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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20240919-184622-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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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建水县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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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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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9-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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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建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第31号)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规定,现将我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下列行政处罚信息予以公示。
建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1月15日
建市监罚[2019]41号
当事人:红河州云龙山泉水业有限公司建水供水点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532524MA6K746X3J
住所(住址):建水县教场路
经营者:王琼
联系地址:建水县临安镇广池宫小区九组团社区服务综合楼一楼
当事人在未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7年4月29日在建水县临安镇广池宫小区九组团社区服务综合楼一楼,从事预包装食品(饮料、桶装(瓶装)纯净水、山泉水)销售;PC桶、PET瓶、水处理设备、饮水设备、食品包装机械销售的经营活动,截至2019年3月26日被我局查获时止,有经营额100000元,当事人由于费用支出多等原因,一直处于亏损状态,无违法所得。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的规定,属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桶装纯净水经营活动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能认识自己的违法行为,案发后积极配合办案人员开展案件的调查工作,主动交代问题,认识错误到位,有悔改表现,且对社会未造成危害后果或不良影响,根据《云南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减轻处罚:(三)首次违法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之规定,按照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罚款人民币2000元;
2019年4月18日
建市监罚[2019]42号
当事人:建水县和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325240752528002
住所: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建水县青山路旁(大宅门)小区6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杨李
联系地址:建水县青山路旁(大宅门)小区6号商铺
当事人于2017年8月委托建水县时光广告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设计、制作墙体广告40幅,发布在建水县临安镇青山路旁(大宅门)小区围墙外墙上。当事人是建水县临安镇青山路旁(大宅门)小区围墙广告的广告主,上述广告分别在2018年11月24日、2018年11月28日被举报。当事人发布的广告宣传了“108席花园养生别墅、“建水唯一的纯别墅小区”的内容,实际“大宅门”项目有107套住房,其中别墅户型结构的商品房总数为63套,跃层户型结构的商品房总数为44套,在数量和户型上都与实际不符合,不是纯别墅小区,广告中房源信息与实际不符;当事人在广告中宣传了“建水一小距离200米、步行3分钟、北师大附属幼儿园一个街口200米、步行3分钟”,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了该项目的位置。当事人以上广告的制作与当事人其他宣传材料的制作混合在一起进行结算付款,无法提供涉及违法广告准确的完全广告费用证据,也无法提供其在网络上发布的广告的相关费用证据,广告费用无法计算。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六条“房地产广告,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二)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之规定,属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能认识自己的违法行为,积极配合办案人员开展案件的调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第八项“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发布房地产广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按照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1、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含有房源信息不实、以时间表示距离的广告;
2、罚款100000元。
2019年5月7日
建市监罚〔2019〕43号
当事人: 建水县实验中学三食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食品经营许可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532524083252181C
住所: 建水县临安镇陈官
法定代表人:杨易
联系地址: 建水县临安镇陈官
当事人于2019年3月3日从建水县盈春经营部购进味佳厨嫩肉粉2件,货值金额50元,用于加工肉食,嫩肉粉外包装标示为:制造商广州陆丰市好厨食品有限公司,生产许可证号QS440103070295,卫生证号粤食卫证字(2007)第0111A00258号,产品标准号Q/CXSP2,保质期12个月,规格:250g/瓶;生产日期为20190102的有23瓶、生产日期为20181102的有7瓶。以上产品制造商“广州陆丰市好厨食品有限公司”不存在;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网站数据库内无此产品批准文号。至被查获时止,当事人在加工肉食中使用了部分味佳厨嫩肉粉,剩余30瓶,因食品加工过程中作为配料使用,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当事人采购的“味佳厨嫩肉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倡导餐饮服务提供者公开加工过程,公示食品原料及其来源等信息”的规定,属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原料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能认识到自己的违法行为,积极配合办案人员开展案件的调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第四项“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云南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食品部分)》序号6.1的规定,按照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如下:
1、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味佳厨嫩肉粉30瓶;
2、罚款人民币10000元。
2019年4月29日
建市监罚〔2019〕44号
当 事 人:中国水利水电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211756300XA
法定代表人:刘宝
地 址:建水县坡头乡太平村委会咪的村
经营范围: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公路工程施工;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堤防工程施工;土石方工程施工;管道工程施工;金属结构、水工启闭机机械制造、安装;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安装;供暖;房屋、场地出租;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电气检测技术服务;职业技能鉴定。
2018年11月9日,我局收到红河州质量技术监督综合检测中心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告知中国水利水电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建(个)元高速公路第四标项目经理部安装的三台门式起重机(型号:MG75/10-30 A3二台,MH10t-30m A3一台,出厂编号:15020091,15020092,16070224)出厂跨度为30m,使用现场安装跨度为24m。2018年11月13日收到红河州质量技术监督综合检测中心出具的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不合格通知书(编号:Y(HH)-QJD-201811-0007,Y(HH)-QJD-201811-0008,Y(HH)-QJD-201811-0010),三台门式起重机安装监督检验不合格。当事人改造安装的上述三台门式起重机因施工地点地处高山深谷间,运输不便,现场地方狭小,由当事人下属施工队把三台起重机械跨度由出厂的跨度30米改为跨度24米。
当事人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改造许可证,在进行工程施工活动中擅自对三台起重机械进行改造,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八条“国家按照分类监督管理的原则对特种设备生产实行许可制度。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生产活动:(一)有与生产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二)有与生产相适应的设备、设施和工作场所;(三)有健全的质量保证、安全管理和岗位责任等制度”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十四条“ 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的制造、安装、改造单位,以及压力管道用管子、管件、阀门、法兰、补偿器、安全保护装置等(以下简称压力管道元件)的制造单位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制造、改造单位,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活动。”的规定,属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设备生产活动的行为。
鉴于案发后当事人积极配合办案人员停止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设备生产活动,消除特种设备安全隐患,特种设备未投入使用,积极配合案件的调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设备生产活动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制造的特种设备,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已经实施安装、改造、修理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责令限期由取得许可的单位重新安装、改造、修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按照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如下:
一、责令2019年4月30日前由取得许可的单位重新改造;
二、罚款100000元整。
2019年5月7日
建市监罚〔2019〕45号
当事人:建水县盈春调料经营部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食品经营许可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2524MA6NJ8DK0D
住所:建水县临安镇灶君寺街89号
经营者:王坤
当事人从云南恒辉商贸有限公司(宏辉调料)以每件21元的价格购进20件,货值金额为420元,以22元的价格购进15件,货值金额为330元,共购进35件名为广州陆丰市好厨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味佳厨嫩肉粉,以每件25元的价格在建水县临安镇迎晖路262号(五龙商场)51、52号商铺建水县盈春调料经营部销售,其中2件售给建水县实验中学三食堂加工肉食使用,35件货值金额共750元,至被查获时止味佳厨嫩肉粉已全部售出,扣除成本后获利35元。
当事人销售的“味佳厨嫩肉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十三项,“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属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原料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能认识到自己的违法行为,积极配合办案人员开展案件的调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第二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云南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食品部分)》序号6.1的规定,按照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如下:
1、没以违法所得35元;
2、罚款人民币11000元。
2019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