群防监测员,要及时收集、整理与地质灾害预防预警有关数据资料和相关信息,作出初步分析并以书面形式及时报送县级地质灾害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3.3 信息分析预测
各级地质灾害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组织成员单位、技术支撑机构和邀请“专家组”对地质灾害进行分析预测,及时作出地质灾害的成因、 影响因素、危害程度、灾险情等级及发展趋势进行预测,提出预防和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建议,以书面形式及时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
3.4 信息的报送和共享
地质灾害的信息报送和信息共享按照《建水县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中关于信息报送和信息共享的规定和要求执行。
4 预防预警机制
4.1 预防预报预警信息
4.1.1 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建设
各乡镇和县属有关部门要强化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建设,开展地质灾害调查,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建立健全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和专业监测网络体系,形成覆盖全县的地质灾害监测网络。县自然资源、水务、气象、民政、地震、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等部门要通力协作,逐步建成全县防汛监测网络、气象监测网络、地震监测网络,及时传送地质灾害险情、灾情、汛情和气象信息。
4.1.2 信息收集与分析
负责地质灾害监测的单位和个人,要广泛收集整理与突发地质灾害预防预警有关的数据资料和相关信息,作出初步分析并以书面形式向县地质灾害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4.2预防预警行动
4.2.1 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县自然资源局要会同县属有关部门依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每年年初拟定本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颁布实施。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要标明辖区内主要地质灾害点的分布、威胁对象和范围,明确重点防范期,制定具体有效的地质灾害防治措施,确定地质灾害监测、防灾负责人。
4.2.2 地质灾害险情巡查
县自然资源局要会同县属有关部门充分发挥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和专业监测网络的作用,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汛前排查、汛中巡查和汛后核查工作,加强对地质灾害重点地区的监测和防范,及时将有关险情或灾情向县人民政府和州级有关部门报告。
4.2.3发放“地质灾害防灾工作明白卡和防灾避险明白卡”
为提高人民群众的防灾减灾和抗灾意识,加强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体系建设,各乡镇、县属有关部门要根据辖区内已查明的地质灾害危险区(点)、隐患点,将群测群防工作落实到村委会、村民小组和受威胁的村民,并将《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防灾工作明白卡》发放到地质灾害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以及隐患点监测员。将《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防灾避险明白卡》发放到受地质灾害隐患威胁的机关、厂矿、学校人员和村(居)民手中。
4.2.4建立地质灾害预报预警制度
县自然资源局、气象局要联合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工作,并将预报预警结果及时报县人民政府同意后,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当发出某个区域有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预报预警后,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县属有关部门要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区(点)或隐患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受威胁的群众。各单位和当地群众要对照“两卡”的要求,做好防灾和各项准备工作。
4.3 地质灾害速报制度
4.3.1 速报程序与时限要求
依据《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规定,县自然资源局接到县域内出现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报告后,应在4小时内速报县级人民政府和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经同意,同时可直接速报省自然资源厅;县自然资源局接到县域内出现中、小型地质灾害报告后,在12小时内速报县级人民政府和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经同意,同时可直接速报省自然资源厅。
4.3.2 速报内容
速报的内容包括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出现的地点和时间、地质灾害类型、灾害体的规模、可能的引发因素和发展趋势、已采取的对策和防范措施,以及今后的工作建议等。对已发生的地质灾害,速报内容还要包括伤亡和失踪的人数以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和可能的间接经济损失。
5 应急响应
5.1 分级负责
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遵循分级响应程序,即根据地质灾害的等级确定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由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级负责处置。
5.1.1特大型(Ⅰ级)
出现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省级应急预案立即启动,州、县人民政府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随之自然启动,县级人民政府迅速做好前期应急处置工作;在省应急委的领导下,应急处置工作由省级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指挥。县人民政府负责做好前期处置工作,立即启动本级别的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5.1.2 大型(Ⅱ级)
出现大型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省级应急预案立即启动,州、县人民政府的相关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立即启动,县级人民政府迅速做好前期应急处置工作;在省应急委的领导下,应急处置工作由省级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指挥。
5.1.3中型(Ⅲ级)
出现中型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由州、县人民政府立即启动本级别的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并负责处置,省应急委率有关部门人员赶赴现场协助、指导。应急工作在州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州级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指挥。
5.1.4小型(Ⅳ级)
出现小型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由县人民政府立即启动本级别的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并负责处置。州人民政府做好指挥、协调工作,州级领导小组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害现场协助、指导,省级领导小组根据工作需要进行协助、指导。
小型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的应急工作,在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县级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指挥。
5.2 应急响应开始
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地质灾害出现后,由县人民政府划定危险区予以公告,并组织有关乡镇和县属有关部门设立明显警示标志,宣布进入应急期,应急响应开始。
5.3 应急保障
5.3.1 应急队伍、资金、物资、装备保障
加强地质灾害专业应急防治与救灾队伍建设,确保灾害发生后应急防治与救灾力量及时到位。专业应急防治与救灾队伍、乡镇(村、社)应急救援志愿者组织等平时要有针对性地开展应急防治与救灾演练,提高应急防治与救灾能力。
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按《财政应急保障预案》规定执行。
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有关部门要储备用于灾民安置、医疗卫生、生活必需等必要的抢险救灾专用物资,保证抢险救灾物资的供应。
5.3.2通讯与信息传递
加强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系统建设,充分利用现代通讯手段,加快建设覆盖全县的地质灾害应急预报、预警网络。
5.3.3应急技术保障
县自然资源局联系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专家组,为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和应急工作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5.3.4宣传、培训与演练
加强公众防灾、减灾知识的宣传和培训,对广大干部和群众进行多层次、全方位的地质灾害防治知识教育,增强公众的防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并适时组织演练。
5.3.5 抢险救灾程序
首先抢救被淹埋的人员和正处在危险区域的遇险人员,抢救方式包括自救、互救和他救,对伤员进行及时救治等。
紧急将位于危险区域及危险建筑物内的各类人员疏散到临灾安置地点,安排好灾民的吃、住等生活问题。
做好宣传和安全保卫工作,及时处理各类尸体,并进行防疫消毒,控制好次生灾害的发生蔓延。
对于可能造成灾害的危险因素和险情加强监测、控制。
抢修通讯、供水、供电、交通等生命线工程,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灾情,根据灾情、险情等级请求支援。
5.4 应急响应结束
经专家组鉴定地质灾害险情或灾害已消除,或者得到有效控制后,由县人民政府撤销划定的地质灾害危险区,宣布应急期结束,恢复生产和生活秩序,组织自救生产。应急响应同时结束,并予以公告。
5.5后期处置
后期处置中有关善后工作、社会救助、保险理赔、责任调查、经验总结等按照省、州、县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中关于后期处置的规定和要求执行。因抢险救灾需要,临时调用单位和个人的物资、设施、设备或者占用其房屋、土地的,灾害应急期结束后及时归还;无法归还或造成损失的,应给予相应补偿。
6 部门职责
根据工作需要,成立12个工作组。
6.1办公室
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兼任。
主要任务:根据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的指令,结合救援现场实际情况,具体组织实施抢险工作;协调现场应急指挥部各工作组有序展开工作,并督促、检查、落实情况;及时向总指挥报告抢险救灾工作进展情况;按照指挥部的指令,协调各应急工作组根据应急预案的分工,有效开展各项应急工作。
6.2 紧急抢险救灾组
由武警县中队、公安、消防救援大队、住建、应急管理、水务、电力、文化和旅游、教育体育等部门组成,县武警中队、公安局牵头;必要时,请求驻建部队支援。
主要任务:组织动员受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疏散、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危急时,可强制组织避灾疏散;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可能发生的灾害隐患,保护供水、供气、供电等生命线工程免遭损毁;负责旅游资源的保护和排险。
6.3应急调查、监测和治理组
由县自然资源、气象、水务、住建、交通、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等部门组成,县自然资源局牵头。
主要任务:组织应急调查和险情监测工作,并对险情的发展趋势进行预测,提出应急抢险措施建议;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和施工队伍,实施必要的应急抢险工程,减缓和排除险情;负责提供地质灾害预报预警所需的气象资料信息,对灾区的气象条件进行监测预报;负责水情和汛情的监测。
6.4 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组
由县卫生健康局、农业农村和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信局等部门组成,县卫生健康局牵头。
主要任务:负责医疗救护、疾病控制、心理救助、人畜疫情控制;做好急救准备工作,包括所需药品、医疗器械、卫生安全监测设备的准备等。
6.5 治安、交通和通讯组
由县公安、交通、电力、电信、移动等部门组成,县公安局牵头。
主要任务:负责实施现场警戒,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打击蓄意扩大传播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的违法活动;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交通干线及通信设施的安全,确保道路和通讯畅通。
6.6 人员疏散安置和救灾救济组
由县民政、发展和改革、财政、公安、教育体育、住房和城乡建设、人防、自然资源、乡镇人民政府等部门组成,县民政局牵头。
主要任务:负责人员紧急疏散、搬迁、避让、安置和救灾救济,保证被疏散、搬迁安置人员的基本生活,及时设置避险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点,做好避险救济物质的供应、调配和管理,妥善安排避险人员的生活;做好保险理赔准备工作。
6.7 社会动员组
由县委宣传部、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融媒体中心、自然资源等部门组成,县委宣传部牵头。
主要任务:负责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6.8 信息整理组
由县自然资源、民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水务、交通、气象、应急管理等部门组成,灾情由县民政局牵头,险情由县自然资源局牵头。
主要任务:调查、核实险情或灾情发生的时间、位置、规模、潜在的威胁和影响范围以及诱发因素;组织险情监测,实时掌握险情动态,及时分析、预测险情发展趋势;随时根据险情变化提出应急预防的对策、措施并报告现场应急指挥部。
6.9 物质和资金保障组
由县发展和改革、财政、工信、自然资源、民政、粮食和物资储备等部门组成,县发展和改革局牵头。
主要任务:负责应急抢险、应急勘查治理资金的筹集和落实;做好应急抢险资金的分配及使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等工作。
6.10 生活保障组
由发生地质灾害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组成。
主要任务:负责应急工作人员所必需的食宿等生活保障工作。
6.11 新闻报道组
由政府新闻办、报社、融媒体中心等部门和单位组成,政府新闻办牵头。
主要任务:负责制定新闻报道方案,由政府新闻发言人适时向媒体发布地质灾害险情、灾情和应急处置情况,组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众做好地质灾害防治、自救防护等知识的宣传。
6.12 涉外工作组
由县委统战部和侨办组成,统战部牵头。
主要任务:负责涉及外籍人员和港澳台同胞的有关事宜,接待外国及港澳台新闻媒体的采访。
7应急保障
7.1资金保障
县财政局负责牵头做好经费保障工作,相关部门根据职责范围对口做好经费保障工作。
中央、省、州、县安排的救灾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县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加强救灾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7.2应急技术保障
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自然资源局牵头负责做好技术储备工作。根据险情、灾情实际需要,由县自然资源局联系省、州地质灾害防治“专家组”,为处置地质灾害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为地质灾害防治、应急处置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为领导决策提供技术支撑。
7.3 宣传与培训以及演练
各乡镇、县属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并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基本知识的宣传和培训,多层次、全方位地普及地质灾害防治基本知识,增强社会公众地质灾害防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提高应急工作人员的能力和水平。
8 责任与奖惩
8.1奖励
对在地质灾害应急工作中贡献突出需表彰奖励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相关规定执行。
8.2 责任追究
对引发地质灾害的单位和个人的责任追究,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相关规定处理;对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中失职、渎职的有关人员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
9 附则
9.1 本预案由县人民政府制定,由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9.2 根据政策变化和工作需要,由县自然资源局适时对本预案进行修订,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9.3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