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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脱贫攻坚工作信息公开
  • 索引号
    20240919-192819-212
  • 发布机构
    建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18-01-12
  • 时效性
    有效

建水县驻村扶贫工作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中央和省州县党委扶贫开发工作会议精神,落实云南省“挂包帮”“转走访”工作联席会议、云南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印发〈云南省驻村扶贫工作队管理办法〉的通知》(云贫开发〔2015〕23号)和州委、州政府《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红发〔2016〕2号)、《关于建立脱贫攻坚“领导挂点、部门包村、干部帮户”长效机制扎实开展“转作风走基层遍访贫困村贫困户”工作的通知》(红办发〔2015〕82号)及县委、县政府《关于举全县之力坚决打赢扶贫开发攻坚战的决定》(建发〔2015〕26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县驻村扶贫工作队管理,充分发挥驻村工作队的职能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派驻到建档立卡贫困乡和建档立卡贫困行政村的驻村扶贫工作队的管理。

  第二章 选派和组队

  第三条 坚持把脱贫攻坚作为培养锻炼干部的第一战场。整合包村部门(单位)驻村帮扶干部、新农村建设指导员、村党组织第一书记和大学生村官等力量,组建驻村扶贫工作队,实行统一管理、使用、考评。以全县28个建档立卡贫困村为主要选派范围,保留3个乡驻村工作队,兼顾基层党组织软弱涣散村,晋位升级后进村以及村“两委”换届中的重点村、难点村。建档立卡贫困村坚持一村一支驻村工作队,每支驻村工作队员不得少于5人。全县每年计划选派驻村扶贫工作队员150人左右。

  第四条 在州级下派部分驻村工作队员的同时,坚持对口选派到部门(单位)挂联贫困乡镇和贫困村的原则,按比例从县、乡(镇)参加“挂包帮”“转走访”工作的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和驻建单位中选派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以及列入单位后备培养的优秀干部担任驻村扶贫工作队员。3个贫困乡的驻村扶贫工作队长,由州级部门选派政治坚定、有丰富的基层工作经验、执行能力强的处级干部担任。是党员的挂任乡党委副书记,不是党员的挂任副乡长。符合条件的驻村扶贫工作队长同时兼任村党组织第一书记。队长和队员任期一般为1年,鼓励连任,原则上不超过3年。

  第五条 强化挂联工作机制,实行到2020年挂联点不变化,确保不脱贫不脱钩。选派驻村扶贫工作队员,应充分考虑能够担任行政村党组织第一书记的党员干部,确保第一书记尽可能由驻村扶贫工作队员担任。各单位不得选派借调人员、临时聘用人员、身体素质不好、不能脱离岗位驻村的人员。要以县乡为单位,抓好驻村扶贫工作队员的业务培训,切实解决好少部分工作队员认识不到位、角色转换慢、管理不严格、工作不主动、处理农村复杂问题的能力不强等问题,进一步增强开展驻村扶贫工作的素质和能力。做好新老队员工作和项目交接,确保工作的连续性。

  第三章 职能职责

  第六条 进一步充实和完善驻村扶贫工作队职能,继续深入开展争当“脱贫攻坚先锋”行动,确保驻村工作队员把主要精力放在脱贫攻坚任务上,做到贫困村不摘帽、贫困户不脱贫,工作队不撤出。

  1.加强调研协调。协调挂包部门落实“挂包帮”“转走访”工作,当好领导挂点部门包村干部帮户的联络员,切实执行上级的安排部署,做好上情下达、下情上报等工作;当好村情民意的调研员,逐村逐户了解掌握驻村的基本情况、发展现状和致贫原因,配合村“两委”完成贫困村、贫困户建档立卡和动态管理,协助挂包部门编制和落实部门扶贫发展规划及年度发展计划;当好扶贫措施的引导员,协助各级党委、政府和挂联部门帮助贫困村充分运用好“转走访”工作成果,主动承担起扶贫发展规划的对接与协调工作。继续倡导驻村扶贫工作队员撰写民情日记、调研报告,每年组织开展一次评选活动。

  2.注重政策引导。深入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州县党委、政府关于深化农村改革和脱贫攻坚的重大方针政策,协助落实好各项强农惠农富农政策。做好贫困群众的思想引导工作,想方设法调动群众脱贫致富的内在积极性。启发和引导群众的脱贫思路,发动和组织群众积极参与脱贫攻坚,引导有脱贫愿望、有脱贫能力、有脱贫基础的贫困群众率先脱贫,树立脱贫光荣、率先脱贫更光荣的思想导向。

  3.落实扶贫措施。围绕发展生产脱贫一批、易地搬迁脱贫一批、生态补偿脱贫一批、发展教育脱贫一批、社会保障兜底一批的“五个一批”工程,充分发挥驻村扶贫工作队员示范引领作用,因村因户施策,逐村逐户落实差异化、个性化、接地气、可操作的扶持措施,找准发展思路、制定脱贫措施、增加农民收入。组织开展实用技术培训、劳动力转移技能培训,提升贫困群众脱贫能力,拓宽农民增收渠道。立足行业优势资源,带动贫困村发展特色产业和村级集体经济。高度关心关爱贫困户、五保户、残疾人、农村空巢老人和留守儿童,努力为群众办实事、解难题,打通联系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加强对贫困群众小而实的项目的申报和协调。参与扶贫项目的计划编制、组织实施和检查验收,监督村“两委”管好用好各类扶贫资金。

  4.建强基层组织。坚持“党建带扶贫、扶贫促党建”,按照“强组织、兴产业、富百姓、重实效”的思路,推进扶贫开发与基层党建“双推进”工作。加强基层党组织“发展经济、民族团结、社会稳定”的“明白人”“带头人”建设,整顿软弱涣散基层党组织。加强制度建设,协助村“两委”落实“四议两公开”制度,促进村级事务公开、公平、公正。开展强基惠农“股份合作经济”工作,大力推进“零距离”工程,全面提升基层党组织服务群众的能力和水平。深入推进文明交通进农村、法律知识进农村活动,提高依法办事能力,维护人民群众权益,促进农村和谐稳定。

  第七条 驻村扶贫工作队队长的主要职责是:

  1.负责对工作队队员的管理,制定工作队年度工作计划。

  2.组织收集扶贫工作推进情况,分析存在问题,总结工作经验,每月30日前分别报送派出单位、包村单位、乡镇党委政府、县 “挂包帮”“转走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简称县联席办)。

  3.牵头落实村级脱贫发展规划和年度扶贫计划,以及单位包村的各项帮扶措施,参与所驻村扶贫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协调争取相关部门的支持,协助做好“挂包帮”“转走访”工作,及时总结上报驻村扶贫工作情况。

  4.督促检查各类项目资金到位和实施情况、建档立卡数据更新情况、队员在岗和工作开展情况等。

  5.落实第一书记“建强基层组织、为民办事服务、提升治理水平”等职责。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八条 理顺工作关系。县、乡(镇)级驻村扶贫工作队员的选派,由县委组织部牵头,县联席办、县委新农办、县扶贫办、县人社局、县直机关工委、县财政局密切配合。驻村扶贫工作队的日常管理、调研抽查、年度考核由县联席办统筹,队长协调落实,乡镇党委具体负责,派出部门(单位)密切配合。将县新农队办公室职能划归给县联席办,由县联席办履行驻村扶贫工作队的统筹和宏观管理职能。驻村扶贫工作队员的年度业务培训,采取分级培训的办法进行,由县扶贫办牵头,县委组织部、县联席办密切配合,每年至少培训1次。乡镇党委、政府结合工作进度组织开展培训,每年培训至少2次。培训时间累计不少于5天。驻村扶贫工作队队员驻村工作经费的拨付,由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结合县“挂包帮”“转走访”工作联席会议每季度一次的例会制度及动员部署会、工作推进会、经验交流会,及时吸纳队长参加。要根据工作需要召开队长专题联席会议,研究部署工作,总结推广经验,确保工作落实。

  第九条 强化一线管理。驻村扶贫工作队队长及队员吃住在村,每年在岗时间不少于200天(含因公出差)。强化乡镇党委的日常管理机制,建立和完善驻村扶贫工作队日常管理工作台帐,实行逐日登记考勤制度,月考勤表由村党组织书记或村委会主任签字后,在次月15日前送乡镇分管领导审核,并报县委组织部、县联席办备案。不得随意请假离岗,如确需请假,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严格请销假制度,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2天以内(含2天)由本村驻村工作队长批准,并报乡镇党委备案;3天(含3天)以上由所驻乡镇党委批准,并报县联席办备案。3个建档立卡贫困乡工作队长及其它25个建档立卡贫困行政村工作队长请假须经乡镇党委同意后报县联席办批准。请假期满后要及时销假。各乡镇党委和县联席办要定期或不定期对驻村扶贫工作队队长及队员在岗情况进行检查。任期结束后,给予一次性补假15天。

  第十条 严肃纪律规定。坚持用“三严三实”和“忠诚干净担当”的要求,采取有力措施,严格落实各项纪律规定,努力把这支队伍建设成为推进脱贫攻坚和农村改革发展的骨干力量。要确保工作队员下得去、在得住、能干事,任何单位不得抽调其承担其他工作,不得随意召回工作队员,不得以项目和资金的支持替代驻村工作,切实有效解决个别队员存在的“两头跑”、“两不管”问题。对不听招呼、不守规矩、不驻村工作、不尽心尽力、不履行驻村职责、扶贫任务完成不到位的工作队员,要发现一起通报一起,影响特别不好的要督促派出单位另行更换,真正把规矩立起来、把形象树起来。坚决防止倒服务,轻车简从,不干扰基层工作,不损害群众利益,不向基层索要好处。

  第五章 考核和奖惩

  第十一条 要根据精准扶贫的特点和要求,充分发挥实绩考核“指挥棒”的作用,进一步改进考核奖惩机制。对驻村扶贫工作队员及队长,每年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优秀等次名额不超过考核总数的20%,不占派出单位年度优秀名额。年度考核工作由县联席办统筹,乡镇党委具体负责,会同派出部门(单位)综合日常考勤、工作实绩等方式进行考核,确定考核等次,按审批权限逐级上报审核。

  第十二条 对年度考核优秀的驻村扶贫工作队队长及队员,每年由县委组织部和县联席办予以表彰。并按照上级要求逐级上报表彰。

  第十三条 驻村扶贫工作队员的驻村扶贫工作经历作为个人基层工作经历,考核结果存入个人档案,作为培养和选拔使用干部的重要依据之一。对驻村期间工作任务完成好、帮扶成效明显、受省、州级表彰的驻村扶贫工作队队长及队员,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提拔任用,在职称评审、岗位聘用中给予优先。担任驻村扶贫工作队员的企事业单位人员,按照企事业单位有关规定进行考核奖励。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当年考核为不称职:

  1.违法违纪违规,受党纪政纪处分的。

  2.不服从管理,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3.无正当理由驻村时间不足200天的。

  4.无正当理由离岗连续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

  第十五条 考核不合格的驻村扶贫工作队队长及队员,一年内不得提拔任用。队员驻村情况作为派出单位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十六条 驻村扶贫工作队长、队员,驻村期间由派出部门(单位)给予每人每天30元的食宿补助,年终按驻村工作队员实际驻村出勤情况予以报销。乡(镇)、村要为驻村扶贫工作队员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第十七条 在上级财政每年安排建档立卡贫困乡10万元驻村扶贫工作专项补助资金基础上,各部门(单位)应安排专项补助资金支持驻村扶贫工作队工作。州、县和乡镇派出单位,每年分别给予本单位驻村扶贫工作队员每人安排不少于1万元、0.5万元、0.5万元的工作经费。加强县联席办自身建设,切实为驻村扶贫工作队提供坚强的组织保障。县联席办工作经费从2016年起列入县级年度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十八条 财政专项补助资金和派出单位拨付的工作经费的管理,实行专款专用、总额控制、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方式,由驻村扶贫工作队所在乡镇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单独核算,县级财政部门和派出单位共同监督。专项补助资金主要用于驻村扶贫工作队支持贫困村特色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建设、生产生活环境改善、社会事业发展等补助。工作经费主要用于为当地困难群众办实事好事的补助费、办公费、培训费等,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帮扶资金代替工作经费,帮扶资金也不得作为工作经费使用。

  第十九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要集中投向贫困村,按照扶贫资金的用途及管理办法,由驻村扶贫工作队和村“两委”组织村民代表共同参与确定扶贫项目,经乡镇党委、政府审核后,以乡镇党委、政府文件报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要在所驻村公示公告,接受监督。其他到村资金,由驻村扶贫工作队和村“两委”组织村民代表共同参与确定扶贫项目,经投入单位(个人)同意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县联席办应建立工作例会制度,听取汇报,交流经验,部署工作。乡镇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要履行具体管理的职责,听取工作汇报,加强工作指导,帮助解决困难和问题。包村单位要从人、财、物等各方面关心支持驻村扶贫工作。

  第二十一条 各地要大力宣传干部驻村扶贫工作的重大意义、重要政策措施,及对总结经验做法,宣传先进典型、成功经验和帮扶成效,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驻村扶拼工作的浓厚氛围。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县委组织部、县“挂包帮”“转走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县扶贫办负责解释。其他工作队管理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