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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场监管信息
  • 索引号
    20240919-184647-095
  • 发布机构
    建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19-02-13
  • 时效性
    有效

建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第7号)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规定,现将我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下列行政处罚信息予以公示。

2019年2月13日

  建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建市监罚〔2018〕37号

  当事人:建水县含含衣馆

  类 型:个体工商户

  经营者:陈姝*,汉族,女

  经营场所:建水县觐光街

  经营范围:服装、鞋帽、化妆品、日用百货、生活杂品销售

  注册号:92532524MA6N2UYM86

  当事人在未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8年3月21日在建水县觐光街,正在经营中的“建水县含含衣馆”擅自从事“椰子水”、“钙片”、“大豆卵磷脂胶囊”等保健食品经营活动,截至2018年4月17日被我局查获时止,获销售收入2000余元。当事人由于没有经营经验,费用支出多等原因等,一直处于亏损状态,无利润。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的规定,属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食品销售经营活动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罚款人民币3000元

  建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建市监罚〔2018〕38号

  当 事 人:王* 男、汉族

  住 址:建水县坡头乡阿土村委会阿土村

  当事人在未办理营业执照的情况下,于2017年2月擅自在建水县坡头乡阿土村从事汽车修理,至2018年4月10日被我局执法人员查获时止,营业额为62000元。扣除房租、水电费、人员工资、材料成本等还在亏本阶段,无利润。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的规定,属无照经营行为。

  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罚款人民币1500元。

  建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建市监罚〔2018〕39号

  当事人:红河闻记饮食文化有限公司

  类 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法定代表人:纪*,汉族,男,30岁,高中文化

  住所:建水县临安镇泽园路1号(金秋酒店旁)

  经营范围:餐饮文化交流及餐饮产品展览;餐饮服务;食品加工技术咨询服务;预包装食品销售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24MA6L4U4U1G

  当事人在未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7年11月2日在建水县临安镇泽园路1号铺面开始经营“红河闻记饮食文化有限公司”,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截至2018年5月7日被我局查获时止,获销售收入9000余元,当事人由于费用支出多等原因等,一直处于亏损状态,无利润。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的规定,属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罚款人民币4000元;

  建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建市监罚〔2018〕40号

  当事人:赖建*,汉族,男,初中文化

  经营场所:建水县育新巷15号

  当事人在未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8年4月6日在建水县育新巷开始从事食品销售活动,截至2018年4月17日被我局查获时止,由于当事人前期是在做宣传,销售收入有300余元,加之开业时间短,费用支出多等原因,一直处于亏损状态,无利润。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的规定,属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罚款人民币10000元;

  建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建市监处〔2018〕41号

  当事人:李云*,男,汉族,高中文化,41岁

  经营场所:建水县曲江镇新街村沙河边。

  当事人在未经登记机关核准,领取营业执照的情况下,于2018年3月10日起擅自在建水县曲江镇新街村沙河边租房从事米糕、荞糕加工销售。截止2018年4月28日被查获时止,共计加工销售荞糕335市斤,按加工成本3.00元/市斤,销货价5.00元/市斤计算,获利670元。

  当事人未经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生产销售米糕、荞糕,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之规定,属无照经营食品行为。

  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现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获得670元;

  2、罚款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