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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20240919-184622-5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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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建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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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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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9-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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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建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第32号)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规定,现将我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下列行政处罚信息予以公示。
建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1月15日
建市监罚〔2019〕46号
当事人:建水县桂桦副食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2524MA6MMT6PXA
住所:建水县临安镇北山路第六中学食堂后面
经营者:黄桂桦
联系地址:建水县临安镇周家庄村
当事人在食品经营许可证遗失后未重新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8年从建水县好搭档经营部购进娃哈哈红枣小米福养粥15罐、豆本豆豆奶15瓶、小样小乳酸乳酸菌饮品15瓶、畅味百分百乳酸菌饮品15瓶、芒果味酸牛奶饮品48盒、原味酸牛奶饮品48盒、蒙牛真果粒牛奶饮品15盒、豆本豆青豆奶15盒、喜之郎果汁果冻15瓶、喜之郎果汁果冻爽15袋、鸡肉串10袋、康师傅酸枣露30瓶、大今野红烧牛肉面24袋、大有酱香牛肉风味面制小食品10袋、坛香居山椒鸡尖15袋、骨肉相连10袋、想一想香鸡翅10袋、健多缘香辣凤爪10袋、绅宝通心酥脆饼20袋、康师傅酸辣牛肉面15桶、康师傅卤香牛肉面15桶、湘芝颂香辣毛豆30袋、澳洲韩流小汉堡饼干10瓶、盛世达香辣海带丝30袋、太平芝麻味苏打饼干10袋共25个品种的食品在位于建水县临安镇北山路第六中学食堂后面的建水县桂桦副食店进行销售。
至3月18日被查获时,当事人超市货架上陈列有25个品种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1、娃哈哈红枣小米福养粥(生产日期:20170108,保质期:24个月)5罐,已超过保质期2个月,销售价为4元/罐,货值金额为20元;2、豆本豆豆奶(生产日期:2018年3月13日,保质期:12个月)11瓶,已超过保质期5天,销售价为3元/瓶,货值金额为33元;3、小样小乳酸乳酸菌饮品(生产日期:20180504,保质期:8个月)6瓶,已超过保质期2个月,销售价为5元/瓶,货值金额为30元;4、畅味百分百乳酸菌饮品(生产日期:2018/06/01,保质期:8个月)4瓶,已超过保质期1个月,销售价为5元/瓶,货值金额为20元;5、芒果味酸牛奶饮品(生产日期:2018.08.31,保质期:6个月)6盒,已超过保质期半个月,销售价为2元/盒,货值金额为12元;6、原味酸牛奶饮品(生产日期:2018.09.02,保质期:6个月)6盒,已超过保质期半个月,销售价为2元/盒,货值金额为12元;7、蒙牛真果粒牛奶饮品(生产日期:20180914,保质期:6个月)6盒,已超过保质期4天,销售价为3元/盒,货值金额为18元;8、豆本豆青豆奶(生产日期:20180413,保质期:9个月)1盒,已超过保质期2个月,销售价为3元/盒,货值金额为3元;9、喜之郎果汁果冻(生产日期:20180107,保质期:12个月)4瓶,已超过保质期2个月,销售价为2.5元/瓶,货值金额为10元;10、喜之郎果汁果冻爽(生产日期:20170922,保质期:12个月)4袋,已超过保质期5个月,销售价为3元/袋,货值金额为12元;11、鸡肉串(生产日期:20180804,保质期:6个月)5袋,已超过保质期1个月,销售价为3.5元/袋,货值金额为17.5元;12、康师傅酸枣露(生产日期:20180112,保质期:12个月)3瓶,已超过保质期2个月,销售价为3元/瓶,货值金额为9元;13、大今野红烧牛肉面(生产日期:20180828,保质期:6个月)3袋,已超过保质期半个月,销售价为2元/袋,货值金额为6元;14、大有酱香牛肉风味面制小食品(生产日期:2018/07/31,保质期:6个月)5袋,已超过保质期1个月,销售价为3.5元/袋,货值金额为17.5元;15、坛香居山椒鸡尖(生产日期:2018/06/07,保质期:9个月)7袋,已超过保质期11天,销售价为4元/袋,货值金额为28元;16、骨肉相连(生产日期:2018/06/22,保质期:6个月)3袋,已超过保质期2个月,销售价为3.5元/袋,货值金额为10.5元;17、想一想香鸡翅(生产日期:2018/05/13,保质期:9个月)2袋,已超过保质期1个月,销售价为3.5元/袋,货值金额为7元;18、健多缘香辣凤爪(生产日期:2018/05/12,保质期:9个月)2袋,已超过保质期1个月,销售价为3.5元/袋,货值金额为7元;19、绅宝通心酥脆饼(生产日期:2017.11.13,保质期:12个月)3袋,已超过保质期3个月,销售价为1元/袋,货值金额为3元;20、康师傅酸辣牛肉面(生产日期:20180911,保质期:6个月)14桶,已超过保质期7天,销售价为4元/桶,货值金额为56元;21、康师傅卤香牛肉面(生产日期:20180812,保质期:6个月)4桶,已超过保质期1个月,销售价为4元/桶,货值金额为16元;22、湘芝颂香辣毛豆(生产日期:2018/06/22,保质期:6个月)14袋,已超过保质期2个月,销售价为1元/袋,货值金额为14元;23、澳洲韩流小汉堡饼干(生产日期:2017.04.23,保质期:12个月)3瓶,已超过保质期10个月,销售价为3元/瓶,货值金额为9元;24.盛世达香辣海带丝(生产日期:2018/01/25,保质期:10个月)15袋,已超过保质期3个月,销售价为1元/袋,货值金额为15元;25、太平芝麻味苏打饼干(生产日期:2017.09.07,保质期:12个月)2袋,已超过保质期5个月,销售价为3.5元/袋,货值金额为7元。上述25种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货值金额合计392.5元,至查获时止未售出,无违法所得。
当事人在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销售的娃哈哈红枣小米福养粥、豆本豆豆奶和小样小乳酸乳酸菌饮品等25个品种食品超过保质期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十)项 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之规定,已构成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存在社会危害性、依法应给予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能认识到自己的违法行为,积极配合办案人员开展案件调查工作,有悔改表现,属首次违法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符合《云南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按照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和过罚相当的原则从轻进行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第(五)项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经营的食品:1、娃哈哈红枣小米福养粥5罐;2、豆本豆豆奶11瓶;3、小样小乳酸乳酸菌饮品6瓶;4、畅味百分百乳酸菌饮品4瓶;5、芒果味酸牛奶饮品6盒;6、原味酸牛奶饮品6盒;7、蒙牛真果粒牛奶饮品6盒;8、豆本豆青豆奶1盒;9、喜之郎果汁果冻4瓶;10、喜之郎果汁果冻爽4袋;11、鸡肉串5袋;12、康师傅酸枣露3瓶;13、大今野红烧牛肉面3袋;14、大有酱香牛肉风味面制小食品5袋;15、坛香居山椒鸡尖7袋;16、骨肉相连3袋;17、想一想香鸡翅2袋;18、健多缘香辣凤爪2袋;19、绅宝通心酥脆饼3袋;20、康师傅酸辣牛肉面14桶;21、康师傅卤香牛肉面4桶;22、湘芝颂香辣毛豆14袋;23、澳洲韩流小汉堡饼干3瓶;24.盛世达香辣海带丝15袋;25、太平芝麻味苏打饼干2袋;
二、罚款20000元。
2019年5月15日
建市监罚〔2019〕47号
当事人:建水县老黄牛饭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2524MA6NMJ9266
住所:建水县临安镇永祯路延长线(黄家饭店旁)
经营者:邹晓菊
联系地址:建水县西庄镇高营村
建水县老黄牛饭店于2019年2月27日在建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成立,在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9年4月8日起在位于建水县临安镇永祯路延长线(黄家饭店旁)的经营场所从事餐饮服务活动,至2019年4月24日被查获时,当事人获违法所得480元,货值金额共计1800元。
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之规定,已构成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依法应给予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能认识到自己的违法行为,积极配合办案人员开展案件调查工作,属首次违法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符合《云南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按照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和过罚相当的原则从轻进行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违法所得480元;
2、罚款5000元。
2019年5月20日
建市监罚〔2019〕48号
当事人:建水县华宇商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24MA6KN9N02L
法定代表人:曹建平
类 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营业场所: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州建水县临安镇建水大道糖厂坡脚迎恩寺仓库
经营范围:预包装食品、乳制品、百货销售。
2018年6月29日建水县华宇商贸有限公司以60元/件的价格购进安徽欢乐家饮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新包装”中国红牛饮料300件,在建水县临安镇建水大道糖厂坡脚迎恩寺仓库以68元/件的价格批发售出68件,商品货值金额18540元,从中获取违法所得544元。当事人销售的“新包装”中国红牛饮料系中牛集团营销股份公司授权安徽欢乐家饮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金色易拉罐饮料,罐身标注有中牛集团维生素饮料、中国红牛BULLCHINA、注册商标HCTSP、净含量250ml,金色的罐身上部标注有红底蓝字“新包装”字样,罐身中部画有两头迎面相抵的红牛,红牛尾部标记有TM字样。该易拉罐饮料的外观,在整体的色彩、图形和字样的种类、样式及组成结构上与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生产的红牛RED BULL易拉罐饮料极为相似,在市场销售中容易引人误以为是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生产的商品。
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混淆销售与他人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近似的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第(一)项:“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的规定,属于销售混淆商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已经认识到自己的违法行为,态度诚恳,并能积极配合办案人员开展案件调查工作,且在我局查获后及时改正未造成重大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实施混淆行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商品232件;
2、罚款5000元。
2019年5月15日
建市监罚〔2019 〕49号
当事人:建水县金叶购物广场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532524MA6M3KQ8X3
住所(住址):建水县临安镇福康路33号
经营者:叶小月
联系地址:建水县临安镇福康路33号
当事人从昆明螺丝湾粉丽佳床上用品经营部以15元/件的价格购进床单2个、25元/件的价格购进活性清柔被套1套、7.5元/件的价格购进抱枕1个、70元/件的价格购进澳绒学生被2 套,共计6件(套),分别以每件25元、35元、10元、110元的价格在建水县金叶购物广场内进行销售,当事人销售的床单、活性清柔被套、抱枕、澳绒学生被侵犯了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大嘴猴”图形、“PAUL FRANK”注册商标专用权。至被查获时止,上述床上用品未售出,共计违法经营额315元,无违法所得。
当事人销售的床上用品侵犯了“大嘴猴”图形、“PAUL FRANK”注册商标专用权,其销售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第三项“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之规定情形,属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能认识到自己的违法行为,积极配合办案人员开展案件的调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按照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如下:
1、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6件(套);
2 、罚款4000元。
2019年5月20日
建市监罚〔2019〕50号
当事人: 建水县和院酒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食品经营许可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2524MA6KBH2566
住所: 建水县临安镇烟草小区
法定代表人:陈国庆
联系地址: 建水县临安镇广慈湖旁
当事人2017年4月28日从昆明富民成益水产品经营部购进冰苑酸梅酱(未找进购进单据)、辣妹子辣椒酱48瓶,星益玫瑰糖益玫瑰糖5瓶、斧头食粉6盒、车轮牌人造黄奶油1桶、好人家老坛酸菜鱼调料10袋、广祥泰鸡饭老抽5瓶在建水县和院酒店开展餐饮服务活动时作配料使用,其中标示为广州市广味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规格为250g/瓶、生产日期2017.06.01、保质期18个月的冰苑酸梅酱,已超过保质期4个月,被现场查获6瓶,购进价格16元/瓶,货值金额96元;标示为辣妹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规格为248g/瓶,生产日期2017/02/25,保质期24个月的辣妹子辣椒酱,已超过保质期2个月,被现场查获55瓶,购进价格5.7元/瓶,货值金额313.5元;标示为云南星益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规格为420g/瓶、生产日期2017/03/10、保质期2年的星益玫瑰糖,已超过保质期1个月,被现场查获4瓶,购进价格8元/瓶,货值金额32元;标示为东莞市厚街厨味食品加工厂生产的规格为454克/盒,生产日期2017-03-23,保质期为2年的斧头食粉,已超过保质期1个月,被现场查获6盒,购进价格7元/盒,货值金额42元;标示为益海(连云港)特种油脂有限公司生产的规格为16千克/桶,生产日期为20170329,保质期12个月车轮牌人造黄奶油,已超过保质期11个月,被现场查获1桶,购进价格435元/桶,货值金额435元;标示为四川天味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规格为350克/袋,生产日期2018/02/26,保质期十二个月好人家老坛酸菜鱼调料,已超过保质期2个月,被现场查获3袋,购进价格10元/袋,货值金额30元;标示为新加坡广祥泰私人有限公司生产的规格为640毫升/瓶,生产日期2016.10.25,保质期24个月的广祥泰鸡饭老抽,已超过保质期6个月,被现场查获3瓶,购进价格30元/瓶,货值金额90元。以上超过保质期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共计货值金额为1038.5元,至被查获时止,因在加工过程中作为配料使用,无法计算违法所得。
当事人采购的冰苑酸梅酱、辣妹子辣椒酱等7种食品原料超过保质期,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倡导餐饮服务提供者公开加工过程,公示食品原料及其来源等信息。”的规定,属于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能认识到自己的违法行为,积极配合办案人员开展案件的调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第四项“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云南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食品部分)》序号6.1的规定,按照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如下: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辣妹子辣椒酱55瓶、星益玫瑰糖4瓶、广祥泰鸡饭老抽4瓶、冰苑酸梅酱6瓶、斧头食粉6盒、车轮牌人造黄奶油1桶、好人家老坛酸菜鱼调料3袋。
2、罚款人民币10000元。
2019年5月20日