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规定,现将我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下列行政处罚信息予以公示。
建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1月15日
建市监罚[2019] 36号
当事人:赵奇
住所(住址):建水县坡头乡阿土村委会阿土村
联系地址:建水县坡头乡阿土村委会阿土村
当事人在未办理营业执照的情况下,于2018年12月擅自在建水县坡头乡阿土村从事汽车修理,至2019年4月2日被我局执法人员查获时止,营业额为人民币:42000元。扣除房租、水电费、人员工资、材料成本等还在亏本阶段,无利润。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的规定,属无照经营行为。
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罚款人民币1500元。
2019年4月29日
建市监罚〔2019〕37号
当事人:建水县顺心糕点店
经营者姓名:李飞;
住 所: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建水县临安镇东村
类 型:个体
经营场所: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建水县临安镇东村
营业执照注册号:532524600264297
经营范围:预包装食品销售
当事人为降低产品成本,于2019年3月4日将当日生产的平均净含量为70.10克的狮子糕,用外包装上标签为“净含量:90克”的包装纸进行生产、销售。该批狮子糕共生产了120包,生产成本价为1.00元/包,销售价为1.50元/包,至被查获时止已售出74包,剩余46包,计货值金额157元,有违法所得37元。
当事人生产的狮子糕外包装标识中“净含量”与实际净含量不符,标签内容不真实、不准确,由于标签中标注的“净含量”大于实际净含量,容易使消费者误解,产生误购。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的规定,属生产标签含有虚假内容食品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查清事实,认识错误到位,属首次违法且未造成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参照《云南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食品部分)》序号6的规定,按照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没收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狮子糕46包。
2、没收违法所得37元。
3、罚款人民币6000元。
2019年4月22日
建市监罚[2019]38号
当事人: 建水县临安男孩女孩儿童用品商场奥城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532524MA6M816TX4
住所(住址):个旧市解放路71幢
经营者:雷应平
联系地址:建水县清远路延长线奥城一期(奥城喜事)1楼
当事人在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时,没有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部门申请变更经营许可的情况下,于2018年中旬从昆明代理商处购进了“安琪.纽特鳕鱼肝油软胶囊”、“安琪.纽特DHA藻油软胶囊”、“智灵通乳酸钙冲剂”、“丹吉儿钙镁维D软胶囊”、“丹吉儿天然鱼肝油软胶囊”、“合生元益生菌冲剂儿童型”六种保健品,货值金额9000多元,在建水县临安镇清远路延长线奥城一期(奥城喜事)1楼销售,截至2019年3月20日被我局查获时止,获销售收入3000余元,违法所得30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经营许可”的规定,属未经变更经营许可从事保健食品经营活动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能认识自己的违法行为,案发后积极配合办案人员开展案件的调查工作,主动交代问题,认识错误到位,有悔改表现,且对社会未造成危害后果或不良影响,根据《云南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减轻处罚:(三)首次违法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之规定,按照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减轻处罚。
依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的,由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罚款人民币3000元;
2、没收违法所得300元。
2019年4月15日
建市监罚[2019]39号
当事人: 建水县兵故事主题餐厅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532524MA6NM3KT1W
住所(住址):建水县利民乡政府宿舍
经营者:洪瑞
联系地址:建水县临安镇广慈路(广慈湖畔小区)45幢1号商铺
当事人在未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9年3月7日在建水县临安镇广慈路(广慈湖畔小区)45幢1号铺面,从事正餐服务;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经营活动,截至2019年3月26日被我局查获时止,有经营额1000余元,违法所得50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的规定,属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能认识自己的违法行为,案发后积极配合办案人员开展案件的调查工作,主动交代问题,认识错误到位,有悔改表现,且对社会未造成危害后果或不良影响,根据《云南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减轻处罚:(三)首次违法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之规定,按照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罚款人民币3000元;
2、没收违法所得500元。
2019年4月18日
建市监罚[2019]40号
当事人: 建水县竹马之友生活馆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532524MA6NB47Y2R
住所(住址):建水县西庄镇高营村
经营者:杨梅
联系地址:建水县临安镇广池巷51号附3、附4号铺面
当事人在未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8年8月10日在建水县临安镇广池巷51号附3、附4号铺面,从事预包装食品经营活动,截至2019年3月26日被我局查获时止,有销售收入70余元,违法所得28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的规定,属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能认识自己的违法行为,案发后积极配合办案人员开展案件的调查工作,主动交代问题,认识错误到位,有悔改表现,且对社会未造成危害后果或不良影响,根据《云南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减轻处罚:(三)首次违法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之规定,按照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罚款人民币2000元;
2、没收违法所得28元。
2019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