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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jsxscjgj/2025-00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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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建水县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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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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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9-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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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建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第16号)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规定,现将我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下列行政处罚信息予以公示。
2019年2月13日
建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建市监罚(2018)82号
当事人:建水新视听药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24MA6L3XXX
经营者:李艳娇
经营场所:建水县临安镇朝阳北路XXXX号商铺
经营项目:药品、医疗器械、眼镜、预包装食品、乳制品销售
当事人自2017年12月起在未办理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云南光学士眼镜有限公司、镇江市美多视觉科技有限公司购进和其他连锁店调货的方式,在建水县临安镇朝阳北路83号(金茂大厦)B—8号商铺建水新视听药店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从云南光学士眼镜有限公司以19元/瓶的价格购进125ml/瓶洁露隐形眼镜护理液26瓶,以28元/瓶的价格销售10瓶,剩余16瓶;以28元/瓶的价格购进355ml/瓶的洁露隐形眼镜护理液5瓶,以48元/瓶的价格销售2瓶,剩余3瓶;以40元/瓶的价格购进500ml/瓶的洁露隐形眼镜护理液5瓶,以68元/瓶的价格销售1瓶,剩余4瓶。以20元/盒的价格从其他连锁店调入10ml×2/盒的博视顿先进硬性透气角膜接触镜清洁液4 盒,销售价50元/盒,未售出,剩余4盒;以40元/瓶的价格调入105ml/瓶的博视顿先进硬性透气角膜接触镜清洁液2瓶,销售价75元/瓶,未售出,剩余2瓶;购进货值金额1622元的隐形眼镜。从镇江市美多视觉科技有限公司以14元/盒的价格购进10ml/瓶的活能多功能隐形眼镜护理液24盒,销售价28元/盒,调往蒙自14盒,剩余10盒未售出;以19.2元/瓶的价格购进120ml/瓶活能多功能隐形眼镜护理液62瓶,销售价38元/瓶,调往蒙自50瓶,剩余12瓶未售出;以32元/瓶的价格购进360ml/瓶活能多功能隐形眼镜护理液24瓶,销售价75元/瓶,调往蒙自18瓶,剩余6瓶未售出。至被我局查获止,当事人违法销售的第三类医疗器械货值金额合计4918.4元,共获利润1035元。
当事人未取得医疗器械酱油许可证从事隐形眼镜和护理液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的,经营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经营许可并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条件的证明资料。受理经营许可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必要时组织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并发给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依照有关行政许可的法律规定办理延续手续。”的规定,构成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的行为。
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5年内不受理相关责任人及企业提出的医疗器械许可申请;第(三)项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能认识自己的违法行为,案发后积极配合办案人员开展案件的调查工作,主动交代问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和《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条第二款可以减轻处罚规定的情形,按照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没收博视顿先进硬性透气角膜接触镜清洁液6瓶、洁露隐形眼镜护理液23瓶、活能多功能隐形眼镜护理液38瓶。
2、没收违法所得1035元
3、罚款5000元。
以上共计罚没款6035元
建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建市监罚(2018)83号
当事人:建水县康馨堂大药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2524MA6LXXXX
类 型:个体工商户
经营者:邱梧楠
经营场所:建水县临安镇大中所村老年活动中心
经营范围:药品销售
当事人在位于建水县临安镇大中所村老年活动中心的建水县康馨堂大药房进行销售下列4种过期药品:1、民生药业集团有限公司2016年3月20日生产的批号160303、规格6克×10袋/盒的木香顺气丸12盒,有效期至2018年2月,销售价10元/盒,货值金额120元;2、河北山姆士药业有限公司2016年6月1日生产的批号05160602、规格0.5g×24片/盒的盐酸二甲双胍缓释片5盒,有效期至2018年5月,销售价15元/盒,货值金额75元;3、海南皇隆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10月7日生产的批号20161004、规格0.6×24片/盒的风蓼肠胃康分散片3盒,有效期至2018年3月,销售价8元/盒,货值金额24元;4、广西邦琪药业集团有限公司2016年5月20日生产的批号160520、规格12粒/板×2板/盒的六味地黄胶囊1盒,有效期至2018年4月,销售价10元/盒,货值金额10元;上述4种药品货值金额合计229元。截至被我局查获时止,上述药品未售出,期间无违法所得。
当事人销售超过有效期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禁止生产、销售劣药。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为劣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劣药论处:(一)未标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二)不注明或者更改生产批号的;(三)超过有效期的;(四)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未经批准的;(五)擅自添加着色剂、防腐剂、香料、矫味剂及辅料的;(六)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的规定,构成销售劣药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积极配合办案人员开展案件的调查工作,主动交代问题,参照《云南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药品部分)第3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1、没收违法销售的药品:12盒木香顺气丸、5盒盐酸二甲双胍缓释片、3盒枫蓼肠胃康分散片和1盒六味地黄胶囊;
2、处违法销售药品货值金额229元1.5倍的罚款,计人民币343.5元。
建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建市监罚(2018)84号
当事人:建水县华兰药谷医药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24MA6XXXX
类 型: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日期:2016年05月30日
经营者:龙旅律
经营场所:建水县临安镇惠泽园小区13号
经营范围: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日用百货销售
当事人将已停业的华兰药谷医药有限公司曲江一分店内已超过有效期的洛伐他汀胶囊、活血壮筋胶囊、清淋颗粒、银黄胶囊等共计21个批次品种的药品通过更改有效期、更改生产批号后放在建水县临安镇惠泽园小区13号商铺建水华兰药谷医药有限公司进行销售。21种超过有效期的药品情况如下:1、吉林省东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生产日期2015.07.22、批号20150703、有效期2018.06的净石灵胶囊3盒,售价12元/盒;2、盘锦恒昌隆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生产日期2015.10.19、批号151009、有效期2018.04的清淋颗粒7盒,售价22元/盒;3、湖北诺得胜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生产日期2016.6.5、批号160502、有效期2018年04月的妇科调经片3盒,售价14元/盒;4、扬子江药业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生产日期为2016/01/09、批号为16010941、有效期至2017/12月的洛伐他汀胶囊2盒,售价11元/盒;5、鹤壁市中药有限公司生产的生产日期20150603、批号201506003、有效期2018/05的活血壮筋胶囊7盒,售价11.5元/盒;6、锦州汉宝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生产日期20160605、批号20160609、有效期2018年05月的腰腿痛丸1盒,销售价22元/盒,7、陕西君碧莎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生产日期2016.05.21、批号20160513、有效期至2018年4月的银黄胶囊7盒,销售价8.5元/盒;8、陕西华西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生产的生产日期20160110、批号160102、有效期为2018年1月9日的复明胶囊2盒,销售价60元/盒;9、陕西君碧莎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生产日期2015.12.01、批号20151204、有效期2018.05的风湿定片10盒,销售价15元/盒;10、河南蓝天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生产日期2015.11.23、批号151102、有效期2017.10的健胃消食片4盒,销售价14元/盒;11、湖北太子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生产日期2016.03.18、批号160326、有效期2018年02月的藿香正气合剂9盒,销售价5元/盒;12、福寿堂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生产日期2016.6.18、批号160607、有效期2018年05月的肾石通颗粒4盒,销售价11元/盒;13、吉林亚泰明星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生产日期2016.7.11、批号20150701、有效期2018年06月25日的醒脑再造胶囊14盒,销售价22元/盒;14、九芝堂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生产日期2016.7.11、批号20150701、有效期2018年06月的乙肝宁颗粒3盒,销售价22元/盒;15、云南玉药生物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生产日期2016.05.16、批号20160502、有效期2018年04月的宁心宝胶囊10盒,销售价7元/盒;16、江西欧氏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生产日期2013.4.13、批号03160402、有效期2018年3月养胃舒软胶囊5盒,销售价13.5元/盒;17、吉林亚泰明星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生产日期20160128、批号20150103、有效期2017/12的清脑降压片18盒,销售价12元/盒;18、江西银涛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生产日期2015.7.8、批号20157001、有效期2017.06.12的乙肝清热解毒胶囊5盒,售价15元/盒;19、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生产日期20160525、批号A2013、有效期2018.04的曲味新乳膏10支,销售价10元/支;20、湖北钮兰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生产日期2016.7.22、批号20160703有效期2018年6月的葡萄糖酸锌口服溶液6盒,销售价16.5元/盒;21、南京天朗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生产日期2016.04.21、批号160402、有效期2018.03的盐酸洛美沙星滴眼液10瓶,售价9元/瓶。上述21种劣药的货值金额合计1783元,截至2018年6月26日被我局查获时止,上述劣药未售出,期间无违法所得。
当事人销售超过有效期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禁止生产、销售劣药。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为劣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劣药论处:(一)未标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二)不注明或者更改生产批号的;(三)超过有效期的;(四)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未经批准的;(五)擅自添加着色剂、防腐剂、香料、矫味剂及辅料的;(六)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的规定,构成销售劣药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将已过期的药品更改有效期、更改生产批号后进行销售的行为存在主观故意,参照《云南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1、没收违法销售的药品:净石灵胶囊3盒、清淋颗粒7盒、妇科调经片3盒、洛伐他汀胶囊2盒、活血壮筋胶囊7盒,腰腿痛丸1盒、银黄胶囊7盒、复明胶囊2盒、风湿定片10盒、健胃消食片4盒、藿香正气合剂9盒、肾石通颗粒4盒、醒脑再造胶囊14盒、乙肝宁颗粒3盒、宁心宝胶囊10盒、养胃舒软胶囊5盒、清脑降压片18盒、乙肝清热解毒胶囊5盒、曲味新乳膏10支、葡萄糖酸锌口服溶液6盒、盐酸洛美沙星滴眼液10瓶。
2、处违法销售药品货值金额是1783元三倍的罚款,合计5349元。
建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建市监罚〔2018〕85号
当事人:刘银兴
地 址:建水县临安镇建水大道西林小区对面建水县瑞斯新世纪家具城
2018年7月23日9时30分,根据消费者举报线索,我局执法人员张永林、陈兵依法对位于建水县临安镇建水大道西林小区对面的建水县瑞斯新世纪家具城进行检查,发现该家具城内的商家在进行促销宣传,在宣传单上标注“以上解释权归各商家所有”的字样,其行为涉嫌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经查实,当事人刘银兴在建水县新世纪家具城内经营家具零售,2018年7月18日,刘银兴召集同在建水县家具城内的17家家具零售商,由刘银兴负责,其余商家共同出资,组织一次以新世纪家具城成立11周年庆典为名的促销活动。活动中使用了宣传单进行宣传和店堂告示,该宣传单内容涉及演唱会、签到送礼、进店抽红包、抢单送礼、砸金蛋、抽奖等活动,同时以文字明确标示以上活动解释权归各商家所有。经询问,刘银兴承认自己是本次促销活动的发起人和组织者,其通过刚全广告公司制作了宣传单,此宣传单既作为广告使用,又张贴在家具城内的各商家店内作为告示使用。刘银兴组织的促销宣传活动中,为维护各商家的自身权益,规定了活动举办方享有解释权。在执法人员对其检查时,促销活动即终止,没有因此获利。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第六条 “零售商促销活动的广告和其他宣传,其内容应当真实、合法、清晰、易懂,不得使用含糊、易引起误解的语言、文字、图片或影像。不得以保留最终解释权为由,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规定以及《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六款的规定:“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使用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不得作出含有下列内容的规定:(六)规定经营者单方享有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的规定。综上所述,当事人的行为主要是促销活动和规定经营者单方享有最终解释权。
应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五条“ 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单处或者并处警告,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进行处罚。
鉴于当事人能认识自己的违法行为,积极配合办案人员开展案件的调查工作,主动交代问题,有悔过表现,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按照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1、责令当事人改正;
2、罚款10000元;
建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建市监罚[2018]第86号
当事人: 田智文
地 址:建水县临安镇碗窑村青山煤矿旁
经查实,你在没有办理营业执照的情况下,于2018年初开始,每月将自用后剩余的泥料按生产成本价每吨1000元销售给亲戚朋友,共销售6吨,货值6000元,沒有获利。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的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
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进行处罚。
鉴于当事人能认识自己的违法行为,积极配合办案人员开展案件的调查工作,主动交代问题,有悔过表现,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按照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1、责令当事人改正;
2、罚款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