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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jsxscjgj/2024-00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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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建水县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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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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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9-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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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建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第15号)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规定,现将我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下列行政处罚信息予以公示。
2019年2月13日
建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建市监罚〔2018〕77号
当事人:建水县兴和大药房 类型:个体工商户
经营者:范娜
经营场所: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建水县临安镇永祯路243号。
经营范围: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药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药品经营许可证号:滇Db2524033;营业执照注册号:92532524MA6LY4A079。
当事人通过朋友介绍后与供货人员在微信联系,于2018年4月12日向微信名为“诚信医药”的供货方购进硫酸氢氯吡格雷片,瑞舒伐他汀钙片和阿托伐他汀钙片3种药品进行销售。具体情况如下:购进标示为赛诺菲(杭州)制药有限公司生产,批号7A527,规格75mgx7片/盒的硫酸氢氯吡格雷片20盒,购进价94.5元/盒,销售价115元/盒,计货值金额1150元,至被查获时止剩余10盒(负责人范娜的母亲自用10盒)未售出;购进标示为阿斯利康药业(中国)有限公司生产,批号134172,规格10mgx7片/板/盒的瑞舒伐他汀钙片10盒,购进价21元/盒,销售价50元/盒,计货值金额500元,至被查获时止剩余10盒未售出;购进标示为辉瑞制药有限公司生产,阿托伐他汀钙片30盒,规格20mgx7片,批号分别W01559,10盒,T93385,10盒,W01572,5盒,T93372,5盒,购进价35元/盒,销售价61元/盒,计货值金额1830元,至被查获时止已销售4盒,剩余26盒未售出,获违法所得244元。以上3种药品合计货值金额3480元,违法所得244元。截至2018年6月27日被我局执法人员查获时,以上药品无供货方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等复印件及销售单据。
当事人在未严格审核供货方是否具有药品经营资格合法性的情况下,通过微信与他人联系后购进药品销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三十四条“药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必须从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规定,属于从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行为。鉴于当事人能认识自己的违法行为,案发后积极配合办案人员开展案件的调查工作,主动交待问题,有悔改表现,参照《云南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药械部分)第6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按照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从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书”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责令改正;
2、没收违法所得244元;
3、处违法购进3种药品货值金额3480元三倍的罚款,计人民币10440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10684元。
建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建市监罚〔2018〕第78号
当 事 人:建水县绿叶化肥经营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532524MAXXXXXX
经营者:溥慧莹,类型:个体工商户
经营场所:建水县曲江镇狗街村XXXX号
经营范围:化肥销售。
经查实,建水县绿叶化肥经营部销售过期农药9种,分别为:1、阔达牌世纪风苦参碱26瓶,生产企业:河北阔达生物制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16年4月19日,有效期2年,至被查获止超过保质期82天,按进货价3元/瓶,销货价4元/瓶计算,计货值金额104元;2、阔达牌吊丝净50瓶,生产企业:河北阔达生物制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16年4月19日,有效期2年,至被查获止超过保质期82天,按进货价6元/瓶,销货价7元/瓶计算,计货值金额350元;3、疽击咪鲜胺10瓶,生产企业:河北省邯郸市建化植物农药厂,生产日期:2016年1月15日,有限期2年,至被查获止超过保质期176天,按进货价5元/瓶,销货价6元/瓶计算,计货值金额60元;4、叶维康己唑醇10瓶,生产企业:北京华戎生物激素厂,生产日期:2016年2月16日,有限期2年,至被查获止超过保质期144天,按进货价5元/瓶,销货价7元/瓶计算,计货值金额70元;5、劲舒嘧霉胺17瓶,生产企业:北京华戎生物激素厂,生产日期:2016年1月6日,有限期2年,至被查获止超过保质期185天,按进货价5元/瓶,销货价7元/瓶计算,计货值金额119元;6、群达牌春雷咪锰18袋,生产企业:华北制药河北华诺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16年6月11日,有限期2年,至被查获止超过保质期30天,按进货价1.5元/袋,销货价2元/袋计算,计货值金额36元;7、耐普9,84袋,生产企业:世多乐(青岛)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15年4月14日,有限期3年,至被查获止超过保质期87天,按进货价1元/袋,销货价2元/袋计算,计货值金额168元;8、金施凯92袋,生产企业:美国默赛技术公司,生产日期:2016年6月16日,有限期2年,至被查获止超过保质期24天,按进货价2元/袋,销货价3.5元/袋计算,计货值金额322元;9、杀苏牌苏云菌10袋,生产企业:湖北康欣农用药业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16年3月6日,有限期2年,至被查获止超过保质期126天,按进货价1元/袋,销货价2元/袋计算,计货值金额20元。截至2018年7月10日被查获止,以上农药共计货值金额1249元,均未售出,无违法所得。
当事人销售超期农药的行为,违反了《云南省查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第六条第七项“销售过期、失效、变质商品的”之规定,属销售超期农药行为。鉴于当事人能认识到自己的违法行为,积极配合办案人员开展案件的调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按照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应当减轻处罚;依据《云南省查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第十七条“有本条例第六条第(六)、(七)项行为的,责令停止生产和销售,没收生产、销售的伪劣商品和违法所得,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对查实确属生产、销售的伪劣商品,尚未售出的,并处同类商品正品货值总金额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已售出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9种农药共计307瓶/袋(详见没收物品清单);
2、对直接责任人处以3500元的罚款;处以未售出农药货值金额40%的罚款计500元;以上二项合计罚款4000元。
建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建市监罚〔2018]79号
当事人:建水县老四摩托车维修部
经营者:钟建柱
经营场所:建水县临安镇永祯路140号—1号
经查:当事人在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的情况下,于2017年11月起,在建水县临安镇永祯路140号—1号 “建水县老四摩托车维修部”从事电动车销售活动,截至2018年7月16日被我局查获时止,有销售收入6000余元。当事人由于电动车销售时间短等原因,一直处于亏损状态,无利润。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十条第一款“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的规定。
依据《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1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没有充分认识自己的违法行为,没有主动消除违法行为,没有认识错误到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和《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执行标准》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登记事项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并按以下规定处罚:(四)违法经菅时间九十日以上的,处以1500元的罚款;”之规定的情形 ,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改正;
2、罚款人民币1500元。
建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建市监罚(2018)80号
当事人:建水县云龙药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2524MAXXXXXXX
类 型:个体工商户
经营者:许青
经营场所:建水县临安镇陈官街XXXX号
经营范围:药品销售
经查:当事人于2018年3月从不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许某某处购进标示为辉瑞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规格:20mg×7片/盒)生产日期、批号分别为:2016.07.27(R34416)、2015.09.16(M60807)等2个批次的阿托伐他汀钙片共9盒,在位于建水县临安镇陈官街子566号的建水县云龙药店进行销售,销售价48元/盒,货值金额合计432元,截至2018年6月26日被我局查获时止,上述药品未售出,期间无利润。
当事人从不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许某某处购进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三十四条“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必须从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但是,购进没有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材除外。”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从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书。”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存在主观故意,参照《云南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药品部分)第6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1、责令改正;
2、没收阿托伐他汀钙片9盒;
3、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432元三倍罚款,合计1296元。
建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建市监罚(2018)81号
当事人:建水县东村大药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2524MA6MXXXXX
类 型:个体工商户
经营者:邱剑岚
经营场所:建水县临安镇东村XXXX号
经营范围: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消毒用品销售
当事人于2018年6月25日从无法提供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等资质证明材料和药品购进票据的某业务员处购进标示为拜耳医药保健有限公司.中国北京生产、规格为50mgx30片的阿卡波糖片(拜糖平)15盒,共有7个批次:批号BJ39166共3盒;批号BJ39764共3盒;批号BJ39609共3盒;批号BJ39527共2盒;批号BJ38453 共2盒;批号BJ38864共1盒;批号BJ38847共1盒;在位于建水县临安镇东村421号的建水县东村大药房进行销售。购进价24元/盒,销售价55元/盒,货值金额合计825元,至被我局查获时止未售出,期间无利润。
当事人从无法提供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等资质证明材料和药品购进票据的某业务员处购进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三十四条“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必须从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但是,购进没有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材除外。”的规定,属于从不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从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书。”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案发后积极配合办案人员开展案件的调查工作,主动交待问题,首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参照《云南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1、责令改正;
2、没收违法销售的药品阿卡波糖片15盒;
3、处货值金额825元二倍罚款,合计16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