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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自然资源政务公开
  • 索引号
    20240919-201844-008
  • 发布机构
    建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4-06-21
  • 时效性
    有效

红河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红河州石屏灌区工程临时用地(建水县境内一期)的批复

云南石屏灌区水润投资有限公司:

  你单位申请办理红河州石屏区工程临时用地(建水县境内一期)的资料收悉,经认真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同意该项目临时使用土地12.0292公顷,其中农用地12.0233公顷(耕地8.4184公顷,园地1.1009公顷、林地1.4016公顷、草地0.2288公顷、其他农用地0.8736公顷);未利用地0.0059公顷;占用永久基本农田8.0765公顷。该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为4年(自2024年5月29日至2028年5月28日),功能分区为施工便道。

  二、临时用地使用前,必须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签订临时用地协议并足额支付临时使用土地的补偿费用。

  三、临时用地使用期满,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复垦方案》中确定的土地复垦要求和标准,做好复垦计划,履行土地复垦职责和义务,确保耕地数量不减少,土地复垦保质、保量并按期完成。

  四、用地单位应严格落实“耕作层剥离”等相关工作,主动向属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临时用地使用和复垦情况,接受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五、请用地单位严格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不得修建永久性设施。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将加强对临时用地使用情况的监管,对擅自突破临时用地批准范围及用途使用的将严肃查处。

  2024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