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20240919-184726-392
-
发布机构建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发布日期2017-12-22
-
时效性有效
建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第1号)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规定,现将我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下列行政处罚信息予以公示。
建市监罚〔2017〕1 号
当 事 人:建水县盛虹烟花爆竹经营部
地 址:建水县临安镇青云路金洁雅苑临街商铺
负 责 人:尹春*
当事人于2016年10月17日从浏阳市恒天飞鹰烟花爆竹制造有限公司以每件200元的价格购进不合格精品六变色烟花爆竹(规格型号982)10件,2016年10月21日以每件40元的价格购进不合格中华电光红炮(规格型号200头)100件,共计货值金额6800元。在建水县临安镇青云路金洁雅苑临街建水县盛虹烟花爆竹经营部分别以每件230元、每件45元的价格进行销售,截止2016年12月3日被查获时止,以上两种烟花爆竹已全部售出,期间获利800元。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 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罚款17000元;
2、没收违法所得800元。
建市监罚〔2017〕2 号
当事人:王凤* 性别:男 建水县南庄镇人
当事人于2016年12月9日17:00时,将在自己家中屠宰的一头生猪(计247斤,货值金额1700元),拉到建水县南庄镇羊街农贸市场进行销售,被我局执法人员当场查获。经查实,该批用于销售的猪肉未经动物卫生监督部门检疫。 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八)款“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第 (四)款“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能认识自己的违法行为,案发后积极配合办案人员开展案件的调查工作,主动交待问题,有悔改表现,参照《云南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之规定,按照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依法进行处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没收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猪肉247斤;
2、罚款10万元。
建市监罚〔2017〕3号
当 事 人:建水县盘江常乐百货经营部
经 营 者:普云*
经营场所:建水县盘江乡盘江街
经营范围:副食品、日用百货、日用杂品销售。
2017年春节前,当事人在未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从市场上购进红河卷烟350条〔其中:红河(硬88)175条、红河(软甲)42条、红河(硬甲)35条、红塔山(硬经典)98条〕,在建水县盘江乡盘江街子进行销售,货值金额25186元。经送云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验,红河(硬甲)35条和红河(软甲)42条卷烟检验结论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违法经营额4585元。当事人无证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卷烟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 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的规定,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的规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没收侵犯商标专用权的红河(硬甲)卷烟35条、红河(软甲)卷烟42条;
2、罚款10000元。
建市监罚〔2017〕4号
当 事 人:建水县利民冷冻食品经营部
负 责 人:卢*
经营地址:建水县临安镇沙沟村岔路口(个旧方向)
经营项目:预包装食品(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
当事人于2017年1月18日从昆明东站冷冻厂以每盒105元的价格购进无中文标签的鸡翅(中)14盒(12kg/盒)、以每盒55元的价格购进无中文标签的凤爪57盒(15kg/盒)、以每盒125元的价格购未载明境内代理商信息的美国凤爪3盒(20kg/盒),上述三种食品货值金额合计4980元。在建水县临安镇沙沟村建水县利民冷冻食品经营部经营进行销售。截止2017年1月24日被我局执法人员查获时止,以上冷冻食品未售出,期间无利润。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的规定,已构成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进口预包装食品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第(二)项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没收标签不符合规定的进口预包装食品鸡翅中14盒、标签不符合规定的进口预包装食品凤爪57盒、标签不符合规定的进口预包装食品美国凤爪3盒;
2、罚款人民币5000元整。
建市监罚〔2017〕5 号
当事人:邹* 性别: 男 建水县南庄镇人
当事人于2016年12月31日,将在建水县南庄镇大寨村委会邹伍村家中屠宰的一头生猪(计135斤,货值金额1260元),拉到建水县临安镇新桥街农贸市场以每市斤15-16元的价格进行销售,被我局执法人员当场查获。经查实,该批用于销售的猪肉未经动物卫生监督部门检疫。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八)款“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之规定,属于销售未按规定进行检疫肉类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第 (四)项“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之规定,
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没收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猪肉135斤;
2、罚款10万元。
2017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