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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场监管信息
  • 索引号
    jsxscjgj/2025-00026
  • 发布机构
    建水县市场监管局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19-02-15
  • 时效性
    有效

建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第20号)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规定,现将我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下列行政处罚信息予以公示。

2019年2月13日

  建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建市监罚〔2018〕102号

  当事人:车红兵

  证件号码:5325241968090XXXX

  住址:建水县曲江镇XXX号

  经营场所:建水县曲江镇虎街村张家坡脚

  经查实,当事人在未经登记机关核准,领取营业执照的情况下,于2018年6月10日起擅自在建水县曲江镇虎街村张家坡脚自建房内从事米线加工销售。截至2018年8月24日被查获时止,共计加工销售7600公斤,按加工成本2.00元/公斤,销货价2.20元/公斤计算,违法所得1520元。

  当事人未经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生产销售米线,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之规定,属无照经营食品行为。

  鉴于当事人能认识到自己的违法行为,积极配合办案人员开展案件的调查工作,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按照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可减轻处罚;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现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获得1520元;

  2、罚款1000元。

  建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建市监罚〔2018〕103号

  当事人:王富红

  证件号码:532524197002XXXXXX

  经营场所:建水县曲江镇观音寺村135号。

  经查实,当事人在未经登记机关核准,领取营业执照的情况下,于2018年5月10日起擅自在建水县曲江镇观音寺村135号自建房内从事米线加工销售。截至2018年8月23日被查获时止,共计加工销售7420公斤,按加工成本2.10元/公斤,销货价2.30元/公斤计算,违法所得1484元。

  当事人未经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生产销售米线,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之规定,属无照经营食品行为。

  鉴于当事人能认识到自己的违法行为,积极配合办案人员开展案件的调查工作,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按照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可减轻处罚;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现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3、没收违法获得1484元;

  4、罚款1000元。

  建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建市监处〔2018)104号

  当事人:杨恒清

  证件号码:532524196XXXX8

  经营场所:建水县曲江镇新街村委会沙坝村117号。

  经查实,当事人在未经登记机关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情况下,于2018年3月26日起擅自在建水县曲江镇新街村委会沙坝村117号从事卷粉加工销售。截至2018年8月23日被查获时止,共计150天加工大米15000公斤,销售卷粉45000公斤。按销售价2.00元/公斤计算,货值金额90000元。按每加工100公斤大米获利10元计算,共获利1500元。

  当事人未经登记机关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从事卷粉加工销售的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之规定,属无照从事卷粉加工销售行为。

  鉴于当事人能认识到自己的违法行为,积极配合办案人员开展案件的调查工作,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按照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可减轻处罚;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现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5、没收违法获得1500元;

  6、罚款1000元。

  建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建市监处[2018]105号

  当事人:李春明

  证件号码:532501196XXXXX

  经营场所:建水县曲江镇新街村委会高官营村机耕路(无门牌)

  经查实,当事人在未经登记机关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情况下,于2017年10月26日起擅自在建水县曲江镇新街村委会高官营村机耕路(无门牌)租房从事卷粉加工销售。截至2018年8月23日被查获时止,300天共计加工大米15000公斤,销售卷粉45000公斤。按销售价2.00元/公斤,货值金额共计90000元,按每加工50公斤大米获利5元计算,共获利1500元。

  当事人在未经登记机关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情况下,从事卷粉加工销售的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之规定,属无照经营食品行为。

  鉴于当事人能认识到自己的违法行为,积极配合办案人员开展案件的调查工作,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按照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可减轻处罚;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现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7、没收违法获得1500元;

  8、罚款1000元。

  建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建市监罚〔2018〕106号

  当事人:建水昆大贸易有限公司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昆

  住所: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建水县临安镇广慈湖壹号二期2506号

  经营范围:化妆品、卫生用品、体育用品及器材、医疗器材销售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24MA6K7Y5921

  成立日期:2016年10月19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16年10月19日登记办理《营业执照》,2016年11月3日伪造《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2016年11月1日伪造《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提供复印件给建水县人民医院,向该医院销售医疗器械。从2017年8月开始销售经外周插管中心静脉导管套件(规格型号巴德4F),销售14套,售价1960元/套,货值金额27440元,购进价1680/套,成本金额23520元,获违法所得3920元;可吸收外科缝线(规格型号博达4-0)销售400支,售价7元/支,货值金额2800元,进价5元/支,成本金额2000元,获违法所得800元;合成可吸收外科缝线(规格型号强生J570G6-0)销售36支,售价94元/支,货值金额3384元,进价85元/支,成本金额3060元,获违法所得324元;可吸收外科缝线(规格型号龙腾5-0)销售12支,售价30元/支,货值金额360元,进价25元/支,获违法所得60元;可吸收外科缝线(规格型号强生7/0)销售2盒,售价1092元,货值金额2184,进价980元,成本金额1960元,获违法所得224元;一次无菌注射针(规格型号0.5*38)销售1200支,售价0.4元/支,货值金额480元,进价0.3元/支,成本金额360元,获违法所得120元。自2018年8月22日被我局查获止,销售三类医疗器械货值共计金额36648元,违法所得5448元。

  当事人在办理《营业执照》后,伪造《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和《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提供复印件给建水县人民医院,向该医院销售三类医疗器械,其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任何单位以及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和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的规定,已构成伪造许可证和备案凭证的行为。鉴于当事人能认识自己的违法行为,案发后积极配合办案人员开展案件的调查工作,主动交代问题,有悔改表现,属首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的,参照《云南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医疗器械部分)第3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按照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从轻处罚。

  依据《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 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的,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伪造相关医疗器械许可证件的“ 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相关医疗器械许可证件的,由原发证部门予以收缴或者吊销,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责令改正

  2、没收违法所得5448元;

  3、罚款10000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1544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