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安全生产信息公开
-
索引号jsxyjj/2026-00034
-
发布机构建水县应急局
-
文号
-
发布日期2026-09-15
-
时效性有效
建水县2026年安全生产领域典型执法案例
为深入推进建水县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现选取一批安全生产领域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典型案例予以公布,以案释法、以案促改,压实安全生产各方责任,坚决守牢安全底线。
案例一:建水县应急管理局移送何某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涉嫌非法经营罪案
【基本案情】
2026年2月13日,建水县公安局民警、建水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建水县罗家坡村委会绵阳冲村某便利店及何某住宅内查获一批无流向标识的烟花爆竹制品。经调查,该批烟花爆竹系何某从江川购进,藏匿于其便利店及家中用于销售获利,现场清点烟花爆竹制品共计338件及部分散件。建水县应急管理局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实,何某自2017年左右起,在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的情况下,从江川购买大批烟花爆竹制品藏匿销售获利,2024年2月至2026年2月期间,何某通过微信向江川某烟花等销售点支付购买烟花爆竹制品款项共计537863元。当场查获无流向标识的烟花爆竹制品338件及部分散件,经价格认定为119954元。查获时,何某还向南庄镇大寨村委会大寨村罗某销售烟花爆竹制品1600元。
【处理结果】
建水县应急管理局根据案件调查情况,初步认定何某两年来所购买进行销售的烟花爆竹制品已达537863元,其为销售所储存的烟花爆竹制品价值119954元,核实销售烟花爆竹金额1600元。其已销售金额加未销售货值已达五万元以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之规定,涉嫌非法经营罪。建水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的规定,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典型意义】
无证经营烟花爆竹制品不是“小生意”,而是违法犯罪的“大祸根”。本案当事人只为贪图小利,无视法律法规,长期未经许可购进、储存、销售烟花爆竹牟利,最终受到法律制裁,教训深刻。
案例二:建水县应急管理局对建水县某商店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
2026年2月6日,建水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中发现,位于建水县某商店内摆放着鞭炮在进行销售,现场查获各类烟花爆竹制品68件及部分散件。建水县应急管理局依法立案调查。
经调查认定:建水县某商店经营者于2026年1月底,向两名男子购买了五千余元的各类烟花爆竹制品后,摆放在其经营的店铺内销售给赶集人员,总计销售了100余元。经营者对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但未取得销售记录,无法认定违法所得数额。
【处理结果】
建水县某商店经营者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的规定,以及《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189项“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的”裁量阶次及适用条件A档“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1万元以下的,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的规定,建水县应急管理局给予建水县某商店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人民币20000元(贰万元整)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烟花爆竹制品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近年来,一些百货商店特别是香烛纸火店,打着“方便客户、招揽客源”的幌子,无视国家对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实施许可的要求,在不具备烟花爆竹经营安全条件前提下,未经许可擅自藏匿销售烟花爆竹,存在极大安全隐患。“赚的只是蝇头小利,危害的是自己和别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长者模式
无障碍浏览



首页
新闻资讯
政府信息公开
政务服务
政民互动
古城建水
专题专栏


滇公网安备 5325240200100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