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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20240919-184648-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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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建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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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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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9-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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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建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第11号)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规定,现将我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下列行政处罚信息予以公示。
2019年2月13日
建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建市监罚〔2018〕57号
当 事 人:建水中大经济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24MA6KFW590A
类 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住 所: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建水县曲江镇欣荣社区荣昌路
法定代表人:徐凤*
经营范围:经济信息不含证券、期货、融资、保险、基金、金融业务、人才中介服务及其他项目)商务信息,企业管理信息,二手车交易信息咨询服务;企业营销策划。
当事人是2017年4月1日建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的企业,从事经济信息、商务信息、企业管理信息、二手车交易信息咨询服务;企业营销策划等经营活动。2017年5月8日当事人与建水鸿业投资管理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经济信息咨询服务协议,在未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情况下,擅自超出核准的经营范围在建水县曲江镇从事项目投资业务活动,其行为2018年4月30日我局向当事人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建市监执责改【2018】4号,责令当事人于2018年5月10日前改正其违法行为。至2018年5月16日被我局执法人员当场查获,当事人未能按期改正,仍然从事经营活动,期间共发展客户111户,吸取项目投资资金201万元。
当事人未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擅自超出核准的经营范围从事项目投资经营活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的规定,构成了变更公司登记事项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其中,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而未取得批准,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罚款40000元。
建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建市监罚〔2018〕58号
当事人:邹艳* 、汉族,女,35岁,小学文化,
经营场所:建水县幸福花园二期
当事人在未办理《营业执照》的情况下,于2018年1月份在建水县幸福花园二期12幢101号,正在经营中的“汉合养生馆”从事“小儿经络推拿、成人慢性病调理、成人排淤理疗、艾灸养生”等经营活动,截至2018年6月13日被我局查获时止,获销售收入4000余元,利润100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的规定,属无照经营汉合养生馆的行为。
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一十三条“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没收违法所得1000元;
罚款人民币3000元。
建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建市罚[2018]59号
当事人:建水县南营寨顺风加油站
类型:个体工商户
经营者:纳*,男,34岁,初中文化
经营场所: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建水县临安镇南营寨
经营范围:汽油、柴油、润滑油、煤油销售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2524MA6KH4T209
当事人在2017年6月份开始进行装修,准备对加油站升级改造,改造后加油站改变经营名称为“建水县中邦石化南营寨顺风加油站”,到2017年10月改造好后以“建水县中邦石化南营寨顺风加油站”名义营业,至2018年5月11日被我局查获时止,未按规定办理登记事项变更。
当事人违反了《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十条第一款:“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的规定,属未办理变更登记的行为。
依据《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1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1、责令改正;2、罚款1500元。
建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建市监罚〔2018〕第60号
当 事 人:建水县雄俊干菜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532524MA6KYK815J,
类型:个体工商户,
经营场所:建水县曲江镇水寨村委会
经营范围: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日用品百货、生活杂品销售。
经营者:贾雄*
建水县雄俊干菜店经营者贾雄俊于2017年11月20日左右从朋友处拿来无标签的冰冻鸡爪5包、毛重136市斤,按进货价15元/市斤,销货价16元/市斤;计货值金额2176元,在建水县曲江镇水寨村委会门口铺面贾雄俊的建水县雄俊干菜店进行销售。截至2018年5月14日被查获止,以上预包装食品计货值金额2176元均未售出。无违法所得。
当事人销售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一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一)无标签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属销售无标签的食品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无标签的冰冻鸡爪5包、毛重136市斤;
2、罚款3000元。
建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建市监罚〔2018〕第61号
当 事 人:建水县曲江旺囿干菜行,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532524MA6KEE3R0F,
类型:个体工商户,
经营场所:建水县曲江镇第二农贸市场,
经营范围: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日用杂品销售。
经营者:普治*
建水县曲江旺囿干菜行负责人普治*的妻子黄海*于2018年3月上旬由昆明市菊花村的批发市场购进无标签的冰冻鸡爪1箱、毛重28市斤,按进化价12.00元/市斤、销货价13.00元/市斤计算;计货值金额364元;冰冻鸡中翅1箱、毛重21市斤,按进化价15.00元/市斤、销货价16.00元/市斤计算;计货值金额336元。在建水县曲江镇第二农贸市场普治晶的建水县曲江旺囿干菜行进行销售。另店内积压的可美意樱桃罐头、陶华碧老干妈水豆豉2种预包装食品超过保质期,其中可美意樱桃罐头6瓶,2017年4月10日生产,保质期12个月,至被查获止超过保质期33天,按进货价6.00元/瓶、销货价6.50元/瓶计算;计货值金额39元;陶华碧老干妈水豆豉2瓶,2017年4月18日生产,保质期12个月,至被查获止超过保质期25天,按进货价4.50元/瓶、销货价5.00元/瓶计算,计货值金额10元。截至2018年5月13日被查获止,以上预包装食品共计货值金额749元,均未售出,无违法所得。
当事人销售无标签的和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和第十一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十一)无标签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属销售无标签的和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2种共计8瓶预包装食品;
2、罚款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