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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20240919-184623-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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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建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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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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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9-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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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建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第29号)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规定,现将我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下列行政处罚信息予以公示。
建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1月15日
建市监罚[2019] 31号
当事人:建水县青龙兴兴百货商店
注册号: 532524600224562
住址: 建水县青龙镇朱家寨村
经营者:张梅
联系地址: 建水县青龙镇青龙农贸市场
当事人2018年4月从建水县富豪糖果经营部购进缤纷水果秀2袋、海富城奶糖2袋在建水县青龙镇青龙街农贸市场内自己经营的建水县青龙兴兴百货商店进行销售。2019年2月1日当事人店内有在售超过保质期的缤纷水果秀2袋(1袋已开封,1袋未开封)和海富城奶糖(香芋味1袋、玉米味1袋),其中:缤纷水果秀生产日期2017年07月8日,保质期10个,已超过保质期274天,进货价每袋10元,销售价每袋11元,货值金额22元;海富城奶糖香芋味生产日期是2018年1月14日,保质期12个月,已超过保质期28天,进价每袋28元,销售价每袋30元,货值金额30元;海富城奶糖生产日期是2018年1月24日,保质期12个月,进价每袋28元,销售价每袋30元,货值金额30元,已超过保质期18天。以上三种食品货值金额82元,至被查获时止,未售出,无违法所得。
当事人销售的食品超过保质期,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十)项: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属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第(五)项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和《云南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情形,按照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如下:
1、没收超过保质期食品4袋;
2、罚款1500元。
2019年4月17日
建市监罚[2019] 32号
当事人:柯昌顺
住址: 贵州省普定县白岩镇白岩村
联系地址: 建水县青龙镇青龙街客运站铺面
当事人于2018年12月25日,与孔凡彬租得建水县青龙镇青龙街客运站铺面1间,当日到建水县临安镇中心幼儿园旁购进蒸笼45个、蒸包子的机械2台、和面台1个、做馒头机1台,从建水县西门购进液化气瓶3瓶,从建水县五龙商场购进高筋特粉8袋,从建水县文安府对面购进冰柜1个。自2018年12月27日开始,当事人在未经核准登办理营业执照和相关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建水县青龙镇青龙街客运站铺面内从事包子加工销售,至被查获时止,当事人有销售收入3000元,有违法所得800元。
当事人在未经核准登记办理营业执照的情况下从事食品加工销售,其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之规定,属无照加工销售食品的行为。
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按照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如下:
1、停止违法行为;
2、没收违法所得800元;
3、罚款1000元。
2019年4月15日
建市监罚[2019] 33号
当事人: 张卉 住址:建水县西庄镇街子村
经营者:张卉 联系地址:建水县青龙镇青龙街邮政所铺面
当事人于2018年2月1日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建水分公司签订中国电信业务代办授权书,由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建水分公司无偿提供铺面、货柜及电脑设备给当事人使用,在未经核准登办理营业执照的情况下,当事人擅自在建水县青龙镇青龙邮政所铺面内开展代办电信业务、手机销售活动,至被查获时止,当事人有业务收入2700元、违法所得500元。
当事人在未经核准登记办理营业执照的情况下从事电信代办业务,其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之规定,属无照经营电信代办业务的行为。
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按照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如下:
1、责令停止电信代办业务;
2、没收违法所得500元;
3、罚款1300元。
2019年4月15日
建市监罚[2019] 34号
当事人:建水县德华蛋糕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2524MA6NFWQ89M
住址:湖南省邵阳县郦家坪镇天马塘村老观组
经营者:朱德华
联系地址:建水县青龙镇青龙街152号
当事人于2018年10月28日,从蒙自海燕糖果经营部(电话:13118733233,地址蒙自市副食村1号)购进双汇牌香嫩煎烤旺蒸煮淀粉肉肠5件,每件45元购进,每件4.5公斤,每斤5元,合计金额225元,销售以每斤7元销售,在有效期内销售了42.45斤,被查获时还剩2.55斤,货值金额17.85元,该食品生产日期2018年10月5日,保质期120天,被查获时已超过保质期13天;购进纯之农牌棒棒香3件,每件43元购进,每件3.5公斤,每斤6.1元,合计金额129元,销售以每斤7元销售,在有效期内销售了18.55斤,被你们查获时还剩2.45斤,货值金额17.15元,该食品生产日期2018年8月2日,保质期6个月,被查获时已超过保质期16天,上述两种食品货值金额35元。至被查获时止,未售出,无违法所得。
当事人销售的食品超过保质期,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十)项: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属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第(五)项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和《云南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情形,按照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如下: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双汇牌香嫩煎烤旺蒸煮淀粉肉肠2.55斤和纯之农牌棒棒香2.45斤;
2、罚款1000元。
2019年4月17日
建市监罚[2019] 35号
当事人:云南大家农业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24086377342E
住所:云南省红河州建水县羊街农场一队实验地
法定代表人:许家忠
联系地址: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建水县毓秀路50号园丁小区
当事人于2015年12月从浙江百事益农公司以280元/件的价格购进韩国绿色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真味道”绿色包装20+20+20+TE大量元素水溶肥料885件(规格:4袋/件、5公斤/袋);以270元/件的价格购进黄色包装12+8+35+TE大量元素水溶肥料900件(规格:4袋/件、5公斤/袋),共计1785件,货值490,800元。分别以360元/件的价格,调拨销售给予公司有协作关系的3个葡萄种植基地使用。至被查获时止,黄色包装水溶肥料标称保质期:二年,标称有效期为“2015年11月14日/2017年11月13日”;绿色包装水溶肥料标称保质期:二年,标称有效期为“2015年11月17日/2017年11月16日”,已超过有效期1年零2个月,两种失效水溶肥料共剩余88件,价值31680元。因无法确定这批水溶肥料超过失效期后的销售情况,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当事人销售的大量元素水溶肥料超过有效期,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五条“销售者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之规定,属销售失效产品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能认识到自己的违法行为,积极配合办案人员开展案件的调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二条“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按照过罚相当的原则,决定对当事人的行为做如下处罚:
1、没收尚未售出的失效“真味道”大量元素水溶肥料88件;
2 、罚款15,840元。
2019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