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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20240919-184631-1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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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建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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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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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9-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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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建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第12号)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规定,现将我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下列行政处罚信息予以公示。
2019年2月13日
建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建市监罚〔2018〕62号
当 事 人:杭云* 女 51岁 汉族 初中文化
地营场所:建水县南庄镇羊街田心村
当事人于2017年3月28日起租用建水县南庄镇羊街田心村王百全的房屋作为经营场所,在未经登记机关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情况下,从事销售葡萄包装用品的经营活动,截至2018年6月6日被我局执法人员查获。当事人以230元/件的价格购进保鲜纸200件,以250元/件的价格销售30件,产品货值金额46600元,获违法所得600元;以400元/件的价格购进商标标签105件,以440元/件的价格销售5件,产品货值金额42200元,获违法所得200元;以180元/件的价格购进牛皮纸35件,以190元/件的价格销售5件,产品货值金额6350元,获违法所得50元;以100元/件的价格购进布袋10件,以150元/件的价格销售3件,产品货值金额1150元,获违法所得150元;以210元/件的价格购进套袋100件,以230元/件的价格销售50件,产品货值金额22000元,获违法所得1000元;以17元/张的价格购进层板100张,层板未售出,产品货值金额1700元,无获利。期间当事人销售葡萄包装用品货值金额达120000元,获取违法所得2000元。
当事人在未经登记机关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情况下,擅自从事葡萄包装用品经营活动行为,违反《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属于无照违法行为。
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责令当事人停止无照经营葡萄包装用品行为;
2、没收违法所得2000元;
3、罚款3000元。
建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建市监罚〔2018〕63号
当 事 人:雷海* 女 36岁 汉族 小学文化
住 址:建水县临安镇永善街村
地营场所:建水县南庄镇羊街田心村公路边
当事人于2018年3月10日起,租用建水县南庄镇羊街田心村李桂芳的房屋作为经营场所,在未经登记机关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情况下,从事销售葡萄包装用品的经营活动,截至2018年6月6日被我局执法人员查获。当事人以220元/件的价格购进保鲜纸110件,以230元/件的价格销售10件,产品货值金额24300元,获违法所得100元;以400元/件的价格购进商标标签30件,以450元/件的价格销售1件,产品货值金额12050元,获违法所得50元;以210元/件的价格购进套袋55件,以220元/件的价格销售5件,产品货值金额11600元,获违法所得50元;以180元/件的价格购进白纸50件,产品未售出,产品货值金额9000元,无获利;以65元/床的价格购进棉被50床,产品未售出,产品货值金额3250元,无获利;期间当事人销售葡萄包装用品货值金额60200元,获取违法所得200元。
当事人在未经登记机关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情况下,擅自从事葡萄包装用品经营活动行为,违反《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属于无照违法行为。
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责令当事人停止无照经营葡萄包装用品行为;
2、没收违法所得200元;
3、罚款1400元。
建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建市监罚〔2018〕64号
当事人:薛建* ,汉族,男,45岁,小学文化
住 址:建水县坡头乡龙树坡村,
经营场所:建水县临安镇陈官村委会(塑料厂旁)
当事人在未办理《营业执照》的情况下,于2018年3月份在建水县临安镇陈官村委会(塑料厂旁),从事“锰矿购销”经营活动,截至2018年6月15日被我局查获时止,获销售收入8100余元,利润270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的规定,属无照经营锰矿购销的行为。
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一十三条“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没收违法所得2700元;
3、罚款人民币10000元。
建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建市监罚〔2018〕65号
当 事 人:何* 男 49岁 汉族 初中文化
住 址:贵州省纳雍县家寨镇糯克村坟山组
经营场所:建水县南庄镇羊街木头寨铺面
当事人于2018年4月1日起租用建水县南庄镇羊街木头寨村兰玉德的房屋作为经营场所,在未经登记机关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情况下,从事销售葡萄包装用品的经营活动,截至2018年6月6日被我局执法人员查获。当事人以220元/件的价格购进保鲜纸40件,以230元/件的价格销售7件,产品货值金额8870元,获违法所得70元;以210元/件的价格购进套袋50件,以220元/件的价格销售21件,产品货值金额10710元,获违法所得210元;以180元/件的价格购进白纸28件,白纸未售出,产品货值金额5040元,无获利;以40元/件的价格购进水果垫片28件,水果垫片未售出,产品货值金额1120元,无获利;以40元/床的价格购进垫棉40床,垫棉未售出,产品货值金额1600元,无获利。期间当事人销售葡萄包装用品货值金额达27340元,获取违法所得280元。
当事人在未经登记机关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情况下,擅自从事葡萄包装用品经营活动行为,违反《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属于无照违法行为。
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责令当事人停止无照经营葡萄包装用品行为;
2、没收违法所得280元;
3、罚款2720元。
建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建市监罚〔2018〕66号
当 事 人:张学* 男 28岁 汉族 初中文化
住 址:贵州省六枝特区木岗镇木岗场村
经营场所:建水县南庄镇羊街田心村
当事人于2018年2月18日起租用建水县南庄镇羊街田心村龙利*的房屋作为经营场所,在未经登记机关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情况下,从事销售葡萄包装用品的经营活动,截至2018年6月6日被我局执法人员查获。当事人以240元/件的价格购进保鲜纸100件,以280元/件的价格销售10件,产品货值金额24400元,获违法所得400元;以400元/件的价格购进商标标签25件,以520元/件的价格销售2件,产品货值金额10240元,获违法所得240元;以30元/件的价格购进牛皮纸50件,以40元/件的价格销售8件,产品货值金额1580元,获违法所得80元;以30元/件的价格购进白纸30件,以40元/件的价格销售7件,产品货值金额970元,获违法所得70元;以100元/件的价格购进垫布8件,以115元/件的价格销售2件,产品货值金额830元,获违法所得30元;以220元/件的价格购进套袋50件,以280元/件的价格销售5件,产品货值金额11300元,获违法所得300元;以20元/片的价格购进水果垫片11片,以25元/片的价格销售5片,产品货值金额245元,获违法所得25元;以30元/床的价格购进垫棉51床,垫棉未售出,产品货值金额1350元,无获利。期间当事人销售葡萄包装用品货值金额达51095元,获取违法所得1145元。
当事人在未经登记机关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情况下,擅自从事葡萄包装用品经营活动行为,违反《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属于无照违法行为。
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责令当事人停止无照经营葡萄包装用品行为;
2、没收违法所得1145元;
3、罚款185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