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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20240919-182345-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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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建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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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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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3-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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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行政处罚决定书(滇红建)文综罚字〔2023〕3号
当事人:建水唱享时空娱乐有限公司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 身份证(532524199*******2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 纽红微
住所(住址等): 建水县临安镇狗街村委会狗街综合市场
(违法事实和证据):于2023年2月25日,你擅自接纳7名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内娱乐消费。证据:现场监控视频3份;法定代表人《询问笔录》1份;7个未成年人中的1人(田鹏意)《询问笔录》1份;现场情况截图图片1份。
(处罚理由和依据):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歌舞娱乐场所不得接纳未成年人。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
(处罚内容):处以停业整顿1个月。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2023年4月19日)至(2023年5月19日)停业整顿1个月。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建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建水县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印章)
2023年4月19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