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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场监管信息
  • 索引号
    20240919-184646-618
  • 发布机构
    建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19-02-13
  • 时效性
    有效

建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第5号)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规定,现将我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下列行政处罚信息予以公示。

2019年2月13日

  建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建市监罚〔2018〕27号

  当事人:建水县朋达调料商行

  类 型:个体工商户

  法定代表人:张国*

  经营场所:建水县临安镇迎恩路

  经营范围: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销售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2524MA6KKUCX3L

  当事人于2014年9月29日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在建水县临安镇景天KTV背后景通修理厂旁从事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销售经营活动,《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至2017年9月28日止,期限届满当事人未提出延期申请,截至2018年3月12日被我局查获时止,已无《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165天,期间所售食品货值8500余元,当事人由于商行规模小,位置偏僻,除去人工工资、房租、水电费等,一直处于亏损状态,无利润。

  当事人应在《食品流通许可证》到期前根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食品经营者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食品经营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食品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的规定办理延期手续,但其持过期《食品流通许可证》继续经营食品销售,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的规定,属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决定处罚如下:

  罚款人民币5000元;

  建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建市监罚〔2018〕28号

  当事人:建水县五林便利店

  类 型:个体工商户

  经营者:王*

  经营场所:建水县临安镇北山寺农贸市场外

  经营范围:预包装食品、乳制品(不含婴幼儿配方乳粉)、日用品百货、生活杂品、学习用品销售

  注册号:532524600273714

  当事人于2014年10月21日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在建水县临安镇北山寺农贸市场外铺52-56号从事预包装食品、乳制品(不含婴幼儿配方乳品)的零售经营活动,《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至2017年10月20日止,期限届满当事人未提出延期申请,截至2018年3月6日被我局查获时止,已无《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预包装食品、乳制品(不含婴幼儿配方乳品)137天,期间获销售收入8000余元,利润2000余元。

  当事人应在《食品流通许可证》到期前根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食品经营者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食品经营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食品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的规定办理延期手续,但其持过期《食品流通许可证》继续经营食品销售,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的规定,属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决定处罚如下:

  1、罚款人民币3000元;

  2、没收违法所得2000元。

  建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建市监罚〔2018〕29号

  当 事 人: 马*

  住址:建水县曲江镇馆驿村

  当事人于2017年8月4日,租用建水县福康路富康花园14幢2、3、4号铺面,在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的情况下,于2017年11月底开始加工制销糕点,至2018年3月19日被我局查获止,萨琪玛以9.8元每包、沙糕以6.8元每盒、小麻花以7元每袋、娃娃乐饼以8元每盒、面包以5元每袋等以不同的价格销售,货值金额5000元,无利润。

  当事人以贷款装修铺面、无营业收入、无利润、经济有困难为由陈述、申辩要求再减轻处罚本局不予采纳。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的规定,构成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无证经营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罚款10000元

  建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建市监罚(2018)30号

  当事人:建水县王富小郡肝串串香火锅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2524MA6L3PR895

  类 型:个体工商户

  注册日期:2017年10月19日

  经营者:王*

  住 所:建水县官厅镇挂炮山村

  经营场所:建水县临安镇韩家社区第五居民小组广池路维也纳旁(农村信用社斜对面)

  经营范围:正餐服务: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销售。

  当事人于2018年1月6日和2018年2月2日两次从昆明升义鑫商贸有限公司购进货值金额共计1375元的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鸡脚筋12袋(1kg/袋)、鸡脚6袋(2kg/袋)和干冰掌中宝6袋(2kg/袋),购进价格分别为:鸡脚筋30.42元/kg,鸡脚26.25元/kg,干冰掌中宝48.33元/kg,在位于建水县临安镇韩家社区第五居民小组广池路维也纳旁的建水县王富小郡肝串串香火锅店进行销售。截止2018年5月16日被我局查获时止,鸡脚筋以40元/kg的价格已销售6kg,剩余6kg未售出,获收入240元。鸡脚以30元/kg的价格已销售8kg,剩余4kg未售出,获收入240元。干冰掌中宝以55元/kg的价格售出4kg,剩余8kg未售出,获收入220元。当事人销售上述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共获营业性收入700元。

  当事人经营的预包装食品包装上无标签,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十一)项 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属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第(二)项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应给予行政处罚。

  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经营的食品鸡脚筋6袋(1kg/袋)、鸡脚2袋(2kg/袋)和干冰掌中宝4袋(2kg/袋);

  2、没收违法所得计人民币700元;

  3、罚款人民币3000元整。

  建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建市监督罚(2018)31号

  当事人:建水县建果百货经营部

  经营场所:建水县南庄镇卫生院铺面

  经营者: 祁建*

  住址: 建水县南庄镇南庄卫生院铺面

  营业执照注册号: 532524600084927

  经营范围:副食、乳制品、日用品百货、生活杂品、学习用品、烟花爆竹销售(以上经营范围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应在取得有关部门的许可后方可经营)

  当事人于2016年以每瓶40元的价格从建水县五龙市场购入滇厨香、罗花香、多力各4瓶,在建水县建果百货经营部以每瓶50元价格进行销售。2018年3月20日被我局执法人员查获有滇厨香2瓶、罗花香2瓶、多力1瓶;香之家1瓶、金龙鱼1瓶(属商家赠品)超过保质期,计值金额320元。其中,滇厨香菜籽调和油生产日期2016年3月26日,保值期12个月,超期12个月;多力葵花籽油生产日期2016年7月21日,保值期18个月,超期3个月;香之家罗平菜籽油生产日期2016年5月1日,保值期18个月,超期5个月;金龙鱼大豆油生产日期2016年8月24日,保值期18个月,超期2个月;罗花香生产日期2016年8月18日,保值期18个月,超期2个月。以上超过保质期食品至被查获时止未售出,无违法所得

  当事人销售的食品超过保质期,其销售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十)项:“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属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第(五)项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云南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按照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进行处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没收扣留的过期食用油(详见没收物品清单);

  2、罚款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